致 理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申 訴 書申訴人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出生年月日 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 電話:代理人代表人姓名 (無代理人或代表人者免填)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 電話: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收受(或知悉)措施之年月日:壹、申訴之事實及理由:貳、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參、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訴訟: 無 有(請說明 )肆、提起申訴之年月日:伍、相關檢附文件及證據(列舉於下,並裝訂如附件)一、原措施文書二、其他此致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人 (簽名或蓋章)代理人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備註:1、本申訴書所載各項目,係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第 9 點規定臚列。提起申訴不合規定者,受理之申評會依前述準則第 10 點規定,得通知申訴人於 20 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2、依上開要點第 30 點規定,申訴、再申訴說明及應具備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書件引述外文者,應譯成中文,並應附原外文資料。因申訴、再申訴所提出之資料,以錄音帶、錄影帶、電子郵件提出者,應檢附文字抄本,並應載明其取得之時間、地點,及其無非法盜錄、截取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