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马场镇权力责任运行流程图一、行政 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 图1、马场镇人民政府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流程图办理机构:马场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业务电话:0851-382228936,监督电话: 0851-386818352、马场镇在承包经营期内,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申请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查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正式签订协议,返回当事双
2、方手中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 申请书;2、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 村民会议成员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书面材料;后期监督管理微调的批准流程图办理机构:马场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业务电话:0851-382228936,监督电话: 0851-386818353、马场镇对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送达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申请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批制作决定文件应当提交
3、的申请材料:1、 申请书;2、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成员或者村(牧)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书面材料。现场勘查举行听证专家评审初步意见后期监督管理包经营的批准流程图办理机构:马场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业务电话:0851-382228936,监督电话: 0851-386818354、马场镇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申请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
4、提交的申请材料:1、 申请书;2、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成员或者村(牧)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书面材料。送达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审查审批制作决定文件现场勘查举行听证专家评审后期监督管理其他设施的许可流程图办理机构:马场镇村镇建设管理站 业务电话:0851-382228936,监督电话: 0851-38681835二、行政 处罚类权力运行流程 图申请不属于本乡镇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当场告知申请人或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查镇国土
5、所审查,现场勘查,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镇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镇党委扩大会集体研究决定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 申请书;村委会证明;2、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 临时建筑物设计图。作出不予许可的,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作出准予许可的,国土城建部门负责通知送达签订合同后期监督管理5、马场镇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修建住宅的处罚流程图办理机构:马场镇村镇建设管理站 业务电话:0851-382228936,监督电话: 0851-386818356、马场镇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处罚流程图回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6、回避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收集有关证据立案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执法人员向出示执法证件,对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责
7、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00 元以下罚款。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听 证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办理机构:马场镇村镇建设管理站 业务电话:0851-382228936,监督电话: 0851-386818357、马场镇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回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8、、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收集有关证据立案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 2
9、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听 证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罚流程图办理机构:马场镇村镇建设管理站 业务电话:0851-382228936,监督电话: 0851-386818358、马场镇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流程图回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10、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收集有关证据立案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或不按使用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责令限期拆除,可处 500 元以下罚款。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11、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听 证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办理机构:马场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业务电话:0851-382228936,监督电话: 0851-38681835三、行政 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 图9、马场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立案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回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
12、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收集有关证据听 证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流程图办理机构:马场镇村镇建设管理站业务电话:0851-382228936,监督电话: 0851-3868183510、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流程图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
13、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制作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代履行时,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办理机构:马场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业务电话:0851-382228936,监督电话: 0851-3868183511、责令拆除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流程图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制作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代履行时,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报 批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的,在 24 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