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法学院 教学 管理制度汇编 二 0一 六 年 十 月 1 目 录 教学管理制度 1 法学院关于本科课程考试命题、阅卷、监考等工作的管理办法(修订) 1 法学院教学用书编写管理办法 (修订) 4 法学院教学系教研活动管理办法 (修订) 6 法学院校外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修订) 7 法学院教学系考核暨先进系评选奖励办法(修订) 9 法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员管理办法(新增) 11 法学院关于教师出国(境)学习的决定(新增) 13 法学院关于鼓励学生出国的规定( 新增) 14 法学院预排课程操作规程 15 法学院学士学位论文指导管理规定 (修订) 16 法学院关于加强本科教育实践教学的管理办法 (修
2、订) 21 法学院关于本科生导师导学制度的管理规定 23 法学院关于教师参与双师教学的管理规定 24 法学院本科生课程平时成绩考核评定办法 26 法学院关于第二专业教学的管理规定 (修订) 28 法学院关于双语教学的管理规定 30 法学院课程负责人管理规定 31 法学院法学全真案例管理规定 33 2 教学管理制度 法学院关于本科课程考试命题、阅卷、监考等工作的管理办法 ( 2016 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科教育课程考试管理工作,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江西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江财教务字 200440 号)、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命题规范(江财教务处字 2006 110
3、号)等教学管理文件的规定,结合法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科课程考试应当建立任课教师、课程负责人、教学系和学院四级管理与监控的机制。 (一)课程负责人应当组织任课教师进行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任课教师应当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命题 、阅卷评卷等工作;两位或两位以上教师担任同一门课程教学任务的,课程负责人应当协调该课程的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 (二)教学系主任应当对归属本系课程的考试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 (三)学院应当对归属各教学系课程的考试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加强对课程考试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的规范与指导。 第三条
4、 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应当根据课程性质、特点等确定考试形式、组织命题。考试形式包括闭卷、随堂开卷、撰写课程论文、撰写案例报告、撰写实验报告等。 (一)采取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当根据江西财经大 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命题规范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要求命题。 (二)采取随堂开卷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当在考试前一周内向学院提交考试申请书,经所在教学系和院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由院教学秘书将考试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情况统一上报教务处。随堂考试的命题应当参照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命题规范的规定进行,不得少于三种题型。 (三)采取撰写课程论文、撰写案例报告、撰写实验报告等考试形式的,任课教师应当在二
5、周内向学院提交考试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考试目的、考试形式、成绩评定方法、实施方案等内容。 (四 )全校公共课程的考试,应当由课程负责人及课程所在系的系主任确定命题小组,命题小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三人。 3 第四条 阅卷工作应当根据江西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第十一条(十一)(十二)项的规定进行。并且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阅卷应当用红色水芯笔、圆珠笔或钢笔等进行,不得用其他颜色的水芯笔、圆珠笔或钢笔; (二)阅卷应当采用给小题正分并累计相加的方式,不得采用给小题负分或累计相减的方式; (三)阅卷过程中发生错改、错给分数、累分错误等行为的,阅卷教师应当在错误更正处签名; (四)采取撰写课程论文
6、、撰写案 例报告、撰写实验报告等考试形式的,在成绩评定中应当遵照本条规定执行。 (五)教师在阅卷工作中有违反本条(一)(二)项规定行为,或者违反本条(三)项行为对教学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五条 教师应当根据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阅卷,不得随意变更;遇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存在较大错误的,由应课程负责人组织协商,统一评分标准。 第六条 阅卷一般应采取集体流水作业进行;有三位或三位以上教师承担同一门课程教学任务的,应当采取集体流水作业进行。 第七条 阅卷工作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当及时将学生 成绩录入教务处教学信息管理系统;并且应当根据江西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和法学院关
7、于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管理规定等教学管理文的要求,及时将试卷、参考答案、答题纸、试卷分析报告等材料提交院教学秘书。 采取撰写课程论文、撰写案例报告、撰写实验报告等考试形式的,任课教师应当及时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处教学信息管理系统;并且应当及时将学生提交的课程论文、案例报告、实验报告等材料整理,提交院教学秘书或实践教学秘书并装订成册。 第八条 院教学秘书或实践教学秘书应当根据教务处要求,及时装订课程考试材料并归入教学 档案。 学院建立教学档案管理制度。教学档案材料保存期间一般应为 6 年,重要的教学材料档案应在 10 年以上。 课程考试材料实行档案化管理,档案保存期间为 6 年。 第九条 学院
8、根据教务处的要求统一安排监考任务。 监考人员应当具有教师资格。除学院院长(不含副职)外,所有教师都应当承担监考任务,行政人员原则上不安排监考任务。 监考人员不得擅自调整监考任务和请人监考,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监考的,应4 向院教学秘书提出书面申请并确定监考人员,经院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监考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打电 话、发短信、上网等。凡因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被有关部门通报批准的,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命题与监考补助。学院按照每套试卷 50 元(每门课程最多不超过三套)的标准给予补助;监考费补助标准为 30 元 /次,法定节假日则为 40 元 /次。 第十
9、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实施 。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院务会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 第十四条 附则 1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命题规范(江财教务处字 2006 110 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第八条 命题教师在分析专业人才 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基础上,确定命题知识点及其分值、题目难度系数等。命题内容应包括教师课堂讲授的内容、教师指定必读教材和参考资料等涵盖的内容。 第九条 确定试题题型。命题教师要根据课程特点设计题型,每门课程题型一般不少于 5 种。试题包括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两大类。客观性试题一般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制图
10、题、阅读理解题(指有选择答案的阅读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等。主观性试题题型一般为简答题、论述题、阅读理解题、证明题、计算题、作文题、案例分析题、设计题等。 公共英语课程考试应参考国家英语四 、六级的题型、题量进行命题和组卷。 第十条 命题教师根据以上命题原则和命题技术规范编制 A、 B、 C 三套试题。 (一)试卷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110 分钟; (二)三套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 5%,不得有互相提示答案的现象,与前两年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 10%; (三)每套试卷中至少有一题考查学生的创新能力(分值不低于 8 分); (四)有实验的课程的试卷中须有考查学生实践能力的试题。
11、2江西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江财教务处字 2006 110 号)第十一条规定。 (十一)评卷一般应采取集体流水作业的评卷办 法。教师对评卷工作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定,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送人情分。考试(补考)成绩应在考试(补考)结束后三天内(视情况可作调整)报学院办公室,成绩一经报送,未经组织复审,任何人不得更改。对考试作弊学生的试卷一律以 “零 ”分记,并注明 “作弊 ”字样。 5 (十二)考试、考查成绩分别按百分制、五级记分制进行评定和记载。 6 法学院教学用书编写管理办法 ( 2016 年修订 )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院教材建设,规范教学用书编写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2、。 第二条 本 办法所称教学用书是指由学院独立、或学院与其他教学科研机构共同组织编写的各种教材及教辅资料。具体包括:教材、教学辅导用书、习题集、案例分析等。 第三条 凡由本院组织编写的教学用书,在编写计划下达后,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院学术委员会根申请人的教学、科研兴趣与能力确定编写组主编人选。 由学院自行组织编写的,实行主编负责制,参编人由主编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在本院相关教师中选任,报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主编在选任参编人员时,应当考虑拟参编教师的教学、科研方向与兴趣及科研能力。 主编所对教学用书的编写水平负责。 教学用书 编写完成后,由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学术委员会如认为其编写质量达不到要求者
13、,可以另行确定主编人选重新组织编写。 教学用书出版发行后,如遇用书人员反应强烈的,三年内取消其参加其他教学用书的编写资格。 第四条 由学院与其他教学科研机构共同组织编写的教学用书,我院参加编写的人员数与承担的任务,由学院与合作机构共同商定。 凡经商定由我院承担的编写任务,其参加人员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由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由学院独立组织编写的教学用书编写完成后,由学院指派专人负责联系出版印刷事宜,教学用书的保管、发售及书款等事务由 办公室指派专人统一管理。 负责联系教学用书出版印刷事宜的人员,对印刷质量负责。 第六条 凡由学院组织编写的教材,由学院联系出版与印刷事宜。出版所需经费(版号
14、费),由学院从教材出版基金中预付。 7 由学院独立组织编写的教学用书,其印刷费用原则上从书款中扣除。出于学科发展需要,确又暂时无法从售卖教学用书款项中支付印刷费用的,经院务会议决定,由学院从教材出版基金中垫付。 前列版号费和印刷费,在售卖教学用书所得款项中优先扣抵。 第七条 学院独立组织编写教材所获收入,在扣除版号费、印刷费用后,按以下标准支付编写费用: ( 一)编写稿费:按每千字 80 元计算; (二)主编费用:按每部教材 3000 元计算,由第一主编自主决定分配方式。 教学用书编写人员取得编写费用发生的税收,由本人自行承担。 (三)教师自主编写教材经科研处认定,主编费用参照上述规则适用每部
15、 3000元。 第八条 学院独立组织编写教学用书所获得的收入,在扣除版号费、印刷费和支付编写费用后,余款按以下原则分配: (一)教材出版基金:按余款的 20%提取; (二)专著出版基金:按余款的 20%提取; (三)青年成长基金:按余款的 20%提取。 提取前列基金后所余部分,由学院在全院 教职员工中统一分配。 第九条 由学院与其他教学科研机构共同组织编写的教学用书, 且我院教师担任主编的, 按每部教材 3000 元计算,由第一主编自主决定分配方式 。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实行 ,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 8 法学院教学系教研活动管理办法 ( 2016 年修订 )
16、 第一条 为了发挥各系教师教学与科研活动的积极性,推动法学院教学与学科建设的进一步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学系的教研活动由各系系主任召集并主持,如系主任因故不能主持,由系副主 任主持。各系教师应当积极参加本系组织的各种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条 教学研究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各教学系应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本系教师积极开展研究工作。 第四条 教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教育思想与理念、教学工作的经验教训、专业方向、课程结构体系、教学内容、教材、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考试改革、学生知识体系、智能结构和能力培养等。 第五条 科研是学院发展的
17、主旋律,教学系应当积极召集本系教师紧密围绕本学科的前沿问题展开探讨,可以不定期地组织本系教 师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动内容主要包括学术前沿问题探讨、论文选题与写作交流、课题申报论证等。 第六条 各教学系每学期开展教研活动为 2 3 次,每次活动必须有活动主题、会议记录、会议照片、签到单等。 第七条 为保证教研活动的顺利开展, 学院鼓励各系开展教研活动,相关费用支出凭票据报销,但每年报销费用不得超过 300 元 /人。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9 法学院校外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 2016 年修订 ) 第一条 为 稳定兼职教师队伍、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规范对兼
18、职教师的选聘、考核、奖惩, 结合 学校及 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建立兼职教师遴选机制,以政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热情等为标准聘任实务部门专家作为兼职教师。为稳定专家兼职教师,学院与专家所属单位共同管理,形成行之有效的管理、指导机制。 第三条 校外兼职教师的聘任条件 (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严谨的治学态度,热爱法学教育事业,能担负实际指导学生的责任。 ( 2)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并完成教学或指导学生实习实践工作,原则上年龄在 60 岁以下。 ( 3)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的理论水平,并具有相 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取得较突出的实践工作业绩。 ( 4)一般应获得教
19、育部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序列硕士学位。资深专家可不受此条件限制。 ( 5)一般应为从事执业工作满 5 年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或从事法律业务工作的其他专家。 符合上述条件,由学院发放聘书,聘期为 3 至 5 年。 第四条 兼职教师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承担学校常规课程的教学; (二)到学院开展现实庭审或指导学生庭审观摩; (三)不定期在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或学院实践基地讲授法律实务课程或专题讲座; (四)指导学生模拟法庭或校外法务实践活动; (五)协助学院收集 全真案卷或对学院教学实践活动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 第五条 兼职教师应按照学院指导要求,遵循指导流程,确保质量,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学院对兼职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将教学效果及时向兼职教师所属单位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