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操作 规范和流程图 项目名称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县(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 1、设计生产能力年产 1 万吨以下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注:年产 1 万吨以下的稀土矿、铀矿及探明工业储量 5000 万吨以上的年产 1 万吨以下铁矿等地下矿山建设项目不存在); 2、设计生产能力年产 1000 万吨以下且设计边坡 200 米以下的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稀 土矿、铀矿及探明工业储量 5000 万吨以上的铁矿等露
2、天矿山建设项目除外; 3、设计总库容小于 100 万立方米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审批对象 : 鹿寨县 行政区域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受理方式 :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材料预审时限 : 3 工作日 鹿寨县 负责机构 : 鹿寨县 安监局 审批依据 : 2002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
3、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6号) 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审批条件 : 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 18 号)第三章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 六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
4、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 )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 )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应交材料 : 根据非 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 18 号)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5、(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审批流程及文本 : 见附件 审批收费 : 不收费 办理地址 : 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鹿寨县桂园路汇一联商务楼) 办理窗口 : 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 : 0772-6825578 投诉电话 : 0772-6820300 办理时间 : 窗口:上午 8:30-12:00 下午 14:30-17:30 办公室:上午 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 2 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限 6 个工作日) 局领导审核 (限 2 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6、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 关单位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 (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 1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附件 1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 附件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填写式样) 项 目 名 称 单位名称 企业性质 通讯地址 邮编 工 作 联 系 人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机关 批复文件号 主 要 施 工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主 要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验 收 评 价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设 计 能 力 ( 库 容 ) 有无重大设计变更 批 复 文 件 号 建 设 项 目 总 投 资 其 中 : 安全投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状况: 评价单位(验收评价报告主要结论及建议落实情况): (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