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泰 和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泰府办字2017 号关于印发泰和县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泰和、武山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泰和县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 年 11 月 日 2泰和县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县婚前保健工作,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以下简称婚检),有效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和传染病发病率,实现泰和县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 泰和县儿
2、童发展规划(2011-2020)提出的卫生保健目标,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257 号),制定本 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建设健康泰和工作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历次全会、和十九大及、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健康体检、健康教育、生育指导和医学咨询服务,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免费婚检工作机制,营造出“婚前体 检、家庭幸福、社会和谐” 的良好氛围。201
3、7 年全县婚检率力争达到 85%以上,2018 年达到 90%以上,2020 年稳定在 95%以上。三、基本原则(一)覆盖原则。免费婚检覆盖全县,凡是准备登记结婚3的公民中一方或双方拥有我县户籍的均可享受免费婚检。(二)便民原则。积极探索各种便民服务措施,在婚检、婚姻登记工作场所等方面有效整合婚检资源,切实方便群众。(三)信息保密原则。充分尊重公民个人隐私并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向受检者之外的任何人泄露检查结果。(四)自愿原则。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婚检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引导准备登记结婚人员主动自愿接受婚检。四、规范实施免费婚检(一)免费婚检范围各乡镇(场)。(二)免费婚
4、检对象男女双方或一方属于泰和县户籍,并在泰和县婚姻登记机构准备结婚登记的男女青年。(三)免费婚检机构泰和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四)免费婚检程序符合免费婚检的对象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婚姻登记机关的婚检登记宣传台自愿领取、 ,或在相关网站下载免费婚检申请表后,在婚检机构的婚检场所免费接受婚检。(五)免费婚检项目1.问诊:主要了解被检者是否患过有关影响生育的疾病和家庭有无近亲结婚和遗传病。 42.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五官、胸部、第二性征、生殖器等检查。3实验室检查项目:包括血常规(包括地中海贫血的初筛)、尿常规、胸部透视、谷丙转氨酶及乙肝表面抗原检查、总胆红素及直接胆红素测定、淋
5、球菌筛查、梅毒螺旋体筛查、ABO 血型检测;女性增加做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4.婚前卫生咨询:婚检医师针对医学检查所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适宜的选择和决定。(六)经费筹集、拨付、管理及结算1.经费筹集婚检费用按市、县两级 2:8 的比例分级负担,并列入财政预算,2017 年婚检费用为每对 159 元。2.经费拨付(1)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每季度末汇总本季度婚检人数,并附婚检结果,向县卫计委申请拨付婚检经费;(2)经县卫计委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3)县民政局每半年将结婚登记人员总数通报县卫生计生部门。 ;(4)县财政局
6、审核后,按审核结果将婚检经费直接拨付给婚检机构。3.经费管理为确保免费婚检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资金安全有效,县卫计5委和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免费婚检经费的管理。五、部门职责1.县妇儿工委要按照县妇儿工委办要按照“妇儿两纲”实施要求,负责牵头加强督促检查,推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促进工作目标实现。2.县卫计委负责利用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婚育学校,做好婚检、婚育保健的宣传动员和咨询指导;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编辑和制作婚前保健宣传资料;依法对婚检机构和人员进行准入、监督和考核,督促指导婚检场所和工作流程的合理设置;开展相应技术和管理培训;提供科学规范、流程合理、便民利民的婚检及其它婚前保健服务。3.
7、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免费婚检宣传,组织婚姻登记员开展免费婚检政策业务培训,对结婚登记当事人进行免费婚检教育,引导自愿参加免费婚检。县民政局与县卫计委共同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六、监督管理(一)免费婚检定点机构1.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及质量控制,重视疑难病例讨论和资料统计分析,提高疾病诊断、医学指导意见的准确率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率。2.按相关要求对婚检中的常规检验项目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检查人员应严格操作规程,出具规范的检验报告。3.做好婚检的转诊工作,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原婚检 6单位负责向吉安市妇幼保健院转诊。4.婚前检查信息,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按要求及时统计、汇总、上报,
8、并做好信息反馈。5.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一式二份,一份交体检当事人,一份由婚检定点机构妥善保管备查。6.婚检定点机构不得提供免费婚检规定项目以外的自费检查项目,若因病情诊断需要增加的自费检查项目,必须经受检者知情同意后方可进行。7.婚检定点机构要加强对负责提供婚检技术的工作人员管理,严禁不体检出具虚假婚检证明的行为,一经发现,县卫计委必须报告县纪检监察局,由县纪检监察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工作人员管理从事免费婚检的有关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婚检岗位:1.违反规定提供免费婚检服务的;2.出具虚假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3.
9、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4.泄露服务对象隐私的。七、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免费婚检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卫计委、民政局、财政局、妇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妇儿工委办等部门7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婚检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免费婚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免费婚检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大力推动免费婚检工作。(二)落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凝聚合力,制定并落实推进免费婚检的具体实施办法,形成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县卫计委、民政局要密切配合,努力实现免费婚检、婚姻登记场所和工作无
10、缝对接。(三)强化工作保障,加强经费管理。县财政局要将免费婚检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年初预算,足额保障。要加强对免费婚检经费的管理,做到严格审核、公开透明、及时拨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四)加大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公益广告、宣传标语、宣传手册、文艺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免费婚检的意义、政策、优生优育知识,提高群众对免费婚检的知晓度、认可度和接受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五)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婚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规范服务流程,简化操作环节,提高服务质量。要充分尊重受检者的健康权、隐私权和选择权,保障双
11、方知情权。对患有疾病的受检人员,按照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等技术规范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安排专人负责婚检信息工作,定期对资料时行统计、分析和上报。 8提供规定的免费婚检项目,不得向受检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强迫受检人员接受免费婚检以外的检查项目。(六)整合各类资源,推广便民服务。按照方便群众,既有利于婚检机构开展婚检工作,又满足婚姻登记场所规范设置的原则,积极推广婚检机构与婚姻登记机关合作协作的便民服务模式,探索婚姻登记、婚前检查、生育服务证明发放等“一条龙” 、“一站式” 服 务模式。(七)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督导考核。县卫计委、民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免费婚检工作的督导,强化
12、质量控制,不断改进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逐步将免费婚检相关指标列入县政府督查内容,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政府绩效管理等考核体系中,促进免费婚检工作落实。附件:1.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及医学意见2.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申请表3.女性婚前医学检查表4.男性婚前医学检查表5.婚前医学检查证明6.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存根7.吉安市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8.婚前医学检查汇总表9附件 1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及医学意见1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传染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
13、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2医学意见。婚检单位应向接受婚检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 医学意见” 栏内注明:(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应注明“建议不宜结 婚” 。(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应注明“建议不宜生育” 。 10(3)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应注明“建议暂缓结婚” 。(4)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应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5)未发现前款第(1)(2)(3)(4)类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注明“ 未发现医学上不宜 结婚的情形” 。在出具任何一种医学意见时,婚检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