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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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预警响应3.1 启动条件3.2 启动程序3.3 响应措施3.4 响应终止4 应急响应4.1 I 级响应4.2 II 级响应4.3 III 级响应4.4 IV 级响应4.5 启动条件调整5 信息报告和发布5.1 信息报告5.2 信息发布- 2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冬春救助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

2、.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演练 8.4 预案更新与管理8.5 预案解释8.6 预案生效时间- 3 -1 总则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全县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能力,确保我县在遭受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时能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南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发生自然灾害后,县、乡(镇)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

4、作 原 则 ( 1)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 确 保 受 灾 人 员 基 本 生 活 。 ( 2) 坚 持 统 一 领 导 、 综 合 协 调 、 分 级 负 责 、 属 地 管 理 为 主 。- 4 -( 3)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 社 会 互 助 、 群 众 自 救 , 充 分 发 挥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和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的 作 用 。 ( 4) 坚 持 部 门 配 合 , 分 工 协 作 , 各 司 其 职 , 各 尽 其 责 。 2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2.1 减 灾 委 员 会 横 县 减 灾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县 减 灾 委

5、) 为 横 县 自 然 灾 害 救 助应 急 综 合 协 调 机 构 , 负 责 领 导 全 县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 协 调 开展 特 别 重 大 和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活 动 。 县 减 灾 委 成 员 单 位 按 照各 自 职 责 做 好 全 县 的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相 关 工 作 。 横 县 减 灾 委 员 会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 县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 负 责 与 相 关 部 门 、 乡( 镇 ) 人 民 政 府 的 沟 通 联 络 , 组 织 开 展 灾 情 会 商 评 估 、 灾 情 统计 上 报 、 灾 害 生 活 救

6、助 等 工 作 , 协 调 落 实 相 关 支 持 措 施 。 由 县 人 民 政 府 统 一 组 织 开 展 的 抗 灾 救 灾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2 专 家 委 员 会 成 立 县 减 灾 委 专 家 委 员 会 ( 专 家 委 员 从 县 应 急 管 理 专 家 库中 抽 取 ) , 对 防 灾 减 灾 救 灾 工 作 重 大 决 策 和 重 要 规 划 提 供 政 策 咨询 和 建 议 , 为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的 灾 情 评 估 、 应 急 救 助 和 灾 后 救 助提 出 咨 询 意 见 。 3 灾 害 预 警 响 应 3.1 启 动 条 件自 治 区 或

7、南 宁 市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对 我 县 启 动 预 警 响 应 或 自 治区 和 南 宁 市 、 本 县 相 关 部 门 发 布 自 然 灾 害 预 警 预 报 信 息 , 出 现可 能 威 胁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 影 响 基 本 生 活 , 需 要 提 前 采 取 应对 措 施 时 ,启 动 灾 害 预 警 响 应 。- 5 -3.2 启 动 程 序 县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根 据 相 关 部 门 发 布 的 灾 害 预 警 预 报 信 息 开展 预 警 评 估 ,向 县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主 任 (县 民 政 局 分 管 领 导 )提 出启 动 预 警 响

8、 应 建 议 ,由 县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主 任 决 定 启 动 预 警 响 应 ,并 报 告 县 减 灾 委 副 主 任 (县 民 政 局 局 长 )。3.3 响 应 措 施 预 警 响 应 启 动 后 , 县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立 即 启 动 工 作 机 制 , 组织 协 调 预 警 响 应 工 作 。 视 情 况 采 取 以 下 一 项 或 多 项 措 施 :( 1) 及 时 向 县 减 灾 委 领 导 、 县 减 灾 委 成 员 单 位 报 告 预 警 响应 启 动 情 况 ; 向 相 关 乡 ( 镇 ) 发 出 灾 害 预 警 响 应 信 息 , 提 出 灾害 救 助 工

9、 作 要 求 。( 2) 加 强 值 守 , 根 据 有 关 部 门 发 布 的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信 息 分析 评 估 灾 害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 3) 通 知 相 关 乡 ( 镇 ) 做 好 救 灾 物 资 准 备 工 作 , 启 动 与 县交 通 运 输 等 部 门 应 急 联 动 机 制 , 提 前 开 放 各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做 好 救 灾 物 资 调 运 准 备 , 紧 急 情 况 下 提 前 调 拨 。( 4) 派 出 预 警 响 应 工 作 组 , 实 地 了 解 灾 害 风 险 情 况 , 检 查各 项 救 灾 准 备 及 应 对 工 作 情

10、 况 。( 5) 及 时 向 县 人 民 政 府 、 南 宁 市 民 政 局 报 告 预 警 响 应 工 作情 况 。3.4 响 应 终 止 灾 害 风 险 解 除 或 演 变 为 灾 害 后 , 县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终 止 预 警响 应 。4 应 急 响 应根 据 自 然 灾 害 的 危 害 程 度 等 因 素 , 设 定 4 个 自 然 灾 害 救 助应 急 响 应 等 级 。- 6 -I 级 响 应 由 县 长 统 一 组 织 、 领 导 , 级 响 应 由 县 减 灾 委 主任 ( 副 县 长 ) 组 织 协 调 , 级 响 应 由 县 减 灾 委 副 主 任 ( 县 政 府办

11、 分 管 副 主 任 ) 组 织 协 调 , IV 级 响 应 由 县 减 灾 委 副 主 任 ( 县 民政 局 局 长 ) 组 织 协 调 。 县 减 灾 委 各 成 员 单 位 根 据 响 应 等 级 的 需要 , 切 实 履 行 好 本 部 门 职 责 。4.1 I 级 响 应 4.1.1 启 动 条 件 ( 1) 在 本 县 行 政 区 域 内 发 生 特 别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 一 次 灾 害过 程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启 动 I 级 响 应 :A.死亡 10 人以上;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2.5 万人以上;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5000 间以

12、上或 1500 户以上;D.连续干旱 30 天以上,造成 10 万人以上饮水困难。4.1.2 启 动 程 序灾 害 发 生 后 , 县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经 分 析 评 估 , 认 定 灾 情 达 到启 动 标 准 , 向 县 减 灾 委 主 任 (县 人 民 政 府 分 管 副 县 长 )报 告 ; 县减 灾 委 主 任 审 核 灾 害 程 度 向 县 长 提 出 启 动 I 级 响 应 的 建 议 ; 县长 决 定 启 动 I 级 响 应 。4.1.3 响 应 措 施 由 县 人 民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 组 织 、 协 调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 1) 县 人

13、民 政 府 召 开 会 商 会 ,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领 导 、 县 减灾 委 成 员 单 位 和 县 减 灾 委 专 家 参 加 , 落 实 南 宁 市 减 灾 委 、 县 委 、县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减 灾 救 灾 的 指 示 , 对 灾 区 减 灾 救 灾 的 重 大 事 项 作出 决 定 。( 2) 县 领 导 率 有 关 部 门 赴 灾 区 指 导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 3) 县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及 时 掌 握 灾 情 和 救 灾 工 作 情 况 ,组 织- 7 -灾 情 会 商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发 布 灾 情 , 及 时

14、发 布 灾 区 需 求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切 实 做 好 灾 害 监 测 、 预 警 、 预 报 工 作 。 必 要时 , 县 减 灾 委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评 估 。( 4) 根 据 受 灾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对 灾 情 的 核 定情 况 , 县 财 政 局 、 民 政 局 及 时 下 拨 自 然 灾 害 生 活 补 助 资 金 ; 县民 政 局 向 灾 区 紧 急 调 拨 生 活 救 助 物 资 , 指 导 、 监 督 基 层 救 灾 应急 措 施 的 落 实 和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款 物 的 发 放 ; 县 交 通 运 输 局

15、 负 责救 灾 物 资 运 输 的 组 织 协 调 , 做 好 运 输 保 障 工 作 ; 县 财 政 局 、 民政 局 向 南 宁 市 财 政 局 、 民 政 局 申 请 自 然 灾 害 生 活 救 助 补 助 资 金和 物 资 的 支 持 。( 5) 县 公 安 局 负 责 灾 区 社 会 治 安 、 消 防 安 全 和 道 路 交 通 应急 管 理 , 协 助 组 织 灾 区 群 众 紧 急 转 移 , 参 与 配 合 有 关 救 灾 工 作 ;横 县 武 装 部 、 武 警 横 县 中 队 、 横 县 消 防 大 队 根 据 县 人 民 政 府 的请 求 , 组 织 协 调 军 队 、

16、 武 警 、 民 兵 、 预 备 役 部 队 参 加 救 灾 , 必要 时 协 助 地 方 政 府 运 送 、 接 卸 、 发 放 救 灾 物 资 。( 6) 县 发 展 改 革 局 、 农 业 局 、 经 信 局 保 障 生 活 必 需 品 的 市场 供 应 和 价 格 稳 定 ; 县 经 信 局 组 织 基 础 电 信 运 营 企 业 做 好 应 急通 讯 保 障 工 作 , 组 织 协 调 应 急 药 品 等 物 资 生 产 工 作 ; 县 住 建 局指 导 灾 后 房 屋 和 市 政 公 用 基 础 设 施 的 质 量 安 全 鉴 定 等 工 作 ; 县卫 计 局 及 时 组 织 医

17、疗 卫 生 队 伍 赴 灾 区 协 助 开 展 医 疗 救 治 、 卫 生防 疫 等 工 作 ;县 水 利 局 指 导 灾 区 水 利 工 程 修 复 、 水 利 行 业 供 水 等工 作 。( 7)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组 织 开 展 全 县 性 救 灾 捐 赠 活 动 , 呼吁 县 内 外 救 灾 援 助 。 县 民 政 局 统 一 接 收 、 管 理 救 灾 捐 赠 款 物 ,向 县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救 灾 捐 赠 款 物 分 配 方 案 ; 县民宗外侨局协 助做 好 救 灾 涉 外 工 作 ; 县 红 十 字 会 依 法 开 展 救 灾 募 捐 活 动 , 参 与-

18、 8 -救 灾 工 作 。( 8) 县委宣传部、县文新广体局按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9) 灾 情 稳 定 后 , 县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组 织 评 估 、 核 定 并 按 有关 规 定 上 报 灾 情 , 统 一 发 布 自 然 灾 害 损 失 情 况 , 根 据 需 要 组 织开 展 灾 后 救 助 。 县 卫 计 局 组 织 开 展 灾 害 社 会 心 理 影 响 评 估 , 并根 据 需 要 实 施 心 理 抚 慰 。( 10) 县 减 灾 委 其 他 成 员 单 位 以 及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做 好 有 关 工 作 。4.1.

19、4 响 应 终 止 救 灾 应 急 工 作 结 束 后 , 由 县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提 出 建 议 , 县 长决 定 终 止 I 级 响 应 。4.2 级 响 应 4.2.1 启 动 条 件 ( 1) 在 本 县 行 政 区 域 内 发 生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 一 次 灾 害 过 程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启 动 级 响 应 : A.死亡 8 人以上,10 人以下;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5 万人以上,2.5 万人以下;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3000 间或 1000 户以上,5000 间或1500 户以下;D.连续干旱 30 天以上,造成 5 万

20、人以上,10 万人以下饮水困难。4.2.2 启 动 程 序 灾 害 发 生 后 , 县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经 分 析 评 估 , 认 定 灾 情 达 到启 动 标 准 , 向 县 减 灾 委 提 出 启 动 级 响 应 的 建 议 ; 县 减 灾 委 主- 9 -任 ( 县 人 民 政 府 分 管 副 县 长 ) 决 定 进 入 级 响 应 状 态 , 并 向 县人 民 政 府 常 务 副 县 长 报 告 。 4.2.3 响 应 措 施由 县 减 灾 委 主 任 ( 县 人 民 政 府 分 管 副 县 长 ) 组 织 协 调 自 然灾 害 救 助 工 作 。( 1) 县 减 灾 委 主

21、任 ( 县 人 民 政 府 分 管 副 县 长 ) 主 持 召 开 会商 会 , 县 减 灾 委 成 员 单 位 和 县 减 灾 委 专 家 委 员 参 加 , 分 析 灾 区形 势 , 贯 彻 南 宁 市 减 灾 委 、 县 委 、 县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抗 灾 救 灾 的指 示 精 神 , 研 究 落 实 对 灾 区 的 救 灾 支 持 措 施 。( 2) 派 出 由 县 减 灾 委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带 队 、 有 关 部 门 参 加 的工 作 组 赶 赴 灾 区 慰 问 受 灾 群 众 , 核 查 灾 情 , 指 导 地 方 开 展 救 灾工 作 。 ( 3) 县 减 灾

22、委 办 公 室 与 灾 区 保 持 密 切 联 系 , 及 时 掌 握 灾 情和 救 灾 工 作 动 态 信 息 ; 组 织 灾 情 会 商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发 布灾 情 , 及 时 发 布 灾 区 需 求 。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 切 实 做 好 灾 害监 测 、 预 警 、 预 报 工 作 。( 4) 根 据 受 灾 乡 ( 镇 ) 的 申 请 和 有 关 部 门 对 灾 情 的 核 定 情 况 ,县 财 政 局 、 民 政 局 及 时 下 拨 县 自 然 灾 害 生 活 救 助 补 助 资 金 , 向南 宁 市 财 政 局 、 民 政 局 申 请 自 然

23、 灾 害 生 活 救 助 补 助 资 金 和 物 资支 持 ; 县 民 政 局 向 灾 区 紧 急 调 拨 生 活 救 助 物 资 , 指 导 、 监 督 基层 自 然 灾 害 生 活 救 助 款 物 的 发 放 ; 县 交 通 运 输 局 负 责 救 灾 物 资运 输 组 织 协 调 , 做 好 运 输 保 障 工 作 ; 县 卫 计 局 根 据 需 要 及 时 组织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赴 灾 区 协 助 开 展 医 疗 救 治 、 卫 生 防 疫 工 作 ; 县公 安 局 负 责 灾 区 社 会 治 安 、 消 防 安 全 和 道 路 交 通 应 急 管 理 , 协助 组 织 灾 区

24、 群 众 紧 急 转 移 , 参 与 配 合 有 关 救 灾 工 作 。 ( 5) 县 民 政 局 视 情 况 向 社 会 发 布 接 受 救 灾 捐 赠 公 告 , 组 织- 10 -开 展 全 县 性 救 灾 捐 赠 等 工 作 。 县 红 十 字 会 依 法 开 展 救 灾 募 捐 活动 , 参 与 救 灾 工 作 。( 6) 县委宣传部、县文新广体局按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7) 灾 情 稳 定 后 , 县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指 导 受 灾 乡 ( 镇 ) 组 织开 展 灾 害 损 失 综 合 评 估 、 核 定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发 布

25、 自 然 灾 害损 失 情 况 , 根 据 需 要 组 织 开 展 灾 后 救 助 。 县 卫 计 局 组 织 开 展 灾害 社 会 心 理 影 响 评 估 , 并 根 据 需 要 实 施 心 理 抚 慰 。( 8) 县 减 灾 委 其 他 成 员 单 位 以 及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做 好 有 关 工 作 。4.2.4 响 应 终 止 救 灾 应 急 工 作 结 束 后 , 县 减 灾 委 办 公 室 提 出 终 止 响 应 建 议 ,由 县 减 灾 委 主 任 ( 县 人 民 政 府 分 管 副 县 长 ) 决 定 终 止 级 响 应 。4.3 级 响 应 4.3.1 启 动 条 件 ( 1) 在 本 县 行 政 区 域 内 发 生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 一 次 灾 害 过 程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启 动 级 响 应 :A.死亡 5 人以上,8 人以下;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5 千人以上,1.5 万人以下;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00 间或 330 户以上,3000 间或1000 户以下;D.连 续 干 旱 30 天 以 上 , 造 成 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饮 水困 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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