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为及时、正确受理和处理案件,保证执法部门行为规范有序,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执法部门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 (一)、复杂疑难案件; (二)、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行政处理案件; (四)、重大案件; (五)、执法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案件; 第二条、执法部门案件集体讨论的程序 (一)、主办执法员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确须讨论的,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汇报后,确定讨论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调查取证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法律依据,或指出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供讨论; (三)、对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项进行逐项讨论; (四)、形成结论性意见:包括给予行政处罚(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处理)、撤销案件、补充调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五)、制作讨论案件笔录,并由参与讨论人员签名。 第三条、执法部门案件集体讨论的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理工作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执法部门决定或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四条、本制度由三里镇人民政府执法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