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责任清单(2018年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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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责任清单(2018 年本)表 1主体责任(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州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提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优化、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受州政府委托向州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三)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

2、调控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搞好总量平衡,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州级以上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四)负责汇总分析全州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提出多渠道融资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财政、金融、价格和产业政策等经济杠杆以及州上直接掌握的经济手段的使用并通过法规和政策协调、信息指导,保证全州国民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的实施。(五)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州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各县综合配套改革与体制创新,组织、指导和协调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重大专项经济体制改革试

3、点。(六)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价格、收费改革的方针政策,拟订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草拟价格收费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提出全州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措施,研究提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措施建议;负责监测、分析、预报全州市场价格动态和变化趋势,提出政策建议。(七)负责全州投资宏观管理和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负责编制全州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州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指导全州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发展。(九)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组织编制全州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规划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

4、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十)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研究分析州内外市场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提出重要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十一)负责全州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十二)推进可持续发展,负责全州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全- 2 -州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

5、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十三)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州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和州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十四)负责铁路、机场等综合交通的规划和发展协调;参与协调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和处理全州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征地拆迁、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协同做好全州铁路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的相关工作。(十五)负责组织编制全州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和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有关工作。(十六)承担州实施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州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十七)贯彻执

6、行国家、省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州粮食流通和州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规草案、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并组织执行。(十八)贯彻实施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执行有关粮油、饲料的质量法规、质量(卫生)标准,承担全州粮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协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粮食质量标准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好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定,并监督执行。(十九)贯彻国家粮食流通财政财务政策和会计制度,组织编报全州国有粮食企业会计报表及会计决算。负责国家和省、州预算拨付的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指导粮食直属事业单位管理好国有资产。(二十)贯彻国家军粮供应政策,做好军供粮差价款的拨付工作,保障军

7、队(含武警)政策性粮食供应。指导粮食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州粮食行业的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二十一)承担州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二十二)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一)基本建设项目调概、初步设计审查和开工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分别由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州发展改革委审查、审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项

8、目开工及开工后的质量监督、进度由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其中,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调概以州发展改革委为主,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参加。(二)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州商务局负责在州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三)外商投资管理。州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州商务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程等进行核准。(四)境外投资管理。州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州商务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进行核准。(五)并购安全审查。州发展改革委和州商务局

9、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商务厅做好外国投资者并购州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六)承担(阿委办【2017】9 号)规定的环保工作职责。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 3 -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发展布局。2.承担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日常工作。3.组织拟定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4.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国家部署,推进能源消费、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

10、控”工作,推进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工作。5.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能源管理。6.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制定落实差别电价、阶梯水价、火电环保电价、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等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7.探索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推进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和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生态补偿工作。8.依法依规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9.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考核和监督监察工作。表 2-1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企

11、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实施依据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73 号,2016 年 12 月 14 日发布,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款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

12、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 号,2004 年 7 月 16 日发布)第二条第一款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

13、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4 -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672 号,2016 年 12 月 12 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一款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

14、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责任主体 固定资产投资科、农村经济发展科、社会发展科、产业发展科、能源科、资源 节约与环境保护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经同意核准的,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同意核准的,发送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九

15、条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

16、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第十四条 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

17、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第十七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 5 -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18、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

19、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

20、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7-2825601表 2-2序号 2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6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三条 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项目节能情况,是指建设单位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

21、行分析论证?编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并按节能报告和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的情况。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通过审批;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八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 Jl 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按照国家发展改

22、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具体行业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对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编制相关节能内容,报送与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发展改革部门留存,作为项目验收、节能监察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需编制节能报告。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节能报告,建设单位、编制机构对其编制的节能报告真实性负责。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

23、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本办法规定第八条中规定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投资项目,可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也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编制同节能报告内容的节能专章,同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统计表) (见附件)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附件。第十条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节能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书面节能审查申请。发展改革部门收到节能报告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即时作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责任主体 资源节约与

24、环境保护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 形成评审意见。- 7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通过节能审查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节能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

25、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委托评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评审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第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在受理节能报告后 15 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形成审查意见,对审查合格的,出具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出具退件通知书。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26、 年内有效。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出现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的,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按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节能审查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有效期满的前 30 个工作日之前向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延期。节能审查文件延期不能超过一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 1 年。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第十一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包含节能验收内容。凡按照相关规

27、定,达不到节能标准的,或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的,工程竣工验收不予通过。节能验收应以节能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为依据。验收内容包括:项目整体方案、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主要用能设备选型(型号、参数、数量),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节能措施等实施情况。第十八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

28、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8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九条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在办理节能审查意见过程中,应提供信用记录或作出信用承诺。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四川”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

29、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的失信建设单位、中介机构按照“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7-2825601表 2-3序号 3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国家及省级核准的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市级核准的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实施依据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

30、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39 条“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0 号2006 年 12 月 18 日发布,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

31、收和竣工验收。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责任主体 能源科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制定完善验收方案。2.组织验收责任:按照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35048-2015)成立验收委员会,组织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9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

32、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第六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第七条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

33、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第十九条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二)

34、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

35、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 10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第二十四条 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

36、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第二十五条 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第二十六条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第二十七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 1 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

37、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第二十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 15 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

38、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第三十三条 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第三十四条 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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