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陕西师范大学跨学院课程实施办法(修订)为了推进我校学分制建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求, 规范跨学院、跨专业选课及授课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跨学院选课(一)实施目的1. 充分利用各学院教学资源,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2. 为学生提供更为广 阔的学习空间,激励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满足学生个性学习要求,使学生在校期间能聆听到全校各学院名师的课程, 对学生多方面获取知识创造更好的条件。同时,也为加强学生通识教育提供多种渠道。3. 在更高的层次上推 动和促进各学院教学改革, 为进一步推进学分制改革注入新的活力。(二)有关规定1. 课程范围:各专业学科
2、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2. 课程类别:根据实际情况,各学院提供的跨学院 选修课程,按照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分为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与技术、美育与健康、教师 教育等 4 个系列。3. 学生要求:学生跨学院选修的课程必须为 非本专业课程(“ 非本专业课程”指本专业教学 计划以外的课程), 经考核合格后计入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4. 教 师要求: 对于各学院提供的跨学院 选修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在学生选课前提交教师简介、课程简介,以及选修该课程应具备的前期知识准备等要求。2(三)实施步骤1. 根据各专业教学计 划,首先完成各 专业学科基础课(必修)和专业必修课的预置以及专业选修课的选课工作
3、,确保各学院各专业教学计划正常进行;2. 教务处统计各学院各专业有课余量(教室空余座位)的学科基础课、 专业 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并将其分通识教育选修课分为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与技术、美育与健康、教师教育等 4 个系列;各学院负责汇总、提交相关课程的教师简介、课程简介和相关选课要求等信息;3. 教务处将可供全校学生选修的跨学院跨专业课程纳入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按照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要求,组织全校学生跨学院选课。(四)考核及成绩管理1. 对于跨学院选修的学生,任课教师按照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的有关考核方式和要求进行。(1)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要严格课程考核,加强过程管理,将考勤、平时 作业(
4、课程论文)和考核成绩相结合,综合给出相应的成绩。具体考核方式和时间由任课教师确定。(2)任课教师要严格考勤,对于无故旷课 3 次以上(含 3 次)者,或请假缺课时数超过本课程教学计划学时的 1/3 者,以“零分”计入该学生成绩档案,并取消该课程选修资格。(3)跨学院选修的课程不安排补考,不及格者可重修原课程或另修其他通识教育选修课。2. 对于本专业的学生,任课教师按照本专业课程考核方式和相关要求正常进行。3.对跨学院选修课程学生的成绩,由授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纸质成绩单及考试试卷由授课学院保管。3(五)工作量计算及课时酬金对开设跨学院选修课程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和课时费相应增加,具体增加办
5、法如下:1. 跨学院 选课人数每增加 5 人(不足 5 人按 5 人计),每学时增计 0.1 学时的工作量,增加量最高不超过计划学时的 50%,并按照课时费标准计算课酬;艺术欣赏类、体育技法类工作量乘以系数 0.6。2. 跨学院选修课的增加课时酬金标准为:教授每学时 100 元;副教授、讲师每学时 80 元。同 时, 为学院按教 师课时酬金总额的 5%发放管理费。3. 跨学院 选修课程课时计算以实际授课时数为准,教务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发放。二、跨学院授课(一)实施目的充分利用各学院教师资源,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 实保障本科人才培养方案顺利实施。(二)有关规定1. 课
6、程范围本管理办法所提到的跨学院授课是指部分学院(授课教师所在学院)为其他学院(上课学生所在学院)开设的本科教学计划内的学科基础课、 专业课。2. 教师遴选跨学院授课的上课学生所在学院与任课教师沟通协调后,由教师所在学院予以安排,跨学院授课的教师须首先完成本单位的本科教学任务方可跨学院授课。(三)实施4上课学生所在学院根据本单位各专业教学计划,在每学期编辑开课任务书前,填写陕西师范大学跨学院授课申请表,报授课教师所在学院,授课教师所在学院同意后,上课学生所在学院向教务处提交陕西师范大学跨学院授课申请表(含课程名称、专业班级、教师姓名及所在单位、授 课学时等跨学院授课的课程信息)。教务处负责审核跨学院授课的课程信息及授课教师资格。(四)课时酬金及工作量计算1. 跨学院授课的课时酬金标准统一为每学时 40 元;2. 跨学院授课的工作量与本学院教学工作量同等对待;3. 每学期末由教师所在学院将跨学院授课教师的实际上课学时上报教务处核实,由教 务处按照我校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有关要求核算工作量及课时费,财务处负责统一发放至授课教师所在学院。三、其他(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陕西师范大学跨学院选课实施办法(试行)(师教 201015 号)同时废止。(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