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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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城港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地显效 ,落实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 ,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 的 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

2、的 信用行为 记录、考核、整合和应用 。 第三条 本办法 “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 (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为 采用政府采购招标购买服务,委托 IT企业按照 本办法 开发信用 行为 评价系统软件, 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行为评价系统和信用档案手册 。将采集、录入、确认的市场行为、现场行为、评优创先等按照 本办法 , 公示期满后, 自动综合计算并生成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得分, 同时自动链接到“防城港市工程招标造价信息网( http:/)” (以下简称信息网) 公开发布 。 第四条 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互联互通, 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行为信息的

3、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行为信息分类 第 五 条 信用行为信息分为基本信用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 (一)基本信用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1.企业基本信息 。包括 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有关从业人员情况 , 资质资格的类别、等级 , 安全生产许可 ,以及 有效期等 ,按照“ 广西建筑 业 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 /广西建筑市场监管 与 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 ”的信息, 本办法 不重复建设。 2.建筑业产值 信息 , 主要针对 建筑施工企业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 , 对防城港市

4、 作出的 建筑业 产值贡献 。 ( 二 )良好行为信息, 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 各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的奖励和表彰的行为。 (三) 不良行为信息, 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管理文 件等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行为。 第三章 信用行为信息采集 第 六 条 建筑业产值信息 ,主要针对 建筑施工企业 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的产值进行加分,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一年采集一次

5、。 第 七 条 良好行为信息 , 按照 “ 谁 主张 ,谁 举证 ” 的原则,由建筑施工企业 自行 采集 。 获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应在获奖后 28天内书面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逾期不告知的,该 良好 行为不予计分。 第 八 条 不良行为信息 , 以县级以 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通报 或 行政处理文书 为依据。 第 九 条 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 2017年 1月 1 日 ;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本办法施行之日。 第四章 信用行为信息公布 第十条 良好行为信息 公布( 公

6、 示) 内容包括良好行为 、 建筑施工企业名称、授予文件文号、授予部门和授予时间 ; 不良行为信息 公布( 公 示) 内容包括不良行为 、 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处罚或处理文件文号、行政处罚或处理机关和 执行时间 。 信用行为信息记录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中,自信息 确认之日起 , “评价系 统”自动链接到信息网进行公示, 即为 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为 3日,公示期内该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 第五章 信用行为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 一 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实行 实时 量化评分制,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 ,分别汇总计算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实时动态

7、评价综合得分。 信用行为的有效期自该行为信息参与 评价综合 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除特别注明外,有效期一年,即 公布期限 为 1 年 。 信用行为信息在公布期限内,参与实时评价计分 ; 公布期限届满后转入 “评价系统”后台长期保存,不参与信用 实时评价计分。 第十 二 条 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 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基本信用分 ,鼓励建筑企业申请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就建筑业产值信息 进行加分,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一年采集一次 。 年度建筑业产值 10亿元以上的,加 1 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 5 亿元 10亿元(含本数)的,加 0.8 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 1 亿元 5 亿元(含本数)的,加

8、0.6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 6000万元 1亿元(含本数)的,加 0.4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 3000万元 6000 万元(含本数)的,加 0.3 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 1000万元 3000 万元(含本数)的,加 0.2 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 200万元 1000 万元 (含本数) 的,加 0.1分; 未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 或 年度建筑业产值 200万元 以下 的,不加分不扣分。 第十 三 条 良好行为信用分 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一)积极响应防城港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履行社会责任,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 完成各项抢险、救灾、扶贫等任务 , 获得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通报表扬的,每次通报表

9、扬加 0.5分 。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 或 参与建设活动 的工程项目,荣获 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或自治区 优质工程 奖 、 最高质量奖、 结构杯、文明工地 、 标准化工地、 绿色工地 和 主席质量奖、 市长质量奖等表彰的, 加 1分 。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的工程项目,被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 示范观摩项目的,加 0.2分;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 0.3 分;被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 0.5分 。 (四)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 或 参与建设活动 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行业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 ,县级通

10、报表扬每次加 0.1 分 ,市级通报表扬每次加 0.3分,自治区级通报表扬每次加 0.5分,国家级通报表扬每次加 0.6分 。 第十 四 条 不良行为信用分 的范围和扣分标准 (一)按照 建筑施工企业 上年度“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总扣分值直接提取计算,在防城港市动态扣分值 10 分以上 20 分以下(含本数)的扣 0.2 分, 20 分以上30 分以下(含本数)的扣 0.4 分, 30 分以上 40 分以下(含本数)的扣 0.6分, 40分以上 5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 1分, 50分以上 60 分以下(含本数)的扣 1.5 分,动态扣分值 60分以上的扣

11、2 分。 (二) 参与或介入违法违章建筑建设( 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的 项目施工), 每个项目 扣 0.3 分 。 (三)未按要求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议、清欠协调会和项目约谈会等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人每次扣 0.1 分。 (四)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清欠、工程进度等自查自检报告、总结、数据或拒不服从监督管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 0.1分。 (五) 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做好“扬尘整治” ,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

12、量安全监督机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 0.3分。 (六) 在日常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的,每次扣 0.1 分;拒不停工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每次扣 0.3分。 (七) 存在合同履约不到位、人员设备投入不足、履职不到位、质量安全整改不到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每被约谈一次扣 0.2分。 (八) 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 0.2分。 (九)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资质核查、诚信库审核等建设管理业务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 0.5分。 (十)企业因串通投标、向招 标人或评标委员会

13、成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中标项目违法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给他人等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 2 分。 (十一)同一项目因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工程质量保修等各类问题遭到市民(业主)重复投诉,且在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个项目扣 0.3分。 (十二)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因施工导致市政配套管网及其他市政设施遭到严重损坏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扣 0.3分。 (十三) 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的,扣 1分;造成 2 人死亡

14、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 3 分。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两起一般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第二起责任事故扣 5分。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次扣 10分。 (十四)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报告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 1 分。 (十五)在日常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妥善处理因工程款纠纷引发农民工集聚讨薪,有围堵企业或项目现场行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 0.3 分;有围堵市政道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为,并造成较 大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 0.5 分;经相关部门协调,未能妥善处理并导致农民工多次集聚讨薪,影响恶劣被通报批评的,扣 1分。 (十六) 因违法违规受到建

15、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每次扣 1分;未按时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次再扣 0.5分。 (十七)被各城建项目业主诚信履约年度考评定为不合格的,扣0.5分。有具体考评办法的,按具体考评办法确定扣分分值。 第十 五 条 诚信评价等级 年度综合 评价 ,每年的 1 月至 12月 为一个评价周期 。 “评价系统”根据评价周期内 的 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总和 与项目数量 计算 算术 平均值所得,按照平均值 高低自动形成建筑市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等级 。 分为优秀、良好 、 一般 、 较差四个等级。 优秀: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前 10%(含 10%); 良好: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

16、 10%-50%(含 50%); 一般: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 50%-90%(含 90%); 较差: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后 10%。 第六章 信用行为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 六 条 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 直接运用到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在招标文件评标评分办法中加入企业信用行为得分。投标人的企业信用行为得分以 信息网 公开发布的 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 直接 进行 计取。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项目,在原招标文件范本中评标评分办法构成(技术标、商务标、企业信誉)基础上,增加企业信用行为得分(直接以信息网公

17、开发布的开标前 1 工作日的 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作为投标 企业 的 信用 行为 得分进行 计取)。投标人汇总得分(满分 100分 +企业信用行为得分) =该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 +商务标得分 +企业信誉实力得分 +企业信用行为得分。 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三年内无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 信用行为信息的建筑施工企业, 企业信用行为得分 暂 按 0分 计入 。 (二)其他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决定是否参照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 七 条 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在建设工程发包或业务委托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的 年度综合 诚信评价等级 和 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

18、合得分,优先选择信用优良企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 八 条 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评价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 的真实性负责。 第 十九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不按时采集录入信用行为信息的,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将予以全市通报;造成严重信用行为信息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 二十 条 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在信用行为评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建

19、筑施工企业认为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 的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向 其上级 部门投诉、举报。 第 二十一 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内 容存在异议的,可以 在 公 示期 内向 该 采集记录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 提出异议申请, 书面陈述申辩。 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 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申辩或异议处理期间,信用行为信息记录不中断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 该 采集记录 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 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本办法由 防城港 市住房 和 城 乡建设 委员会 负责解释。 第 二十三 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月 1 日起 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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