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驻马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2.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联合审图实施办法(试行)3.驻马店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暂行办法4.驻马店市推行不动产登记一次办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5.驻马店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6.驻马店市加强“放管服 ”改革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7.驻马店市行政审批“容缺服务”制度(试行)8.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方案(试行)9.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派驻窗口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附 件 1驻 马 店 市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改 革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为
2、 了 进 一 步 落 实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深 化 “放 管 服 ”改革 的 要 求 ,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制度 改 革 试 点 的 通 知 ( 国 发 办 2018 33 号 )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 总 体 要 求1.指 导 思 想 。 以 党 的 十 九 大 和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讲 话 精 神 为 指 导 , 按 照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深 化 “放 管 服 ”改 革 和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部 署 要 求 , 以 推 进 政 府
3、 治 理 体 系 和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为 目 标 , 对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进 行 全流 程 、 全 覆 盖 改 革 , 努 力 构 建 科 学 、 便 捷 、 高 效 的 工 程 建设 项 目 审 批 体 系 。2.改 革 内 容 。 全 流 程 、 全 覆 盖 实 施 改 革 。 改 革 覆 盖 从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到 取 得 不 动 产 权 属 证 明 的 全 过 程 , 覆 盖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 交 通 、 水 利 等 所 有 类 型 的 工 程建 设 项 目 , 覆 盖 行 政 许 可 、 中 介 服 务 、
4、市 政 公 用 服 务 以 及备 案 等 所 有 类 型 的 审 批 事 项 。3.工 作 目 标 。 建 设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管 理 平 台 , 形 成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框 架 , 2018 年 7 月 底 实 现 审 批时 间 压 减 一 半 以 上 。二 、 突 破 重 点 领 域 改 革4.优 化 审 批 阶 段 。 将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流 程 划 分 为 立项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 工 程 建 设 许 可 、 施 工 许 可 、 竣 工 验 收 四个 阶 段 。5.分 类 细 化 流 程 。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5、类 型 、 投 资 类 别 、规 模 大 小 等 , 分 类 细 化 审 批 流 程 , 确 定 审 批 阶 段 和 审 批 事项 。 简 化 社 会 投 资 的 中 小 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流 程 。 对 于带 方 案 出 让 土 地 的 项 目 , 不 再 对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审 核 , 将 工程 建 设 许 可 阶 段 和 施 工 许 可 阶 段 合 并 为 一 个 阶 段 。6.合 并 审 批 事 项 。 将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 人 防 设 计 审 查 等技 术 审 查 并 入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 相 关 部 门 不 再 进 行 技术
6、 审 查 。 规 划 、 国 土 、 消 防 、 人 防 、 气 象 、 档 案 、 市 政 公用 等 部 门 和 单 位 的 验 收 实 行 限 时 联 合 验 收 , 统 一 验 收 竣 工图 纸 , 统 一 验 收 标 准 , 统 一 出 具 验 收 意 见 。 对 于 验 收 涉 及的 测 量 工 作 , 实 行 一 次 委 托 、 统 一 测 绘 、 成 果 共 享 。7.调 整 审 批 时 序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 节 能 评 价 、 洪 水 影响 评 价 、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等 评 价 事 项 不 再 作 为 项 目 批 准 或核 准 条 件 , 在 施 工
7、 许 可 前 完 成 即 可 。8.推 行 告 知 承 诺 制 。 公 布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制 的 审 批 事 项清 单 及 具 体 要 求 , 申 请 人 按 照 要 求 作 出 书 面 承 诺 的 , 审 批部 门 可 以 直 接 作 出 审 批 决 定 。三 、 构 建 完 善 审 批 体 系9.“一 张 蓝 图 ”统 筹 项 目 实 施 。 加 快 建 立 “多 规 合一 ”业 务 协 同 平 台 , 统 筹 各 类 规 划 。 建 立 以 “多 规 合 一 ”“一 张 蓝 图 ”为 支 撑 、 多 部 门 协 同 参 与 的 项 目 策 划 生 成 机制 。 在 工 程 建
8、设 项 目 审 批 前 , 市 规 划 局 统 筹 协 调 各 部 门 提出 项 目 建 设 条 件 , 建 设 单 位 落 实 建 设 条 件 要 求 , 相 关 部 门加 强 监 督 管 理 和 考 核 评 估 。10.“一 个 平 台 ”实 施 统 一 管 理 。 加 快 建 立 “横 向 到边 、 纵 向 到 底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管 理 平 台 , 覆 盖 各部 门 和 市 、 县 、 区 、 乡 镇 ( 街 道 ) 各 层 级 , 实 现 统 一 受 理 、并 联 审 批 、 实 时 流 转 、 跟 踪 督 办 、 信 息 共 享 。 审 批 管 理 平台 要
9、与 “多 规 合 一 ”业 务 协 同 平 台 、 各 部 门 审 批 管 理 系统 等 信 息 平 台 互 联 互 通 , 做 到 审 批 过 程 、 审 批 结 果 实 时 传送 。11.“一 个 窗 口 ”提 供 综 合 服 务 。 整 合 各 部 门 和 市 政公 用 单 位 分 散 设 立 的 服 务 窗 口 , 设 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综合 服 务 窗 口 。 建 立 完 善 “前 台 受 理 、 后 台 审 核 ”的 机 制 ,综 合 服 务 窗 口 统 一 收 件 、 出 证 , 实 现 一 个 窗 口 对 外 服 务 。12.“一 张 表 单 ”整 合 申 报
10、 材 料 。 各 审 批 阶 段 均 实 行“一 份 办 事 指 南 , 一 张 申 请 表 单 , 一 套 申 报 材 料 , 完 成 多项 审 批 ”的 运 作 模 式 , 牵 头 部 门 制 定 统 一 的 办 事 指 南 和 申报 表 格 , 每 一 个 审 批 阶 段 申 请 人 只 需 提 交 一 套 申 报 材 料 。不 同 审 批 阶 段 的 审 批 部 门 应 当 共 享 申 报 材 料 , 不 得 要 求 申请 人 重 复 提 交 。13.“一 套 机 制 ”规 范 审 批 运 行 。 建 立 健 全 工 程 建 设项 目 审 批 配 套 制 度 , 明 确 部 门 职 责
11、 , 明 晰 工 作 规 程 , 规 范审 批 行 为 , 确 保 审 批 各 阶 段 、 各 环 节 无 缝 衔 接 。 建 立 审 批协 调 机 制 , 协 调 解 决 部 门 意 见 分 歧 。 建 立 督 查 制 度 , 实 时跟 踪 审 批 办 理 情 况 。四 、 构 建 完 善 的 联 合 审 图 体 系14.建 立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联 合 审 查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成 员 单 位 为 市 发 改 委 、 市 国 土 局 、 市 交 通 局 、 市 环 保 局 、市 教 育 局 、 市 城 管 局 、 市 消 防 支 队 、 市 水 利 局 、 市 人 防
12、 办 、市 文 物 局 、 市 气 象 局 、 市 地 震 局 、 供 电 公 司 、 自 来 水 公 司 、热 力 公 司 、 燃 气 公 司 等 。 规 划 阶 段 图 纸 的 联 合 审 查 工 作 由市 城 乡 规 划 专 家 评 审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设 在 市 规 划 局 ) 牵 头组 织 联 合 审 图 单 位 参 加 , 施 工 阶 段 图 纸 的 联 合 审 查 工 作 由市 住 建 局 牵 头 组 织 联 合 审 图 单 位 参 加 。 根 据 项 目 建 设 需 要 ,由 市 城 乡 规 划 专 家 评 审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或 住 建 局 确 定 具 体
13、 项目 的 联 合 审 图 单 位 参 加 。15.实 行 咨 询 辅 导 制 度 。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取 得 使 用土 地 的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后 , 可 以 向 市 行 政 服 务 大 厅 建 设 项 目类 咨 询 辅 导 窗 口 提 出 建 设 工 程 综 合 设 计 要 点 请 求 。 咨 询 辅导 窗 口 收 到 建 设 单 位 请 求 之 日 , 市 城 乡 规 划 专 家 评 审 委 员会 办 公 室 牵 头 组 织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 市 发 改 委 、 市 规 划 局 、市 住 建 局 、 市 国 土 局 、 市 交 通 局 、 市 环 保 局
14、 、 市 教 育 局 、市 城 管 局 、 市 消 防 支 队 、 市 水 利 局 、 市 人 防 办 、 市 文 物 局 、市 气 象 局 、 市 地 震 局 及 供 电 、 供 水 、 供 气 、 供 暖 等 单 位 ,提 出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 绿 化 、 节 能 、 消 防 、 节 水 、 人 防 、 防雷 、 抗 震 、 供 电 、 供 水 、 供 气 、 供 暖 等 综 合 设 计 要 点 , 并形 成 书 面 材 料 送 达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审 查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项 目 单 位 的 技 术 服 务 和 辅 导 。五
15、、 加 强 组 织 实 施16.加 强 组 织 领 导 。 高 度 重 视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改 革 工 作 , 市 政 府 成 立 市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任 组 长 的 工 程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根 据 住 房 和 城 乡 建设 部 指 导 意 见 编 制 实 施 方 案 , 细 化 分 解 任 务 , 明 确 责 任 部门 , 制 定 时 间 表 、 路 线 图 , 层 层 压 实 责 任 , 确 保 改 革 工 作有 序 推 进 。17.做 好 宣 传 引 导 。 应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及 时 宣 传
16、 报 道 工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的 实 施 措 施 和 取 得 的 成 效 ,加 强 舆 论 引 导 , 增 进 社 会 公 众 对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的 了 解和 支 持 , 及 时 回 应 群 众 关 切 , 为 顺 利 推 进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工作 营 造 良 好 的 舆 论 环 境 。附 件 2驻 马 店 市 中 心 城 区 建 设 工 程 联 合 审 图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 提 升 建 设项 目 行 政 审 批 效 能 , 优 化 政 务 服 务 环
17、境 , 推 进 建 设 工 程 设计 方 案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 以 下 简 称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图纸 ”) 行 政 性 审 查 的 并 联 高 效 办 理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中 心 城 区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新 建 、改 建 、 扩 建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的 行 政 性 联 合 审 查 和 管 理 工作 。第 三 条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联 合 审 查 应 当 坚 持 依 法 行政 与 高 效 服 务 相 结 合 , 维 护 建 设 单 位 合 法
18、权 益 与 保 证 工 程建 设 质 量 相 统 一 原 则 , 实 行 一 口 受 理 、 一 次 告 知 、 联 合 审查 、 限 时 办 结 原 则 。第 四 条 建 立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联 合 审 查 工 作 协 调 机制 ( 以 下 简 称 “协 调 机 制 ”) 。协 调 机 制 规 划 阶 段 由 市 规 划 专 家 评 审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牵头 组 织 , 施 工 阶 段 由 市 住 建 局 牵 头 组 织 , 市 发 改 委 、 市 国土 局 、 市 交 通 局 、 市 环 保 局 、 市 教 育 局 、 市 城 管 局 、 市 消防 支 队 、 市
19、水 利 局 、 市 人 防 办 、 市 文 广 新 局 、 市 气 象 局 、市 地 震 局 、 供 电 公 司 、 市 联 通 公 司 、 自 来 水 公 司 、 热 力 公司 、 燃 气 公 司 等 单 位 参 加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需 要 , 由 市 规 划 专 家 评 审 委 员 会 办 公 室和 住 建 部 门 确 定 具 体 项 目 的 联 合 审 图 参 加 单 位 。 建 设 工 程设 计 图 纸 审 查 单 位 依 法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相 关 图 纸 审 查 的 ,可 以 通 知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参 加 。第 五 条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图
20、 纸 联 审 是 相 关 行 政 审 批 职 能部 门 或 相 关 图 纸 审 查 机 构 联 合 对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进 行 的行 政 性 审 查 和 技 术 性 审 查 。 属 于 行 政 性 审 查 的 , 各 部 门 不得 以 任 何 名 义 收 取 审 图 费 用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六 条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审 查 单 位 应 当 将 法 定 建 设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审 查 范 围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内 容 和 联 合 审 图办 事 指 南 在 网 上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 办 事 大 厅 及
21、 本 部 门 网 站 上予 以 公 开 , 任 何 部 门 不 得 超 越 法 定 职 责 进 行 审 查 。第 七 条 建 设 项 目 设 计 图 纸 审 查 单 位 和 人 员 对 在 图 纸审 查 中 知 悉 的 建 设 项 目 单 位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审 查 通 过 的 设 计图 纸 依 法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第 八 条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审 查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项 目单 位 的 技 术 服 务 和 辅 导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取 得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 使 用 土地 的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后 , 可 以
22、 向 市 行 政 服 务 大 厅 建 设 项 目 类咨 询 辅 导 窗 口 提 出 建 设 工 程 综 合 设 计 要 点 请 求 , 自 咨 询 辅导 窗 口 收 到 建 设 单 位 请 求 之 日 , 市 规 划 局 应 在 5 日 内 组织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 市 发 改 委 、 市 住 建 局 、 市 国 土 局 、 市 交通 局 、 市 环 保 局 、 市 教 育 局 、 市 城 管 局 、 市 消 防 支 队 、 市水 利 局 、 市 人 防 办 、 市 文 广 新 局 、 市 气 象 局 、 市 地 震 局 及供 电 、 供 水 、 供 气 、 供 暖 等 单 位 , 提
23、 出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 绿化 、 节 能 、 消 防 、 节 水 、 人 防 、 防 雷 、 抗 震 、 供 电 、 供 水 、供 气 、 供 暖 等 综 合 设 计 要 点 , 并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送 达 项 目 建设 单 位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单 位 ,按 照 综 合 设 计 要 点 和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 编 制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方案 。第 九 条 建 设 项 目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方 案 的 联 合 审 图 ,由 市 城 乡 规 划 专 家 评 审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牵
24、 头 组 织 联 合 审 图 单位 参 加 , 审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 一 )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 二 ) 建 设 工 程 绿 化 设 计 方 案 ;( 三 ) 人 防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 四 ) 供 电 、 供 水 、 供 气 、 供 暖 等 设 计 方 案 。第 十 条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申 请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时 , 提 交 的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含 有 规 划 、 绿 化 、 人 防 、 供电 、 供 水 、 供 气 、 供 暖 等 两 个 以 上 专 项 设 计 内 容 的 , 可 以进
25、行 联 合 审 查 的 , 由 市 城 乡 规 划 专 家 评 审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在收 到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之 日 起 1 个 工 作 日 内 , 根 据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的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联 合 审 图 的 参 加 单 位 ,组 织 联 合 审 查 。第 十 一 条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的 联 合 审 查 , 由市 住 建 局 牵 头 组 织 联 合 审 图 单 位 参 加 , 审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 一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图 审 查 ;( 二 ) 人 防 工 程 施 工 图 审 查 ;
26、( 三 )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 四 )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工 程 以 及 公 路 、 铁 路 、 水 利 、 电 力 、 通 信 等 专 业 建 设 工 程除 外 ) 。第 十 二 条 建 设 项 目 单 位 在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后 , 提 交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中 含 有 人 防 、 消 防 、 防 雷 等 两个 以 上 专 项 设 计 内 容 的 , 应 当 在 收 到 施 工 图 审 查 材 料 之 日起 1 个 工 作 日 内 , 根 据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联合 审 图 的 参 加 单 位 , 由 市 住 建 局 组 织 联 合 审 查 。第 十 三 条 联 合 审 图 单 位 应 当 自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7个 工 作 日 内 , 依 法 对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提出 书 面 审 查 意 见 。 审 核 意 见 由 牵 头 部 门 汇 总 后 交 由 建 设 项目 类 综 合 窗 口 反 馈 至 建 设 项 目 单 位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审 查 通 过 的 , 应 当 同 时 在 图 纸 上 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