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榆林市 2018年第二次诚信 “红黑榜 ”新闻发布会发布单位:中共榆林市委宣传部榆林市文明办榆林市信用办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榆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榆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榆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榆林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中共榆林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2018年6月14日- 1 -中共榆林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新闻发布会材料一发 布 辞(2018年6月14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姬治平 各位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大家好!首先我代表全市法院全体执行干警对各新闻媒体和各位记者朋友对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近年来,各新闻媒体对执
2、行工作越来越关注,宣传报道的力度越来越大,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创造了很好的舆论环境,希望大家充分发挥媒体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及时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悬赏公告、典型案例以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回归诚信的案例等执行信息,扩大社会影响。同时,积极向全社会大力宣传关于“执行难”的界定,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界限,增强人民群众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在此,我们深表谢意。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之年,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既面临严峻挑战和考验,也面临新的发展机遇。特别是党委、人大、政府等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关心支持- 2 -,给我们加强执行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今天,
3、我们通过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四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发布的还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通告、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致被执行人的一封信及四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共分两期发布,涉及348个案件、10个法人组织,438个自然人、涉案总标的近1.2559亿元,同时向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限制本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438 名被执行人以及10名法定代表人出境,并对其有效出入证照宣布作废。相关数据已在2018年6月14日报送榆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入库。这一批名单主要通过“榆林诚信网”、“榆林法院网”、榆
4、林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以及各行业部门网站、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社会宣传媒介等向社会公布。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不动产、航空、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即使履行了义务,相关单位仍会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信用惩戒。我们督促被曝光的失信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 3 -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刑
5、事责任。我们也希望社会各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财产及线索举报电话是0912-3232805。这次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同步通过榆林市信用信息平台公开共享,实现对相关信息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推动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联合惩戒的实施纳入到相关政府目标考核范围。联动市级相关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公职人员及公司高管、参加招投标项目、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限制。探索联合社保部门建立被执行人社保信息网络查询机制,通过社保信息反向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争取市纪委的支持,将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失信行为纳入政纪监督范围,严惩特殊主
6、体规避执行行为。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近期最高法院与相关部门出台了三个文件。一是与中国银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全国性和地方性银行今年4月30日前均实现网络查冻扣,6月30日前均实现金融理财产品的网络冻结。全市法院执行部门将用好用足这些新功能,最大限度查找控制被执行人财产。二是与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交易。这是个利好举措,但也对失信名单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4 -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将严格审查,积极落实。三是与民政部签订的关于开展
7、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今后通过“总对总”系统可查询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家庭收入、社会组织登记、低保信息等。这比我们的办案系统对户籍查询的范围更广、功能更全,全市法院将充分利用好这一功能,穷尽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别是家庭收入的查询。朋友们,“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全市法院执行部门将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和求真务实、苦干实干的作风,脚踏实地、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奋力夺取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的全面胜利。谢谢大家。- 5 -中共榆林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新闻发布会材料二发 布 辞(2018年6月14日)榆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高治中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们
8、:大家好!很高兴与大家见面并发布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黑榜”名单!首先我要感谢记者朋友们对榆林市卫生计生工作的重视、关心。卫生计生工作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是建设健康榆林、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医疗市场诚信体系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医疗市场秩序的治本举措,也是建立诚信卫生、和谐卫生的重要保证。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民服务为宗旨,担负着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的神圣职责,理应受到人们的理解和尊重。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不法分子诚信缺失,见利忘义的问题突出,危害人民健康的事件时有发生, - 6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医疗机构的诚信度
9、正在受到挑战。为了净化医疗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近年来,中、省、市卫生计生部门每年都安排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活动。2017年,共查处各类违规违法案件150件,取缔4家黑诊所,罚没30余万元。 经我局研究决定,现将无证行医及取缔的26件查处案件名单公布于众(具体名单附后)。望广大群众和患者周知,如有发现已列入“黑榜”的医疗机构仍然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的,请及时向我们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我们将坚决予以查处。同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示广大市民看病就诊时注意把握好几个重要环节:一是看该机构是否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中诊疗科目和执业地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10、;二是患者可以向医院咨询医生或护士的行医资格。没有经过执业注册的医师及护士是不能从事诊疗活动的;三是病历、处方和发票是病人重要的维权证据。到合法医疗机构就诊,看病有病历,用药有处方,病历处方均应有医师签名。交费有发票,发票上盖有该医疗机构的印章,但非法医疗机构是没有正规发票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果,加大对医疗机构的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促使医疗机构尤其是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范管理、诚信服务;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进一步优化舆论环境,完善群防群治长效机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 7 -够通过正规渠道,多了解和掌握问诊就医
11、常识,提高对非法行医的辨识能力,自觉远离“黑诊所”,远离非法行医。同时也希望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和广大群众进行广泛监督,推进医疗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努力营造诚信卫生、和谐卫生的良好社会氛围。真正让不诚信的医疗行为没有滋生的土壤和藏身的空间,努力营造诚信卫生、和谐卫生的良好社会氛围。谢谢大家。- 8 -中共榆林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新闻发布会材料三发 布 辞(2018年6月14日)榆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徐治平 各位领导、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很荣幸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首先我要感谢领导和媒体朋友们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食品药品安全是最大的民生工程,也是人民日益增长的
12、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方面。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是我们监管部门的神圣职责,同时也需要媒体、企业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红黑榜”制度,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相关企业的质量安全综合评估,将企业列入“红榜”或“黑榜”向社会公布,实施消费引导或风险预警提示,加强食品药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守信褒奖和失信惩戒力度,督促和警示生产经营- 9 -企业全面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榆林市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制度,我们将五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诚信红榜:一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守法遵规,诚信经营,最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被当
13、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年度信用评定为诚信企业;二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因为诚信守法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三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获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行业组织颁表彰和奖励;四是企业无偷税欠贷,法定代表人无刑事和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五是企业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引发群体性矛盾。列入诚信“红榜”的企业可享受褒奖措施一年(自发布之日算起),一年后,重新参加“红黑榜”评价。公布期限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首次发布单位撤销其“红榜“资格。 将六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失信黑榜:一是依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以及其他严重行政处罚;二是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批准文号;三是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四是“两超一非”现象情节严重,受到较大数额行政处罚;五是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毁灭证据,造成严重后果;六是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一年以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有上级业务部门督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