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主体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印发了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主体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各相关单位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 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为便于车辆出入高速公路,提高沿线普通公路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在高速公路建设时,项目业主需同步建设一些高速公路的连接线。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高速公路项目业主修建的连接线一般由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成立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并承担相应养护管理费用。高速公路连接线中,有的连接线直接服务于高速公路,作为车辆出入高速公路的专用通道;有的连接线是新
2、建或对原有公路进行改扩建,但不直接服务于高速公路,而更多地是承担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等。为解决高速公路连接线的责权利相统一问题,进一步理顺公路管理关系,加强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养护管理工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区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实际情况,形成了实施意见。二、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22号);(五)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01 号);三、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实施意见共分为六条,分别为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定义、养护管理单位确定原则、养护管理移交条件、养护管理
3、移交内容、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费用及养护管理要求。(一)第一条是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定义。(二)第二条是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单位确定原则。1.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养护管理的高速公路连接线。一是已折算为高速公路收费里程或已纳入收费标准测算的高速公路连接线;二是尚未确定公路行政等级的高速公路公路连接线。公路行政等级未确定前,视为高速公路项目业主修建的专用公路,由相应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养护管理。确定公路行政等级后,按规定移交相应部门养护管理;三是从高速公路收费广场至国省道、县乡道公路及专用公路、城市(区)主干道相交点的路段。2.列入国道、省道公路的高速公路连接线,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接收养护管理
4、。3.列入县道、乡道、村道公路的高速公路连接线,由公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接收养护管理。4.列入专用道路、城市道路、工业园区道路的高速公路连接线,由公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接收养护管理。(三)第三条是养护管理移交条件。明确在建、新建和已建成运营高速公路项目连接线的移交条件。(四)第四条是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的移交内容。(五)第五条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管理的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列入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的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费用纳入相关部门预算;专用道路、工业园区道路的高速公路连接线,由相关企业、园区负责养护管理费用或由公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列入相关部门预算。(六)第六条是养护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