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Mayang miaozu zizhixian renmin zhengfu gongbao2017 年第 1期(总第 24期)麻 阳 苗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10日目 录县政府文件1、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麻政发2017 3 号 MYDR-2017-00001)12、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方案的通知(麻政发2017 4 号 MYDR-2017-00002)133、麻阳
2、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域内辰水锦江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顿工作的通告(麻政发2017 5 号 MYDR-2017-00003)16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扩面工作的通知(麻政发2017 6 号 MYDR-2017-00004)175、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麻政发2017 7 号 MYDR-2017-00005) 226、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高考及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期间严格控制环境噪声的通告(麻政发2017 8 号 MYDR-2017-00006) 257、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妇女发展
3、规划(2016-2020 年) 和麻阳苗族自治县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 的通知(麻政发2017 9 号 MYDR-2017-00007) 26县政府办文件1、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麻政办发2017 9 号 MYDR-2017-01001) 681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麻政发2017 3 号 MYDR-2017-00001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
4、府2017 年 3 月 20 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发展,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0 号) 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 26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城中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
5、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和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2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正、诚实守信、集约用地原则,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的要求组织实施。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指导工作。县征迁办、项目建设协调机构按照分工,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发改、财政、监察、审计、房产等有关部门和高村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及其用地面积认定(一)依法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和土地登记的房屋。房屋产权面积,以
6、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为准。依法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房屋,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面积为准。被征收人认为产权证记载有误的,可查阅产权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或申请测绘复核。(二)无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屋。1.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凡具备实际使用功能、四周有围护、有完整门窗,层高超过 2.2 米以上的房屋,其房屋建筑面积由县征迁办、两违办、国土、住建、房产等部门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有建房审批手续或用地审批手续的房屋,根据批准面积,经测绘核实后,对其建筑面积予以认定;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确系 2008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
7、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造的主体房屋,经测绘核实后,对其建筑面积3予以认定;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 月 17 日期间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凡能在规定时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根据所在社区、村委会证明,经规划认定处理,对其建筑面积予以认定。2012 年 1 月 17 日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县城区违法用地建设的通告 (麻政发20122 号)发布后,未经批准修(改、扩)建的房屋及附属物(包括房屋装修) ,均不予承认与补偿。2.宅基地使用面积认定。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认定。未履行批准用地手续的,用地户应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由县征迁办、两违办、国土
8、、住建、房产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用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上房屋实际用地面积超出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 210 平方米的,除国家政策特别规定的情形外,超出部分不作为对个人宅基地补偿的依据。(三)自土地征收预公告或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第六条 县征迁办应会同项目协调机构、两违办、国土、住建、房产及高村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合法性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规定进行补偿安置;认定为违法建筑或征收公告发布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拆除。对在规定时间内自
9、行拆除的,按同结构类别房屋重置价的 80%给予自拆务工补贴。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第七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或城中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二种补偿方式,不再实行宅基地安置补偿方式。4第八条 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一)货币补偿分为按 3000 元/平方米征收价计付补偿和按评估额补偿二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1.按 3000 元/平方米征收价计付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由房屋正房部分补偿、房屋附属部分和装修部分补偿、空坪隙地补偿构成。正房部分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正房部分建筑面积,按 3000 元/
10、平方米征收价确定房屋正房部分的补偿额。计算方式为:房屋正房部分补偿额=正房建筑面积3000 元/平方米层级系数层级系数与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数对应关系为:一层平房为 1.898,两层楼房为 1.178,三层楼房为 0.938,四层楼房为 0.816,五层楼房为0.741,六层楼房为 0.691,七层楼房为 0.655,八层楼房为 0.628,九层楼房为 0.601,见下表:楼 层 总 数 平 房 二 层 楼 三 层 楼 四 层 楼 五 层 楼 六 层 楼 七 层 楼 八 层 楼 九 层 楼层 级 系 数 1.898 1.178 0.938 0.816 0.741 0.691 0.655 0.6
11、28 0.601附属部分及装修部分补偿。按市场重置价结合成新协商确定房屋附属部分(猪舍、牛舍,搭配的厨房、茅房等简易结构房屋,下同)和装修部分的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按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额补偿。房屋占地外的空坪隙地(即房屋滴水线外的用地,违法用地除外,下同)补偿。已办理土地登记的,按同地段住宅用地基准地价 60%给予补偿;未办理土地登记的,按认定的面积给予同地段住宅用地基准地价 40%补偿。基准地价以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麻阳苗族自治县基准地价的通告 (麻政函2013108 号)为准。基准地价依5法进行更新的,按更新后的基准地价执行。2.按 评 估 补 偿 。 被 征 收 人 也
12、 可 以 依 照 程 序 选 择 具 备 资 质 的 房 地 产 评 估机 构 按 同 地 段 同 类 结 构 房 屋 的 房 地 产 市 场 价 进 行 评 估 , 以 评 估 额 确 定 房屋 征 收 补 偿 金 额 , 但 应 按 该 地 段 住 宅 用 地 基 准 地 价 的 40%补 缴 土 地 出 让金 。(二 )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调换的商品房安置面积或统规统建房屋安置面积和空地补偿构成。1.产权调换范围。产权调换范围为房屋正房部分,房屋的附属部分不计入产权调换面积。房屋的附属部分和装修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按市场重置价结合成新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按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13、额补偿。2.产权调换比例。被征收的房屋只有一层的,按“征 1 补 1.9”进行补偿,即每征收 1 平方米调换新安置住房(套房)1.9 平方米。属于两层的,则按“征 1 补 1.2”进行补偿,即征收 1 平方米调换新安置住房(套房)1.2 平方米;属于三层及以上的,按“拆 1 补 1”进行补偿,即征收 1 平方米调换新安置住房(套房) 1 平方米。3.产权调换房源。商品房开发小区。被征收人可在本县城区内各商品房开发小区选择安置房。由征收机构向被征收人核发载有产权调换面积的购房券。购房券确定的调换面积的购房款由征收机构负责支付。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面积大于购房券确定的调换面积的,15 平方米(含 1
14、5 平方米)以内由被征收人按 1500 元/平方米价格自行承担,其商品房销售价格差额部分由征收机构承担;超出 15 平方米以上的,由被征收人按该安置房的市场销售价购买。被征收人未完全享受 15 平方米优惠的,对差额面积部分,征收机构按 1000 元/平方米对被征收人计付奖励。6统 规 统 建 安 置 小 区 。 根 据 项 目 建 设 实 际 , 适 宜 就 近 建 设 安 置 小 区 的 ,由 政 府 委 托 县 城 建 投 资 公 司 或 具 备 法 定 资 质 的 单 位 , 根 据 城 市 规 划 按 照商 品 房 标 准 统 筹 统 建 安 置 用 房 。 由 征 收 机 构 向 被
15、 征 收 人 核 发 载 有 产 权 调换 面 积 的 购 房 券 。 被 征 收 人 按 先 签 订 协 议 并 腾 空 交 房 先 选 房 的 原 则 ,凭 购房 券 到 统 规 统 建 的 安 置 小 区 选 择 安 置 房 ,选 择 的 安 置 房 面 积 大 于 购 房 券 确定 的 调 换 面 积 的 , 15 平 方 米 ( 含 15 平 方 米 ) 以 内 由 被 征 收 人 按 1200 元 /平 方 米 价 格 自 行 承 担 ; 超 出 15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 由 被 征 收 人 按 与 该 安 置 房同 地 段 商 品 房 销 售 的 市 场 均 价 的 80
16、%购 买 。 被 征 收 人 未 完 全 享 受 15 平 方米 优 惠 的 , 对 差 额 面 积 部 分 , 征 收 机 构 按 1000 元 /平 方 米 对 被 征 收 人 计付 奖 励 。4.空地补偿。房屋占地外的空坪隙地,办理土地登记的,按同地段住宅用地基准地价 60%给予补偿;未办理土地登记的,按认定的面积给予同地段住宅用基准地价 40%补偿。基准地价以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麻阳苗族自治县基准地价的通告 (麻政函2013108号)为准。基准地价依法进行更新的,按更新后的基准地价执行。第九条 被征收的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底层为临街商铺的(底层以上部分按第八条规定予以补偿),
17、按以下方式予以补偿安置,被征收人任选其中一种方式。1.货币补偿方式。由征收机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同地段同类结构的商铺的市场评估价予以一次性补偿,但被征收人应按该地段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 40%补缴土地出让金。2.产权调换方式。根据项目建设实际,就近用同地段同等建筑面积的商铺进行调换。调换的商铺建筑面积大于或小于被征收商铺建筑面积的,在 6 平方米以内(含 6 平方米)的部分,按征收年上一年度的同地段商住楼盘的商铺销售均价的 80%相互结算差价;超过 6 平方米7的部分,按征收年上一年度同地段商住楼盘的商铺销售均价相互结算差价。第十条 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另按房屋正房部分
18、(主体建筑)占地面积(附属部分占地除外)的 20%,以3000 元/ 平方米标准给予购房补贴。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上自建住房、经营性用房(商铺)等被征收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一)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本着“征一还一,结构成新不补差”的原则,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按同地段同用途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房屋征收范围内经确定后,房屋征收机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咨询性估价及公示,并根据估价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见面。被征收人不同意咨询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的,征收机构组织被征收人重新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选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用地性质同地段同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说明。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另按货币补偿额的 10%给予购房补贴。(二)产权调换方式。产权调换实行“拆一补一,以旧换新”的原则,由征收机构按等面积等地段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的房屋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同用途类似房地产市场进行评估确定。征收机构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