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违反城市公厕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违反城市公厕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处罚 5 实施主体 巴马瑶族自治县市政管理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巴马瑶族自治县市政管理局 环境卫生管理站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8-6222482 监督电话 0778-6213118 9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 年 6 月 28 日国务院令第 101 号发布,根据 2011
2、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居住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特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
3、水系统。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9 号)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 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
4、管理单位负责;(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 2 管理。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 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5、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 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 33 号)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规划建设公共厕所:(一)城市广场、公园;(二)市区街道;(三)旅游景点、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飞机场、港口、车站、停车场、医院、集贸市场;(四)其他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第三十条 公共厕所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6、门委托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 或者由公共厕所所有人、经营管理者进行建设、维修、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应当及时打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第三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10 实施对象 违反城市公厕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的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11 行使层级 县级 12 权限划分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 年 6 月 28 日国务院令第 101 号发布,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
7、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居住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特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 9 号)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 3 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
9、产权单位负责。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 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
10、不准交付使用。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地方性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 33 号)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规划建设公共厕所:(一)城市广场、公园;(二)市区街道;(三)旅游景点、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飞机场、港口、车站、停车场、医院、集贸市场;(四)其他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第三十条 公共厕所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由公共厕所所有
11、人、经营管理者进行建设、维修、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应当及 时打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第三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13 行使内容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 年 6 月 28 日国务院令第 101 号发布,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居住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特定公
12、共厕所建设规 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 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9 号)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13、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 4 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 责;(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
14、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 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15、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自治区 政府令第 33 号)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规划建设公共厕所:(一)城市广场、公园;(二)市区街道;(三)旅游景点、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飞机场、港口、车站、停车场、医院、集贸市场;(四)其他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第三十条 公共厕所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由公共厕所所有人、经营管理者进行建设、维修、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应当及时打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第三十一条
16、市容和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14 法定办结 时限 60 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 1。 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无 5 18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属机构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处罚项目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
17、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
18、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19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19、;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备注 6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受理立案环节: 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中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案件承办人 2.调查取证环节: 无故拖延案
20、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 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高 严格依照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案件承办人 3.审核决定环节: 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高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 辩;
21、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住建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局主要领导 4.送达执行环节: 未按规定送达;或者未对相关社会组织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和执行。 案件承办人 附件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违反城市公厕规划、建设和维护 管理的处罚流程图 7 附件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违反城市公厕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处罚流程图 日常监督检查 举报投诉 审查核实 立案 不予立案 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力 调查取证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情形,告知听证权利,依申请组织听证 依法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