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雄市立空中大學學分抵免及減修辦法 (88.6.23) 本校第 001次教務會議通過 (88.9.9) 本校第 002次教務會議通過 (92.9.9) 本校第 92學年度 002次教務會議修正 (93.4.15) 本校第 92學年度 003次教務會議修正 (94.6.29) 本校第 93學年度 001次教務會議修正 (95.1.12) 本校第 94學年度 002次教務會議修正 ( 97.9.10)本校第 97學年度 001次教務會議修正 ( 97.9.23)教育部台社(一)字第 0970187192號書函同意備查 ( 98.1.14)教育部台社(一)字第 0980004307號書函同意備查 (
2、 101.9.19)本校第 101學年度 001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10. 2)教育部台社(一)字第 1010184445號函同意備查 ( 102.8.14)本校第 102學年度 001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9.6)教育部台社(一)字第 1020135714號函同意備查 ( 103.11.19)本校第 103學年度 002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4.2.12)教育部台社(一)字第 1040020797號函同意備查 ( 104.10.23) 本校第 104學年度 002次 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各學系之學分抵免、減修事宜,依據本校學生學則第 15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
3、條 本校全修生凡曾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畢業 者得申請減修學分 ; 專科 (五專限四 、 五年級 )以上學歷肄 業 或修讀學分或修習經教育部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認可之學分課程者 ,得以原修讀學校及格之學分 (不含抵免)申請抵免、 減修 。 第三條 本校全修生選系後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學分抵免、減修之申請 , 轉系生原已核准抵免、減修學分者,需重新辦理申請。 第四條 本校全修生所修讀科目合於下列規定者,得予抵免學分: 一、科目名稱與內容相同者 。 二、科目名稱不完全相同而主要內容經各學系確認相同者。必要時得由各學系辦理評量認定之。 三、通識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審核認定之。 若抵免科目名
4、稱相同,擇一計算。 第五條 凡合於前條規定之科目而其學分數不同者,不得以少學分科目抵多學分科目;以多學分科目抵少學分科目者,以少學分數登記。 第六條 全修生申請學分抵免: 一、 二專或相當於二專、五專 肄業者,抵免最高得核予 40學分 ; 三專肄業者 , 抵免最高得核予 50學分 , 大學 以上1 肄業者,抵免最高得核予 60學分。 二、 未具有大專院校正式學籍(含空中大學及附設空中專科進修學校選修生、大專院校推廣教育學分、 修習經教育部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認可之課程學分 )者,抵免最高得核予 40學分。 如具兩校以上身份申請學分抵免,得以已修讀科目申請抵免,但以最高學歷可抵免之學分數為
5、上限。 第七條 具有大專院校正式學籍之全修生得辦理學分減修,肄業者以其原來學校所完成等同於大學之學年數,每學年核予減修 5學分;二專及五專畢業者 核予 減修 40學分、三專 畢業者核予減修 50學分 及大學以上畢業者 核予 減修 60 學分。但 專科學歷 畢業者 減修學分數不得採計為畢業學系 之專業課程暨 101學年度(含)以前 通識教育中心必修課程。 若有兩種以上學位者,以最高 學位申請辦理減修。 採 102 學年度 起通識教育畢業學分配置新制者,通識 教育 各領域課程 依比例 均衡修讀原則, 具二專、五專畢業者,核予之減修學分採計為通識學分後,通識教育各領域課程,每一領域至少須各修讀 1科
6、。 第八條 全修生於申請抵免學分後,如未達第六條之最高得核予學分數者,得申請學分減修,抵免及減修的總學分數: 一、 二專或相當於二專、五專肄業者,其合計最高得核予40學分。 二、 三專肄業者 , 其合計最高得核予 50學分 ; 大學以上 肄業 者 ,其合計最高得核予 60學分。 除前項二款外,本校全修生在本校修讀推廣教育學分班獲有學分者,得以所修讀科目提出申請逐科抵免,最高得另核予30學分。 第九條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之國外大專院校畢肄業,所修之科目學分,須附中文譯本並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校為辦理學分抵免及減修事宜,得組成學分抵免及減修審核委員會。 第十一條 申請抵免、減修通過之科目學分,本校僅列入計算其畢業學分,不另發給學分證明書。 第十 二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後公告施行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