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乡医学院科研业务差旅费、会议费、出国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科研业务差旅费、科研会议费、科研出国经费管理,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办发20165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纳入部门预算的科研经费,包括中央和地方资助立项的纵向科研经费(不包含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立项的横向科研经费。第二章 差旅费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作人员因科研工作需要使用科研经费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
2、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 学校各科研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项目负责人或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科研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五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项目负责人对出差人员和使用经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对出
3、差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出差和使用经费有监督责任,应加强本单位差旅费制度建设,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财务资产部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二级单位审批结果,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监督和服务。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科研工作人员由于科研工作需要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分为三类,以下住宿费分类同)见下表:标准交通工具职务职称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4、)飞 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一类1.院士及相当职务的人员;2.二级及以上教授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商务座一等舱 头等舱/公 务舱 凭据报销二类1.正副厅级、四级以上职员;2.具有五级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三类 其余人员火车硬座、硬卧、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由于科研出差任务紧急或因病等特殊情况,交通费超标的,须写明情况,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后报销(审批表详见附表 1)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一般情况下不得自驾或租赁车辆出
5、差。在科研项目中,对于在偏远、野外地区或其他特殊情况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租车前往,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报销汽油费、过桥过路费或租车费用。对由于自驾车或租车所引起的安全事故等一切责任问题,由项目负责人和出差人员承担。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由于科研工作需要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科研出差住宿费参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订,限额标准见附表2。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以下情况,可以按照本办法相应职
6、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相关具体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会议通知或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并经出差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计算发放。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并经出差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计算发放。上述(一) (二)两种情况,若无法取得住宿承担方(邀请方或合作方)提供的有效住宿证明,而只有出差人员所在单位单方面证明并审签的,出差时间在3天之内,可按上述标准报销;超过3天以上只按交
7、通工具的等级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在80元/天限额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三)学校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工地勘察、地质调查、学生实习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厂矿、科研基地、学生宿舍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经出差人员所在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超过10天的,需提供出差所驻单位长期停留工作的有效证明。 (四)因公实际出差而住在家里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出差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审批签字,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
8、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详见附表2)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差旅费,其市内交通费由出差人员自行选择定额包干或实报实销方式报销:(1)市内交通费定额包干,每人每天 80 元;(2)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期间,凭据实报实销市内交通费。第十五条 住宿费、机票等支付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购买机票,执行财政部、
9、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1433 号)的规定,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一)出差人员可直接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机票,也可通过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销售代理机构使用公务卡购买。应选择信誉较好,且不收取服务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二)因公出国报销政府采购公务机票的,应当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报销非政府采购公务机票的,应提供从有关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打印的出行日期机票价格截图等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材料,并经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和财
10、务资产部审批同意。(三)如遇紧急特殊情况,或航线没有定点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出差人员可持公务卡自行采购出国机票。第十七条 对连续出差超过10天及以上,人均住宿费标准在国家规定住宿费限额标准20%及以下的,应当提供出差合作单位开具停留工作的有效证明并经出差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发放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否则各项出差费用只按票面金额报销。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以下情况参照我校同类人员执行:(一)邀请来校开会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不再计发伙食
11、费、市内交通费等。(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参照我校同类人员标准报销。第三章 会议费管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科研经费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项目课题验收结题会等。上述科研经费是指中央和地方资助立项的纵向科研资金(不包含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立项的横向科研资金。第二十条 各科研项目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会期,规范会议费
12、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科研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性质,确定会期、规模,按规定流程审批:本地举办的会议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确定;异地举办会议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确定。第二十二条 使用纵向科研经费召开会议,应在经费批准的会议费预算额度和标准内开支会议费。第二十三条 会议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等场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各科研项目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第二十四条 举办会议开支范围包括
13、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国际会议可开支同声传译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费用。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第二十五条 学校举办的科研会议的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6214号)中会议标准,我校科研会议费开支的综合定额标准为750元/人 天,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一)综合定额里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二)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三)
14、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480元/人天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150元/人天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四)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会议的,需要签订委托合同。会议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五)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1.会议代表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旅费,原则上回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参照我校职工同类标准报销。 2.参会专家人员费用。根据工作需要,可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咨询费、讲课费、劳务费。 3.文献出版费。根据会议要求,会议整理出版论文集的出版费。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在会议开始前可办理会议费借款手续。借支会议费应提供: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 、会议审批表(附件1,所需审批表可在财务资产部网站下载) 、预支借款单,如举办国际会议,需提供有关批准办会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各项资料和票据,填写会议费报销审批单,统一办理报销手续,并一次性报销完毕。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 (一)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 ;(二)会议审批表(前期未预借款的,提供已签字原件数;已预借款的,提供已签字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