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6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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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广 西 工 商 登 记 后 置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2017 年 6 月 )(共 计 195 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监管部门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 备注1价格评估 机构资质 认定国家发展 改革委或 自治区发 展改革 (物价主 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17 项明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机关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 发201252 号)附件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

2、批项目第 1 项将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32号)第二条: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 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用本办法。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需通 过价格 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价格主管 部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32 号)第三十条: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必须进行行政许可的估价业务收取估价费用的机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取 消和

3、调整一批行 政审批项目等事 项的决定(国 发2014 50 号) 改为后置审批。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监管部门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 备注2食盐定点 生产、碘 盐加工企 业许可自治区人 民政府盐 业主管机 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 197 号)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 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 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七条: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 级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 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国务

4、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附件第 8 项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 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府令第 88 号,2003 年修正)第七条第二款:开发盐资源、开办制 盐企业、 扩大盐业 生产规模的,必须经 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 审查同意, 报自治 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第一款:自治区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对 碘盐实行定点加工制度。食盐生产 和碘盐加工定点企业的设 立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 盐业主管 机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 197 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

5、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 责令停止生 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 3 倍以下的罚款。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 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 3 倍以下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88 号,2003 年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拆除生产设备,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停止生产仍继续

6、生产或者逾期不拆除生产设备的,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关于取 消和调整一批行 政审批项目等事 项的决定(国 发201511 号) 改为后置。广西壮族自治 区人民政府关于 明确一批工商登 记后置审批事项 的通知(桂政 发2015 9 号) 改为后置审批。3 食盐批发 许可自治区人 民政府盐 业主管机 构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府令第 88 号,2013 年修订)第二十二条:食盐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食盐批发 业务,必 须持有食 盐批发许可证。申领食盐批发许可证,应当向自治区 盐业主管机构提出 书面申请。自治区 盐业主管机构应 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20 个工作日内,对具 备食盐专营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 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备案; 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 发证,并 书 面答复申请人。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 盐业主管 机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 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 3 倍以下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 区人民政府关于 明确一批工商登 记后置审批事项 的通知(桂政 发2015 9 号) 改为后置审批。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监管部门 对未

8、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 备注4 电子认证 服务许可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 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八条: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 务院信息产业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条件的相 关材料。国务院信息 产业主管部门 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 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 的,颁发电子认证许 可证书;不予许 可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 许可证号 等信息。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 部门中华人民共

9、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九条: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修改通过, 改为后置审批。5 电信业务 经营许可工业和信 息化部或 自治区电 信管理机 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 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 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 电信业务经营

10、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 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第十六条:经批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持依法取得的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 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专用电信网运营单位在所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 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 电信 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照前款 规定 办理登记手续。工业和信 息化部或 自治区电 信管理机 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11、足 5 万元的, 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 业整顿:(一)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 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 信业务的;(二) 未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 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三)擅自使用、 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 变电信资源用途的;(四) 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的;(五) 拒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国务院关于取 消和调整一批行 政审批项目等事 项的决定(国 发201511 号) 改为后置审批。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监管部门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

12、监管依据 备注6外商投资 经营电信 业务审批工业和信 息化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务院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 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5 号) 第九条第三款: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审批。工业和信 息化部或 自治区电 信管理机 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

13、信业务, 违反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 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 业整顿:(一)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 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 信

14、业务的;(二) 未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 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三) 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用途的;(四) 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的;(五) 拒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国务院关于取 消和调整一批行 政审批项目等事 项的决定(国 发201511 号) 改为后置审批。7第一类监 控化学品 生产许可工业和信 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 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 监控化学品的,应当 报国务院化学工 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严禁在

15、未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 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自治区人 民政府化 学工业主 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 控化学品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 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控化学品 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第八条明 确为后置审批。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监管部门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 备注8第二类、 第三类监 控化学品 和第四类 监控化学 品中含磷、硫、 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工

16、业和信 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 类监 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 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 单 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 特别许可办法,由国 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 门制定。自治区人 民政府化 学工业主 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 控化学品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 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控化学品 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第八条明

17、确为后置审批。9开办农药 生产企业 审批工业和信 息化部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 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 务院工业产品许 可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企 业设立的条件和 审核或者批准机关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一) 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 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 产设施和卫 生环境;(三) 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 准的设施和相应的 劳动安全、 卫生管理制度;(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五)

18、 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 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申请领取营业执照。自治区人 民政府工 业产品许 可管理部 门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 未经批准,擅自开 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 产,没收 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未按照农药

19、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 产农药的, 责 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国务院关于取 消和调整一批行 政审批项目等事 项的决定(国 发201511 号) 改为后置审批。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监管部门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 备注10保安培训 许可证核 发自治区公 安机关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 设立的具有 法人资格的学校、 职业培训机构

20、;(二 ) 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 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 10 年以上治安保卫管 理工作经历;(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 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 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 书 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安部门保

21、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 训的,依法 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取 消和调整一批行 政审批项目等事 项的决定(国 发201450 号) 改为后置审批。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监管部门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 备注11公章刻制 业特种行 业许可证 核发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37 项明确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实 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

22、委员会批准 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 该管市(县)人 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 续:一、详细填写特种 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 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 业铺保两家。二、造具该业股东 、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 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三、将填妥之申请 登记表, 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 公安局或分局,经 核准发给许可证 后, 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 申请, 领 得营业执 照后始准营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 发200416 号)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41 项取消非机

23、构印章刻制单位审批。公安部门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六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 遵守下列事项:一、遇有下列各项 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 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1. 刻制机关、 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 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2. 印制布告、 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 证券及文书信件等。3.铸造机关、 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 式样者。二、凡经营 印铸刻字 业者,均需 备 制营业登记薄, 以备查验

24、。属本条第一款 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 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1.伪造或仿造布告、 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 胸章、证 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2. 私自定制各机关、 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 印、火印、徽章、证明、号牌或仿制者。3. 遇有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徽章或仿制者。4. 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 种反动印刷品者。四、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款所 规定之各 项物品者, 除没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 惩 处。五、对 人民公安机关之执行检查职务 人员, 应予协助进行。国务院关于取 消和调整一

25、批行 政审批项目等事 项的决定(国 发201511 号) 改为后置审批。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监管部门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 备注12旅馆业特 种行业许 可证核发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 政府公安 部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申请开办旅馆,应经 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 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36 项明确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实施机 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

26、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200 元以下罚款; 未经登记,私自开业 的,公安机关 应 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国务院关于取 消和调整一批行 政审批项目等事 项的决定(国 发201511 号) 改为后置审批。13因私出入 境中介服 务机构资 格认定 (境外就 业、留学 除外)自治区公 安机关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58 项明确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 外就业、留学除外)的 实施机关为公安部。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 发201252 号)附件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7、一)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 9 项将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下放至省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发 200025 号)一、凡从事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 就业及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帮助申办 签证及境外联络、安排等中介活 动 ,必 须报经所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 批,凭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注册登记。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 及工商行 政管理部 门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工商总局令第 59 号)第三十一条:单位

28、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取 消和调整一批行 政审批项目等事 项的决定(国 发201511 号) 改为后置审批。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监管部门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 备注14典当业特 种行业许 可证核发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 政府公安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35 项明确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实施机 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5 年第 8

29、 号)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 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 特种行 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 申请报告;(二) 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 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 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五) 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 结构图;(六) 录像设备、防 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 置位置分布 图;(七) 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 员基本情况。第十七条第四款

30、: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 应当在 10 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公安部门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5 年第 8 号) 第五十八条: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 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国务院关于取 消和调整一批行 政审批项目等事 项的决定(国 发201511 号) 改为后置审批。15经营性养 老机构设 立、变 更、 注销许可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设立公益性养老初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

31、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 记后,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 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 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 48 号)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 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八条: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 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 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

32、造成 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 48 号)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 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修改通过, 改为后置审批。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监管部门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 备注16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 分支机构 设立审批自治区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

33、财政部门批准。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 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 列文件:(一) 申请书;(二 )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四) 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 证明文件;(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 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六)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七)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 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344 号)附件第 13 项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下放至省级

34、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自治区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 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24号)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未经批准, 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 务的, 给 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违 法活动,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 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关于取 消和调整一批行 政审批项目等事 项的决定(国 发201450 号) 改为后置审批。

35、17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 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 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 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 应当委托 经批准设立从事会 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27 号)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 构,应 当 经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以下简称 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 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 证书。具体 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 4

36、4 号)。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 政府财政 部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27 号)第二十四条: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国务院关于取 消和调整一批行 政审批项目等事 项的决定(国 发201450 号) 改为后置审批。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监管部门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 备注18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 证券、期 货相关业 务审批财政部、 证 监 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 机构、 资信 评级机构、 资产评 估机构、会 计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

37、关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咨询机构、 财务顾问 机构、 资 信评级机构、资产评 估机构、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 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以下简称证券 业务), 应 当按照本通知 规定取得证 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 (以下简称 证券资格)。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82 项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审批的实施机关为财政部、证监 会。自治区人 民政府财 政部

38、门、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 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的, 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 违法所得,并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投资咨询机构、 财务顾问 机构、 资 信评级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 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务

39、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 号) 六、严 格注册会 计师 行业行政监管和自律 约束 (一)加强 行政许可, 严格市场准入。财政部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注册会计师法、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 严格审批会计师事务所。未持有中国注册会 计师证书的人员、不在会计师事 务所专职执业人 员、在申 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前 3 年内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 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不 满 3年的会计师事务所,

40、不得申 请设立 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要及时跟踪了解会 计师事 务所有关信息和动态,监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活动, 防止出现重审批、轻监管等现象。会 计师事 务所之外的其他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不具备证 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接 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禁止会 计师事务所一所多章分头签发业务报告等行为。国务院关于取 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 发201450 号) 明确 为 后 置 审 批。在国发 2014 50号 文 件 中 本 项分 为 第 63 项 “会计师 事 务所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批” 与第 64 项“会 计师 事务 所从事期货相关 业务审批

41、”。国发 201562 号文件附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 证 ”改革相 关 审 批 项 目将两项合并为第 23 项 会 计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审批。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监管部门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 备注19资产评估 机构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审批财政部、 监证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 机构、 资信 评级机构、 资产评 估机构、会 计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咨询机构、 财务顾问 机构、 资 信评级机构、资产评 估机构、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

42、服 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83 项明确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 的实施机关为财政部、证监会。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的, 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 违法所得,并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投资咨询机构、 财务顾问 机构、 资 信评级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 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

43、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关于取 消和调整一批行 政审批项目等事 项的决定(国 发201450 号 ) 明确 为 后 置 审 批 。20设立中外 合资(合 作)职业 中介机构 许可自治区人 民政府人 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 政主管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 门申请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89 项明确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的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 动保障部、工商总局

44、令第 14 号, 2015 年修改)第三条第二款: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 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 行政部门)批准,到企 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授权 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 其他主管 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 可和登记, 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

45、四次 会议修改通过, 改为后置审批。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监管部门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 备注21设立职业 中介机构 许可地方人民 政府人力 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 门申请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88 项明确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为 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 28 号,2015 年修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

46、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批准,并 获得职业中介许 可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行政主管 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 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修改通过, 改为后置审批。22设立人才 中介服务 机构及其 业务范围 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行政主管 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86 项明确

47、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第 1 号, 2015 年修改)第八 条第一款、第二款:设立人才中介服 务机构应当依 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 关)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 中 央 直 管 企 业 、全 国 性 社 团 申 请 设 立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机构 ,由 人事部 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 门审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 工商总局令第 2 号,2015 年

48、修改)第七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由拟设 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审批,并 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 门备 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主管 部门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第 1 号, 2015年修改)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 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 务活动的,由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 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 法所得 3 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 过 30000 元。违反本规定,未 经 政府人事行政部 门批准擅自设 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 级以上政府人事行 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 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 2 号, 2015 年修改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 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超出核准登记 的经营范围从事 经营活动的,按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采用不正当竞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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