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业务手册 云南省 玉溪市元江县农业局 2017 年 12 月 26 日 发布 YWSC- -2017 I 目 录 一、适用范围 . 1 二、审批基础 . 1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 1 (二)受理范围 . 1 (三) 办理依据 . 1 (四) 实施机关 . 2 (五)审批人员 . 2 (六)审批条件 . 2 1、 申请办证审批予以批准的条件 . 2 2、 不予批准的情形 . 8 (七)申请材料 . 8 (八)审批时限 . 9 (九) 审批收费 . 9 (十)审批证件 . 9 三、审批咨询 . 9 1、窗口咨询 . 9 2、电话咨询 . 9 3、网络咨询 。 . 9
2、(二)咨询回复 . 9 四、审批办理 . 10 (一)受理范围、申请材料 . 10 (二)申请接收 . 10 1、接收方式 . 10 2、登记 . 10 3、申请编号 . 10 4、收件凭证 .11 (三)受理 .11 1、受理审核 .11 2、受理决定 .11 (四)审查 . 12 1、审查方式确定 . 12 II 2、书面审查 . 12 3、实地核查 . 12 4、决定 . 13 5、证件制作与送达 . 14 6、归档 . 14 7、决定公开 . 14 四、审批服务 . 14 (一)基本要求 . 14 (二)进程查询 . 15 1、 电话查询 . 15 2、现场查询 . 15 五、监督检查
3、 . 15 六、投诉 举报 . 15 1、 投诉举报途径 . 15 2、 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 15 3、 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 . 16 七、附件 . 16 III 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 元江县 农业局对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的审批。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审批 。 事项 代码: (二)受理范围 在 元江县 辖区内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三) 办理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 十九 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
4、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第 二十六 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第 二十七 条 本办法第 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2 (四) 实施机关 元江县 农业 局 。
5、(五)审批人员 元江县 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 (六)审批条件 1、 申请 办证 审批予以批准的条件 (1)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500 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 1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 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 500 米; b.距离动物隔离 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 米以上; c.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 米以上。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6、b.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 c.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d.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e.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f.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 5 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g.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 间应当设置隔离3 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a.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b.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c.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d.配备疫苗冷冻(
7、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e.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f.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 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
8、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1000 米以上; b.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 3000 米以上; 4 c.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d.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e.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 2)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 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 3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 米以上; b.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
9、化处理场所 3000 米以上。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场区 周围建有围墙; b.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 c.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d.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e.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f.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g.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h.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5 a.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
10、小于 300Lx 的照明设备; b.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c.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 500Lx 的照明设备; d.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3)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 物隔离场 3000 米以上; b.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
11、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 500 米以上。 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场区周围有围墙; b.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 c.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d.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e.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f.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a.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6 b.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 处理设施设备。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
12、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4)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 3000 米以上; b.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 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 米以上。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b.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c.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d.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e.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a.配置机动消毒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