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食品药品领域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项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行为(一)执法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2.
2、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2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3、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二)处罚种类和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三)自由裁量量化标准:1.予以从轻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4、并处 50000 元以上 65000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13 倍以下罚款。2.予以一般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3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65000 元以上 85000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 17 倍以下罚款。3.予以从重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85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7 倍以
5、上 20 倍以下罚款。第二项 明知从事第一项行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的行为(一)执法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二)处罚种类和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三)自由裁量量化标准:1.予以从轻
6、处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 元以上 65000 元以下罚款。42.予以一般处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000 元以上 85000 元以下罚款。3.予以从重处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5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罚款。第三项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一)执法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
7、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5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
8、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处罚种类和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自由裁量量化标准:1.予以从轻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100000 元以上 115000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9、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19.5 倍以下罚款。2.予以一般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115000 元以上 135000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9.5 倍以上 25.5 倍以下罚款。3.予以从重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135000 元以上 150000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5.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0、,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6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四项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为(一)执法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11、,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处罚种类和幅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吊销许7可证。(三)自由裁量量化标准:1.予以从轻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
12、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100000 元以上 115000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19.5 倍以下罚款。2.予以一般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115000 元以上 135000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9.5 倍以上 25.5 倍以下罚款。3.予以从重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135000 元以
13、上 150000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5.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五项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行为(一)执法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8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4、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二)处罚种类和幅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
15、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三)自由裁量量化标准:1.予以从轻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100000 元以上 115000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19.5 倍以下罚款。2.予以一般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9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115000 元以上 135000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9.5 倍以上 25.5 倍以下罚款。3.予以从重处罚的,没收违
16、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135000 元以上 150000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5.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六项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一)执法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
17、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10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18、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三)自由裁量量化标准:1.予以从轻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100000 元以上 115000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19.5 倍以下罚款。2.予以一般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115000 元以上 135000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9.5 倍以上 25.5 倍以下罚款。3.予以从重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135000 元以上 150000 元以下罚款;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