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赣南医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费管理,规范经费审批程序,明确经济责任,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赣南医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及赣南医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经费支出范畴包括年度预算安排的所有经费、追加的预算资金、部门创收资金和各种暂存及代管资金的支出。第三条 学校经费开支实行预算管理,各部门(单位)所有经费开支均要按照年度预算安排,严格经费开支内容及程序,所有开支必须有经费预算或经费来源。第四条 学校经费开支的审批实行“一支笔”制度。审批人根据经费性质和金
2、额而定,一般为校长、分管校领导、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人对职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审批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分管校领导同意,委托本部门(单位)其他负责人代为审批,并书面通知计财处。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经费报销须持有外单位开具的合法票据即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往来结算票据等,或其他符合规定的自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一律要- 2 -求填写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加盖填制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必须注明经办人、证明(验收)人及资金用途。无明细项目的增值税发票要求附通过
3、税控系统出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作 为报销凭证。第六条 学校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及财务制度,并严格控制支出范围和标准。学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对学校经费支出实施财务监督,学校审计处对学校经费支出实施审计监督。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责任人第七条 经费支出审批责任人1.校长: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工作的法定权力,是学校财务支出的最终责任人。2.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组织领导学校财经工作,组织制订财务规章制度,审批和会签大额财务支出,资金流动管理等。3.分管部门(单位)校领导: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并审核批准财务支
4、出和资金分配方案等。4.职能部门(单位)、学院(系)和直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本部门(单位)的财务支出。5.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专门事业任务的学校特定人员,如课题组长、学科带头人、部门创收负责人等):审核批准负责的项- 3 -目财务支出。第三章 经费支出审批原则第八条 经费支出审批的原则1.审批人员应熟悉本部门(单位)财务状况,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较强的政策、法制观念和财务管理能力,能模范遵守财经纪律。2.审批财务支出,应“依规据法,先审后批,收支并重” 。3.审批财务支出在集体领导、民主监督的基础上,实行行政主要负责人“ 一支笔 ”和集体审议联签(附会 议纪要等)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5、。4.审批人员对财务支出性原始票据反映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用签字笔签署审批意见,字迹清晰、易于辨认。5.审批人对审批的财务支出负有“谁审批、谁负责” 的责任。第四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第九条 预算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1.单笔支出金额2万元(含)以下的,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2.单笔支出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3.单笔支出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报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 4 -导审批。4.单笔支出金额10万元以上的,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6、后报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再报校长审批。5.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中未细化项目及特殊事项的,需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方可付款。第十条 全校范围内的常规性支付业务,由责任部门(单位)、计财处负责人及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不按第九条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包括:1.工资福利类:每月正常工资发放、职工误餐费发放、住房公积金缴纳等。2.社保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及职业年金的缴纳等。3.有合同约定或学校文件(抄告件、会议纪要)规定的一般性支出(不包括基建维修、设备、图书购置等支出)。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的,按预算调整程序报批同意后,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7、 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特殊开支,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及“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规定办 理。第十三条 其他需调整审批权限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报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第五章 经费支出审核规范- 5 -第十四条 日常人员经费支出的审核规范1.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补贴,离退休金、生活补贴、遗属生活补助、抚恤金、绩效工资、临时性补助、误餐费等经费支出须经学校人事处结算审核。2.其他人员经费及补助性支出由各切块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按规定的费用标准审批。如:临时工工资、职工困难补助、教职工课时费、外聘教师酬金、劳务费、评审费等由各部门(单位)分管经费责任人在规定的权限内审批。3.公积金、医保费等经费支
8、出由计财处审核。4.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助学补助等学生相关费用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及相关学院审核。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是学校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学术研讨、交流、调研等活动所需的经费。具体申请经费条件和使用要求按照学校科研经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经费,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与使用,随项目进度开支。包括重点学科建设资金、教学专项资金、专项维修工程以及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学校批准设立的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十七条 职工借款由各部门(单位)分管经费责任人严格控制审批,教职工在填写“借款单” 时, 应按“借款单”上要
9、求逐项填写。职工借款应采取专借专用、手续齐全、及时结算和前账不- 6 -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各部门(单位)分管经费责任人应督促本部门(单位)借款人按时冲账或还款。第十八条 融资、对外投资,动用学校资金垫付款等重大财务收支计划、经济合同、对外投资协议等报经学校相关会议讨论通过执行。第十九条 不能及 时结算的经济业务 事项(基建、修缮工程等) ,根据合同 约定支付进度款,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校领导审批。基建、修缮项目开工前应落实资金来源、编制预算,经审核和招标后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进度付款;工程竣工后经质量检查、验收和决算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审批结算付款。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采购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10、、办公家具、摄像设备、照相器材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资产处负责人和申购单位负责人联签。第二十一条 承办的各类会议、大型外事活动,应提前提交会议预算,由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领导审批。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支出,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在预算限额内按学校相关规定范围批准审批。第二十三条 处级部门(单位)负责人外埠出差,相应的差旅费等支出由分管校领导批准。第六章 职能部门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 经费支出中设备、工程、物资采购须按学校相关规定报审计处审计。- 7 -第二十五条 按照江西省政府采购办法中规定的需实行政府采购的必须按照采购目录及采购程序实行政府采购。第二十六条 对于专项或特殊经费,学校或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单位)有权要求登记及备案,并书面通知计财处。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受理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支出,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赣南医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赣医发2013 42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