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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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都医科大学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一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放射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首都医科大学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和教职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加强环境保护,使放射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同位素、含源装置及射线装置的卫生防护管理。第二条 放射卫生防护管理主要是指放射性同位素、含源装置及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以及从事辐射工作人员的防护和相应的管理。第三条 学校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辐射工作场所须先提出申请,提交施工方案,经学校辐射防护委员会同意,报北

2、京市环保和卫生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五条 辐射工作场所的防护设施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实验室必须配备个人检测仪器,同时定期对环境进行检测。第六条 放射工作场所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辐射标识,醒目的作业标志,并划定隔离区域。第七条 凡已启用的放射性实验室一般不能改为它用,如确需改变使用性质,必须经学校辐射防护委员会核准,报上级环保和卫生等主管部门检测审批后实施。第八条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和就业后要定期进行体检,享受相关劳保待遇。必须参加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第九条 购置、注销、变更辐射装置与放射性核素时,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学校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论证核准后,并报请上级环保和卫生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条 放射源与含源仪器设备要设专人进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生故障或其它情况应及时向学校辐射防护委员会与保卫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及时妥善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保存对放射源、涉源工作场所、射线装置的安全检查记录及相关设备的使用维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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