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福建农林大学蜂学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作为对学生各种奖励、评先评优、各类资助和推荐就业的基本依据,并于毕业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第三条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均有参加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参与综合素质测评。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静态考查和动态测量相结合,专业年级测评和学院考评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德
2、育测评、智育测评和文体测评三项,相应设立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文体测评分和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四个测评分值。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文体测评分的满分值均为 100 分。综合素质测评总分计算公式为: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德育测评分20%+ 智育测评分 70%+文体测评分10%。第六条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班安排在每年五月份进行,非毕业班安排在每年九月份进行。第二章 德育测评第七条 德育测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劳动表现、基础文明、社会工作等。第八条 德育测评公式:德育测评分=75 分奖励分扣分(其中奖励分上限为25 分)第九条 德育测评奖励分标
3、准如下:(一)担任社会工作奖励分(奖励分最高不超过 10 分):A、校、院学生会主席,校、院学生委员会常委,校、院团委常委,校、院学生会副主席,校电台台长、校、院团委助理,校团委委员,考核为优秀的,奖励 8 分,考核良好的,奖励 6 分;考核为合格的,奖励 4 分,不合格不奖励;B、校团委副部长以上,校学生会副部长以上,院团委部长,院团委委员,院学生会部长,校电台副台长,校红十字会学生专干,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助理班主任、金山青年主编、副主编,学生党支部委员,院红十字分会学生负责人,学生团体社长,考核为优秀的,奖励 7 分,考核良好的,奖励 5 分;考核为合格的,奖励 3 分,2不合格不奖励
4、;C、院团委、学生会副部长,校电台部长,副班长, 金山青年部长、学生团体副社长,考核为优秀的,奖励 6 分,考核良好的,奖励 4 分;考核为合格的,奖励 2分,不合格不奖励D、校、院学生会、团委干事、班委、舍长及其他各类学生干部(不包含学生团体会员)等考核为优秀的,奖励 5 分,考核良好的,奖励 3 分;考核为合格的,奖励 1分,不合格不奖励;注:1、必须任职满一个学期以上方可进行奖励;身兼两职或以上考核选其一加分,身兼多职考核均为优秀的,可上调最高不超过 2 分。(二)受荣誉表彰奖励分(科技、文体类竞赛除外):1、获全国荣誉称号的(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十佳”大学生、全国优秀
5、共青团员) ,奖励 10 分;获省级荣誉称号的(省“十佳”大学生、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共青团员等) ,奖励 8 分;获校(市)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先进荣誉称号(如福州市优秀共产党员、福州市“十佳”大学生等),奖励 6 分;获校三好学生标兵、校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等标兵荣誉称号者,奖励 6 分;获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荣誉称号者,奖励 5 分;获校社会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奖励 4 分;获校社会实践积极分子、校社会治安积极分子、校优秀青年志愿者、校文艺工作先进个人、校优秀红十字会员、校创建文明宿舍先进个人等单项荣誉称号者,奖励 3 分;获校级学生组织颁发的先进
6、荣誉称号(如优秀班长、学生会优秀学生干部,奖励 3 分;学生会工作积极分子,奖励 2 分) ;获院学生会荣誉称号的,奖励 1 分;2、获国家级集体荣誉称号的,其主要负责人奖励 8 分,其成员每人奖励 6 分;获省级集体荣誉称号的(如省先进班集体、省优秀团支部、省级文明宿舍等) ,其主要负责人奖励 6 分,其成员每人奖励 4 分;获校五四红旗团支部荣誉称号的,主要负责人奖励 6 分,其余成员每人奖励 4 分;获校级集体荣誉称号的(如先进班集体、校“十佳百优”团支部、校级文明宿舍、校级平安宿舍等),主要负责人奖励 4 分,其余成员每人奖励 3 分;获院级集体荣誉称号的(如学院先进班集体、学院红旗团
7、支部、院文明宿舍、院优良学风班级等),主要负责人奖励 3 分, 其余成员每人奖励 2 分(宿舍荣誉累积奖励总分不高于 5 分) 。3、获全国性各类竞赛(不含科技、学术、文体类的,包含党建、团建知识竞赛和环保、消防等知识竞赛)一等 8 分,二等奖 6 分,三等奖 4 分,其余酌情给予奖励 1-3 分;4、获省级各类竞赛(不含科技、学术、文体类的,包含党建、团建知识竞赛和环保、消防等知识竞赛)一等奖 7 分,二等奖 5 分,三等奖 3 分,其余酌情给予奖励 1-2 分;5、获校级各类竞赛(不含科技、学术、文体类的,包含党建、团建知识竞赛和环3保、消防等知识竞赛)一等奖 5 分,二等奖 4 分,三等
8、奖 2 分,其余酌情给予奖励0.5-1 分;6、获院、处级各类竞赛(不含科技、学术、文体类的,包含党建、团建知识竞赛和环保、消防等知识竞赛)一等奖 4 分,二等奖 3 分,三等奖 2 分,其余的酌情给予奖励 0.5-1 分。7、获院学生会、学生自律委员会、社团等学生组织主办的各类竞赛(不含科技、学术、文体类的,包含党建、团建知识竞赛和环保、消防等知识竞赛)一等奖 3 分,二等奖 3 分,三等奖 1 分,优胜奖或鼓励奖 0.5 分;8、同一学年获同一类别荣誉称号或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集体参加比赛的,其成员按照所获奖项分别给予相应减半的奖励分。(三)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
9、活动(第二课堂或讲座)等集体活动,出色完成组织安排的临时性社会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校、院青年志愿者活动(不包含青协日常部分活动) 、公益活动等集体活动(包括蜂疗义诊队出诊、院国旗护卫队负责学校升旗仪式等活动)的,每人次酌情给予奖励 0.5-1 分,校级大型或者持续时间较长(持续时间以相关部门考核为准)的活动的(如 12.9 大合唱中参与开场舞、诗朗诵等活动)给予奖励 2 分。此项累计奖励分不超过 5 分。(四)见义勇为者受政府部门表扬者,每人次奖励 10 分(需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证明材料) ;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先进行为,受社会通报表扬者奖励 5 分,受学校通报表扬者奖励 3 分,受学院通报表扬
10、者奖励 2 分;无偿献血,奖励 2 分/次,以无偿献血证复印件为准。 (学院安全稳定工作有突出贡献,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参照奖励 3分。 )(五)按学院要求参加校升旗仪式每次奖励 1 分。第十条 德育测评分扣分标准如下:(一)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每人次扣 10 分;受到记过处分的每人次扣 8 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每人次扣 6 分,受警告处分的每人次扣 4 分,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 2 分;(二)在学生日常管理中徇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者,视情节轻重,每人次扣 4-6 分(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定) ;在学生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者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扣 3-5 分(学院学生工
11、作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定) ;初评小组未按时完成工作或初评工作出现严重失误者,导致严重后果的,小组成员各扣 2 分。(三)未按规定参加升国旗仪式的,每人次扣 2 分,迟到的每人次扣 1 分,学生干部未按要求执行的加倍扣分;(四)学院学生自律委员会进行宿舍内务检查中违反规定者一项每人次扣 0.5 分;宿舍拒检者宿舍成员每人次每人次扣 1 分;使用高功率电器、违规用电者每人次扣 2分;宿舍内务检查中 3 次排位最后 3 名宿舍舍员每人次扣 1 分,宿舍舍长扣 1.5 分;学院学生自律委员会进行学生晚归工作未向辅导员老师请假报告的每人次扣 3 分;晚归4检查中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每人次扣 2 分;宿舍成
12、员未晚归,舍长未报告或者谎报的每人次扣 2 分;学院学生自律委员会进行学生晚归工作、宿舍内务检查中拒不配合,冲撞威胁工作人员的,每人次扣 5 分;未经批准私自外宿每人次扣 5 分;未经批准留宿非宿舍成员者,造成严重影响与后果的,扣 5 分/次;留宿异性者,扣 10-20 分/次。(五)宿舍卫生检查评比中,不合格的,扣相关责任人 2 分/次;宿舍卫生不定期抽查中,按值日安排表问责扣分,不合格的,值日生扣 2 分/次。上述情况分别达两次以上的,起扣标准为 3 分/次。不参加本宿舍卫生劳动者,经宿舍长批评教育,屡教不改反馈学院的,每人扣 2 分/次。平时检查,个人内务整理不合格的,每人扣 2 分/
13、次,两次以上起扣标准为 3 分/次,5 次以上起扣标准为 5 分/ 次。(六)在学生宿舍区起哄喧闹,摔酒瓶等杂物扰乱校园文明秩序者,除按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每人扣 10 分/次。(七)在学生宿舍喝酒者,每人扣 5 分/次。在校区学生酗酒闹事,每人扣 10 分/次。(八)无故拒不参加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扣 0.5 分/次,学生干部无故缺席会议、活动等扣 1 分/次;在学生日常管理中徇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者,视情节轻重,每人扣 4-6 分; (九)不注重学生风貌礼仪,影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人次扣 3-5 分。未经辅导员老师请假批准,无故旷课扣 1 分/ 节,迟到
14、或早退扣 0.5 分/次;违返课堂纪律和穿拖鞋、穿背心吊带、带食物进入正常教学计划内课程的,扣 0.5分/次,依次累加。(十)在公共场合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以及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基本规范或大学生行为准则的,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扣 1-3 分。在校区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观看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淫秽录像、光盘、影音网络数据者;在计算机、网络等媒体上发布、传播、观看危害国家安全、淫秽内容者,学期德育测评不合格,德育测评分以0 分计;在校区参与打麻将等不健康娱乐活动者,每人扣 5-10 分/ 次。(十一)损毁公物、破坏公共卫生、乱贴乱画乱涂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每人扣 2 分/次。(十二)其他违反公民
15、道德基本规范或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视不同情况扣 1-3 分。(十三)其他经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小组认定的扣分项目,视不同情节酌情扣分。第三章 智育测评第十一条 智育测评内容包括理论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成绩(不包括体育课及学习类活动)及专业实践课程成绩。第十二条 智育测评公式:智育测评分=成绩分奖励分扣分;5(一)学习成绩分计算公式1、学习成绩分=该学年各课程学分积的总和/该学年各课程学分总和2、课程学分积=该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3、课程成绩按实际分数计;补考的按补考成绩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按补考后的成绩计;缓考的按缓考成绩计算。(二)课程成绩按实际分数计;补考成绩及格的按补考成绩计,补考后仍不及格
16、的,按补考后的成绩计;缓考的按缓考成绩计;考试作弊,受学校教务部门处理处分的,按照该课程学分扣分;重修课程,按照该课程学分扣分。课程成绩按实际分数计(五级记分制的则按优 90 分、良 80 分、中 70 分、及格60 分、不及格 0 分的标准换算,四级记分制的按优 85 分、良 75 分、及格 60 分、不及格 0 分的标准换算) 。第十三条 智育测评奖励分标准:(一)在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创新性实验项目、数学建模竞赛等综合性的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每人奖励 9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每人奖励 7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每人
17、奖励 5 分,优胜奖(或鼓励奖)每人奖励 3 分,参与决赛未获奖或项目获立项的每人奖励 1.5 分;在全国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等单项的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每人奖励 7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每人奖励 5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每人奖励 3 分,优胜奖(或鼓励奖)每人奖励 1 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每人奖励 1 分;各类竞赛获奖的负责在此基础上加 1 分;(二)在全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创新性实验项目等综合性的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每人奖励 7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每人奖励 5 分,第
18、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每人奖励 3 分,优胜奖(鼓励奖)每人奖励 2 分,参与决赛未获奖或项目获立项的每人奖励 1 分;在全省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机械设计大赛等单项的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每人奖励 6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每人奖励 4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每人奖励 2 分,优胜奖(或鼓励奖)每人奖励1 分;各类竞赛获奖的负责在此基础上加 1 分;(三)在我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创新性实验项目等综合性的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每人奖励 5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每人奖励 3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
19、)每人奖励 2 分,优胜奖(鼓励奖)每人奖励 1 分,参与决赛未获奖或项目获立项的每人奖励 0.5 分;各类竞赛获奖的负责在此基础上加 1 分;(四)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 5 分,第二作者每篇奖励3 分,第三作者每篇奖励 1 分;6(五)在学术刊物(CN 号)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 3 分;第二作者每篇奖励 1.5 分,第三作者每篇奖励 0.5 分。作者需向测评小组出示文章原件及提交复印件,逾期不能提供者视为该文章虚无。(六)技能类。包含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及其他资格认证通过省级以上计算三级考试的奖励 2 分;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英语四级的奖励 1 分,通过国家英
20、语六级的奖励 2 分;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英语专业四级的奖励1 分,通过国家英语专业八级的奖励 2 分;通过与本专业相关各类资格认证的,奖励 1分。本人需向测评小组出示证书或成绩单原件及提交复印件,逾期不能提供者不予加分。(七)参加国际性、全国性的学术会议,且作大会发言、或有作品参加展示、或有论文参加大会交流并入选汇编的,可酌情给予不超过5分的奖励。(八)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认定(驾驶执照除外) ,可酌情给予1分/证奖励。本学年度累计不超过3分。(九)同一学年获同一类别竞赛的奖励,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十)所有智育奖励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第十四条 智育测评扣分标准:补考或考试违纪、作弊
21、的课程,按该课程学分扣分。第四章 文体测评第十五条 文体测评包括文艺测评和体育测评。(一)文体测评分公式:文体测评分=文艺测评分50%+体育测评分50%;(二)文艺测评分公式:文艺测评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其中文艺测评分的基础分为 80 分,满分为 100 分。文学、棋类、摄影、书画、宣传、演讲、征文、朗诵、辩论、美术、舞蹈、歌唱、武术、社会调查报告和人文素质报告、知识竞赛类、心理健康类等也属文艺加分;(三)体育测评分公式:体育测评分=基础分+ 奖励分扣分。一二年级体育测评分中有体育课的基础分为体育课成绩平均分,三四年级没有体育课的基础分为80分,体育测评满分为100分。第十六条 文体测评奖励
22、分标准:(一)文艺测评分加奖励分标准:1、参加国家级各类文艺比赛或活动,第一名(或一等奖)每人奖励 10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每人奖励 8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每人奖励 6 分,优胜奖(鼓励奖)或其他级别奖项的每人奖励 4 分,参与决赛未获奖或参与表演的,给予奖励 2 分;72、参加省级各类文艺比赛或活动,第一名(或一等奖)每人奖励 8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每人奖励 6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每人奖励 4 分,优胜奖(鼓励奖)或其他级别奖项的每人奖励 2 分,参与决赛未获奖或参与表演的,给予奖励 1 分;3、参加校级各类文艺比赛获奖的,第一名(或一等奖)每人奖励 6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
23、)每人奖励 4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每人奖励 2 分,优胜奖(鼓励奖)或其他级别奖项每人奖励 0.5 分。如:校话剧大赛、金山学区主持人大赛、巧手女生赛、校水果拼盘、校园导游大赛、校戏剧大赛、校舞蹈大赛、校辩论大赛、校体操大赛、校啦啦操比赛、校饮食卫生竞赛、校舍标大赛、校宿舍才艺大赛、校各类征文、“临池杯”书画展、CCTV 杯英语演讲赛、校环境保护主题教育活动等(同一节目参加多次比赛的取最高奖励分);4、参加学院各类文艺比赛获奖的,第一名(或一等奖)每人奖励 3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每人奖励 2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每人奖励 1 分,优胜奖(鼓励奖)或其他级别奖项每人奖励 0.5 分。如
24、:中文演讲赛、英文风采大赛、院各类征文、院十佳歌手赛、模拟招聘大赛等;5、参加校 12.9 大合唱比赛,按照 10、8、6 分别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参与人员进行加分;如无获奖则参加比赛人员每人加 4 分;6、在 CN 刊物上发表的文学、艺术类作品,每人奖励 6 分;在校、院文艺类报刊(不含 CN 刊号) ,每人奖励 1 分。同一篇文章在多种刊物上发表的,仅给第一作者加一次分。通讯稿、宣传报到稿等不加分;7、集体参加文艺比赛的,其成员参照上述获奖项目,按照所获名次给予相应减半的奖励分;8、在各级各类文艺比赛中获奖的, (单项)最高奖励分不超过 10 分。9、同一学年获同一类别竞赛类奖励的,按最
25、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二)体育测评分加奖励分标准:1、参加全国(含华东区农林水院校运动会)各类体育比赛获得名次者,第一名每人奖励 10 分,第二名每人奖励 8 分,第三名每人奖励 7 分,第四名每人奖励 6 分,第五名每人奖励 5 分,第六名每人奖励 4 分,第七名每人奖励 3 分,第八名每人奖励 2分;2、参加省级各类体育比赛获得名次者,第一名每人奖励 8 分,第二名每人奖励 7分,第三名每人奖励 6 分,第四名每人奖励 5 分,第五名每人奖励 4 分,第六名每人奖励 3 分,第七名每人奖励 2 分,第八名每人奖励 1 分;3、参加校(市)级各类体育比赛获得名次者,第一名每人奖励 7 分
26、,第二名每人奖励 6 分,第三名每人奖励 5 分,第四名每人奖励 4 分,第五名每人奖励 3 分,第六名每人奖励 2 分,第七名每人奖励 1 分,第八名每人奖励 0.5 分;4、参加院级运动会各类体育比赛获得名次者,第一名每人奖励 6 分,第二名每人奖励 5 分,第三名每人奖励 4 分,第四名每人奖励 3 分,第五名每人奖励 2 分,第六8名每人奖励 1 分,如院运动会、院新生篮球赛、院新生乒乓球赛等。评选名次只有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时,则分别奖励 4 分、3 分、2 分;其他情况,参照执行;5、在各类体育比赛中破校级以上记录的,另奖励 10 分;6、参加集体项目获得名次的,其成员按照所获名
27、次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分(如定向运动、院国旗班会操团体赛、校篮球赛、校排球赛、健美操比赛等) 。7、由学院组织,参加校、院级比赛的未获奖参赛队员每人每次奖励 0.5 分,累加最高不超过 5 分。8、在各级各类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的, (单项)最高奖励分不超过 10 分。9、校运动会方阵训练的,决赛成绩第一名(一等奖)每人奖励 7 分,第二名(二等奖)每人奖励 6 分,第三名(三等奖)每人奖励 5 分,其他情况酌情给予 1-5 分的奖励。10、同一学年获同一类别比赛名次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第十七条 文体测评扣分标准:(一)体育课课程成绩按实际分数计;补考的按补考成绩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28、按补考后的成绩计;缓考的按缓考成绩计。补考的,或考试违纪、作弊的,按该课程学分扣分。(二)无故拒不参加规定的各级、各类文艺或体育活动的,每人每次扣文艺测评分或体育测评分 1 分。9第五章 测评工作要求第十八条 以专业年级为单位成立测评小组;测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本届及上一届班长、副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 1-2 人组成,院学生会办公室、学习部、自律会等相关部门配合提供支撑证明材料。第十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程序(一)计算成绩分:由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根据同学课程成绩计算出智育成绩分;(二)德育民主测评:班级或部门同学按照本细则对每一位同学的德育情况进行民主评定,提交专业年级测评小组进行
29、统计。(三)奖励分统计:由学院团委会同各班级组织委员,根据学生干部考核结果、年度素质拓展记录及志愿服务登记记录等统计同学奖励分。(四)专业年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审议和评分:专业年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按照本细则,分别计算出德育、智育、文体的测评成绩,根据权重系数,合成该生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出名次。(五)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复核:专业年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将评定的测合测评表提交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复核、批准。(六)公示及修正。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将综合素质测评表进行公示,听取广大同学意见。学生自公告之日起三日以内,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如有疑问,可以向专业年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提出,由专业年级综合
30、测评小组进行复查,并在三日之内做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者,经过专业年级测评小组集体复核后,予以更正或增补。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10 日以内,班级测评小组应将测评结果进行第二次公布。在第二次公示结束后,各测评小组不再对综合测评结果予以修正。对于跨学年,超过测评有效期的奖惩情况不给予加、减分。(七)审批与备案。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对各专业年级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审定,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加盖公章后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进行存档备案。10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凡获得奖项和荣誉需附上相关书面奖状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院留底)以及原件(专业年级测评小组审核) ,学生自行提供。第二十一条 所有奖励分和扣分均以学院和学校各部门的原始记录资料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考核,考核办法另定。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农林大学蜂学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即时废止。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及事项,参照福建农林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福建农林大学蜂学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