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阳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 阳光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阳光计划”管理 办法(试行),设立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 阳光计划”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凡经批准立项的“ 阳光计 划” 项目,在完成原定计划任务后,均应按本实施细则验收。第三条 验收工作主要以 “阳光计划”项目申请书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依据。第四条 验 收工作坚 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申请书规定
2、的各项研究内容以及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2.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3.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第六条 项目验收采取专家组集中评议的形式进行。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时间和程序第七条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第八条 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业务专家组成,一般为 5 人以上。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 应当在“阳光计划”项目规定完成期限后 3 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理验 2 收手续。如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 3 个月,提出延期结题的申请,一般可延
3、长 1 年。延期申请经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教卫党委、市教委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查备案。第十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申请书复印件 1 份;2.项目总结报告及附件 5 份。第十一条 验收的基本程序:1.项目负责人在完成任务后,向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 阳光计 划” 项目总结报 告和相关成果附件等有关 资料。2.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 验收申请材料统一整理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3.验收工作具体安排将提前两周通知相关项目负责人。4.项目负责人应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5.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1 个月内书面公布验收结果
4、。第四章 项目验收评议及其应用第十二条 验收评议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按期完成项目申请书中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的,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1未能完成申请书中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3.擅自修改原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4.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验收通过,下拨尾款;验收不通过,停止下拨尾款,并核减所在单位当 3 年申报名额。第十三条 项目不能继续实施,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研究内容和目标的,可申请按终止处置。要求申请终止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
5、同时提交第十条中第 2 项的相关材料一套,经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教卫党委、市教委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批准。结余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第十四条 通过项目验收的,即可办理结题手续。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 1 年内重新申请项目验收或申请终止。第十五条 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 实, 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市教卫党委、市教委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