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电子公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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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丰都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电子公文 电子公文专用章 丰 人办发 2017 30 号 核收: 丰都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都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选举 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宪法宣誓誓词情况 监督办法 等 三 个 办法 的通知 县政府办 、 法院、检察院、 中市驻丰单位、有关 部门 ,各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 : 丰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宪法宣誓誓词情况监督办法 丰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 和 丰都县中市驻丰单位监督办法 已于 2017 年 8 月 1 日丰都县第十 八 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丰都县

2、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21 日 2 丰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选举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宪法宣誓 誓词情况监督办法 ( 2017 年 8 月 1 日丰都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激励和教育选举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促进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3、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实履行誓词,主动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三条 履行誓词对象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县人民政府县长、副 县长,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3 负责人。 (三)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四条 履行誓词情况报告主要包括: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4、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三)廉洁自律情况。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 采取胜任度测评的 方式对履行誓词对象开展监督。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根 据需要,县人大常委会可确定对部分选举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宪法宣誓誓词情况进行胜任度测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初须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上年度履行誓词情况,县人大常委会每年确定部分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现场报告履行誓词情况,并统一开展测评。一届内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现场报告履行誓词情况至少 1次。 第七

5、条 现场报告履行誓词情况对象确定。县人民代表大会4 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出现场报告履行誓词情况对象的建议名单。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协调,并提请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办公室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履行誓词报告对象所在单位及相关单位。 第八条 对宣誓人开展履行誓词情况的胜任度测评。在每年年初召开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三个等次对宣誓人履行誓词情况进行测评,“胜任”票数等于或超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会人数 60%的确定为“胜任”;“

6、胜任”和“基本胜任”票数超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会人数 50%的确定为“基本 胜任”;“胜任”和“基本胜任”票数未超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会人数50%的确定为“不胜任”;并现场公布测评结果。 第九条 胜任度测评的结果运用 (一)宣誓人应根据胜任度测评结果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测评结果为“基本胜任”和“不胜任”的,在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报送县人大常委会,经主任会议同意后进行整改,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结果(需要长期整改的,在办理落实后应向县人大常委会再次报告),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督促整改。 (二)对胜任度测评为“基本胜任”等次的,宣誓人应根据5 安排 在适

7、当时候重新报告履行誓词情况并再次进行测评。 (三)对胜任度测评为“不胜任”等次或重新报告后胜任度测评为“基本胜任”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县委对其当年考核取消评优资格。 (四)县人大常委会将胜任度测评情况向县委报告,供县委考核、奖惩、任免干部参考。 第十条 在胜任度测评工作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拉票、串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 一 条 本办法由 县人大常委会 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县人大常委会 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6 丰都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项工作评议办法 ( 2017 年 8 月 1 日丰都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

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加强对 “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 的 工作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工作评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 某项工作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权力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工作评议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县人民代表大会有

9、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承办。 7 第二章 专项工作评议对象、内容 第五条 专项工作评议对象 (一)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 (二)县人民法院; (三)县人民检察院; (四)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 。 第六条 专项工作评议内容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执行情况;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预算以及县人大常委会对其作出的部分变更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

10、、民政、民族、社会保障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能的情况; (五)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情况; (六)依法由县 人大常委会 实施工作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8 据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于每年初提出专项工作评议建议议题,广泛征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相关方面意见,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办公室印发有关单位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专项工作评议议题需要临

11、时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章 专项工作评议程序 第 八 条 专项工作评议一般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研、评议会议和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第九条 专项工作评议准备 (一)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依据 年初确定的专项工作评议议题,制定评议工作方案,提交 主任会议通过后,提前印发评议对象。 (二) 评议对象应当 根据评议工作方案要求,就评议事项及时向县 人大常委会 报送书面报告 。 (三) 县 人大常委会 根据评议 工作的不同 ,成立由有关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县人大代表组成的调研组。 第十条 专项工作评议调研 (一)可以通过听取汇报、约见询问、专题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和视察等方

12、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形成专项工作评议调研报告,提交主任会议审议后,由评议调研组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9 (二) 开展评议调研时,评议对象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 调研组要求的 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专项工作评议会议 (一)参加评议会议的人员: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县人大代表、被评议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有关单位负责人。 (二)参加测评的人员: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三)评议方式: 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按“满意、 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对被评议单位的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四)评议结果认定: “满意”票数等于或超过测评人数 60%的确定为“满意”;“满

13、意”和“基本满意”票数超过测评人数50%的确定为“基本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未超过测评人数 50%的确定为“不满意”。现场公布测评结果。 第十二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整改落实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认真梳理评议意见,提交主任会议通过后,书面交办评议对象。被评议单位应根据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一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报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 会有关工作机构,并在评议意见要求的时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评议对象应按评议意见整改后,向县人大常委会重新报告,并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参加评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或

14、县人10 大代表检查评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对评议对象整改不力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责成其继续整改。 被确定为继续整改的 评议对象,应在 两个月内整改 完毕,并 向县 人大常委会 报告。 第四章 专项工作评议结果处理及纪律规定 第十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结束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 机构梳理形成专项工作评议结果,经主任会议研究后,书面形式报送县委,通报“一府两院”,并向被评议单位反馈。中市驻丰单位的评议结果,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对评议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接受评议、不予落实整改措施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其进行询问和质询或者开展特定问题调查,并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给予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撤职或者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第十五条 评议中涉及上级国家机关的问题,县人大常委会向 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涉及 本级其他国家机关的问题,县人大常委会 责成 或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对评议中涉及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其他人员,县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应及时处理,并于交办之日起六十日内 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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