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监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网上公开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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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河北省环监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网上公开表NO.HJ2013006号序号 项 目 内 容1 信息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 文件编号 冀政办函201312号3 生成日期 2013年11月25日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5 不公开理由6 附 件 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8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9 责任单位 河北省环境执法监察局应急办10 信息内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2月5日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2、发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冀政办20063号)同时废止。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06 年 2月 5 日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冀政办2006 3 号)同 时废止。2013 年 1 月 23 日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3、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三)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1 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 1 亿

4、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含 3 人)急性死亡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对我国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7)造成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2 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5、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2 人以下(含 2 人)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含 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

6、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3 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9 人以下(含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废

7、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设区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4 一般(级)突发环境事件。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1)超出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2)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3)需要由省政府协调指导进行应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4)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衍生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内发生的辐射事故按照河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大海上溢油事件以及船舶污染事

8、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各设区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各县(市、区)参照本预案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五)工作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全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尽量避免或减

9、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2 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政府的作用;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3 坚持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4 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10、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环境保护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5 坚持依靠科技,规范管理。加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设备,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6 坚持依法处置,职责明确。各

11、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应急管理、处置工作,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各级政府对各有关部门以及各有关部门对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均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其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防止交叉。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一)组织体系。省本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是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技术支撑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组成。领导机构为省政府。综合协调机构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技术支撑队伍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应急处置救援队伍依托相关机构和单位组建。(二)领导机构。省政府是全省

12、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三)综合协调机构。1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是省本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协调机构。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政府应急办主任和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担任。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由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林业厅、省广电局、省政府新闻办、省安全

13、监管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海事局、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省军区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和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统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和事后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2 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主任由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兼任。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检查应急监测装备的配备与维护情况,及时向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

14、工作。3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各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省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组织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指导各设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组织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环境损害的评估、恢复与重建工作,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部门联动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将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救援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及恢复重建工作列入本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

15、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时的治安、保卫、消防、道路交通管制、边防管理等工作。省监察厅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处置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负责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公路、水路部门为处置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必要的运输保障。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负责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特

16、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必要的铁路运输保障。省水利厅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江河湖库应急水量调度;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省农业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各设区市卫生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学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省政

17、府新闻办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做好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省林业厅负责组织省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评估工作。省地震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的信息通报工作。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省海事局参与陆源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海洋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工作。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

18、境事件应急处置航空运输保障工作。省军区支持省环境保护厅将军队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及应急救援部队纳入本省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参与环境应急联训联演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加强沟通,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要及时将可能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报给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要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次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四)技术支

19、撑队伍。1 专家组。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船舶污染应急,以及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省突发环境事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并在必要时参加并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 应急监测队伍。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依托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相关环境监测部门组建应急监测队伍,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3 损害评估机构。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具有资

20、质的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开展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像,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五)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省本级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由省环境保护厅的应急救援队伍、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重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突发环境事件训练基地等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清除、控制污染源;对流域、水源、空气、土壤的环境进行监测;协调、指导事发地周边地区环境监测机构的应急监测工作;参与对环境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回返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出建议并按要求组织实施;及时向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

21、公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检测结果、事态发展和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处置效果等情况。(六)各设区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防范的监督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由本级政府参照本预案确定。(七)指挥关系。发生超出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发地市级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参与事发地设区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要成

22、立应急工作指挥部,由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负责人任总指挥,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工作组,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必要时,成立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在省政府领导下,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八)有关类别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1 核事故应急响应由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牵头组织协调。2 重大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上溢油事件应急救援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3 重大船舶、港口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三、预防与预警(一)信息监控。1 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省内(外)环境信

23、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省外可能对本省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对事件发展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及时向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2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和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由下列部门负责:(1)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2)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由海洋部门负责;(3)海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由海事、交通运输部门负责。3 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事件预警信息的监控工作,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预警信息的监控工作,由海洋部门负责;海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的监控工作,由海事部门、交通运输厅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要及时向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和环境保护部报告。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信息汇总,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部门。(二)预防工作。1 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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