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4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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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高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4 期高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2018 年 1 月 15日目 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州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1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的通知6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州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15【市政府办公室文件】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州市 2017 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21印发高州市县域副中心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30高州市人民府公报 2017 年第 4 期1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州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高府规20173

2、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高州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十六届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反映。高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6日高州市人民府公报 2017 年第 4 期2高州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金融机构进驻我市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高州市金融发展环境,完善金融产业结构,提高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力,实现经济与金融互生共长,根据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茂府办20164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3、第二条 补助和奖励对象。(一)在高州市新设立并正式营业的金融机构。(二)为促进高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在加大信贷投放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三)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四)支持金融业发展的金融监管部门。第三条 补助和奖励标准。(一)对以下新进驻高州市的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费补助。1、在高州市设立总部(本项所称总部,是指注册地在高州市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机构)的,按注册实收资本0.8%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2、在高州市设立银行地区总部(本项所称地区总部,是指银行的分行或分公司并在高州市汇缴地区税收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的,按注册实收资

4、本0.9%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3、对在高州市设立的银行支行级机构(本项所称银行支行级机构,是指在高州市设立的银行支行、村镇银行)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4、对在高州市设立的证券、期货分公司或营业部、保险分公司或中高州市人民府公报 2017 年第 4 期3心支公司,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二)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的考核内容和奖励标准。1、银行机构。( 1) 存 贷 比 在 全 茂 名 市 平 均 水 平 以 上 的 , 按 当 年 实 际 新 增 贷 款 余 额 的0.1予 以 奖 励 。 ( 2) 若 高 州 金 融 机 构 本 外 币

5、贷 款 余 额 指 标 得 分 在 茂 名 市各 区 、 县 级 市 中 排 前 两 名 , 对 得 分 ( 以 茂 名 考 核 类 似 的 方 法 对 各 银 行 进 行评 分 , 并 对 得 分 情 况 进 行 通 报 ) 高 于 平 均 分 的 银 行 按 当 年 实 际 新 增 贷 款 余额 的 0.1予 以 奖 励 。 ( 3) 对 支 持 实 体 经 济 贷 款 ( 本 地 单 位 贷 款 +个 人 本 地经 营 性 贷 款 -房 地 产 业 贷 款 -金 融 业 贷 款 ) 比 年 初 增 速 高 于 全 市 各 项 贷 款 的 ,按 当 年 实 际 支 持 实 体 经 济 贷

6、款 的 新 增 款 额 0.3予 以 奖 励 。 ( 4) 当 年 新 发 放支 持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 旅 游 设 施 、 经 济 园 区 建 设 的 中 长 期 贷款 和 “政 银 保 ”贷 款 的 , 按 当 年 新 发 放 该 类 贷 款 的 年 末 余 额 的 0.05予 以 奖 励 。否 则 只 奖 励 得 分 排 前 两 名 的 银 行 , 按 当 年 实 际 新 增 贷 款 余 额 的 0.05予 以 奖励 。 评 分 标 准 如 下 :对各行的贷款发展情况实行100分制考评分,指标得分由基础分、发展水平分和发展速度分构成。基础分 40分(A

7、);发展水平分20分,用各行当年新增贷款量,按最大值比较法计算得分(B);发展速度分40分,用各行当年贷款增长速度,按最大值比较法计算得分(C );指标得分:A+B+C2、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累计投放额度达到1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增加2万元。单个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奖励总额最高高州市人民府公报 2017 年第 4 期4不超过8万元。3、融资性担保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年度新增余额,按万分之一予以奖励。单个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4、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引进资金投资于高州市的项目建设,按投入金额万分之一给予奖励。以上指标均剔除在高州市行政区

8、域以外的贷款和担保额计算。(三)对支持金融业发展的金融监管部门给予奖励。当年全市银行机构存贷比比上年提高的前提下,给予人民银行高州市支行奖励,奖励金额为当年全市银行机构贷款奖总额的8%。第四条 补助和考核奖励程序。(一)符合补助和奖励条件的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政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形成奖励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考核奖励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等组成专门班子,对考核指标数据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本实施办法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确定初步考核奖励结果,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提交市政府审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发放补助和奖励

9、。(三)市政府设立市级财政地方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上述有关各项补助和奖励从该专项资金列支。奖励资金为人民币。(四)市政府每年对存贷比超过全茂名市平均水平的银行和对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予以表扬,并将此作为地方政府优先扶持的重要依据。(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1.不积极参与市政府组织的重大经济金融活动的;高州市人民府公报 2017 年第 4 期52.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3.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公 开 方 式 : 主 动 公 开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常委办,市政协办,市纪委,省、茂名市

10、驻高州有关单位。 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0 月 16 日印发高州市人民府公报 2017 年第 4 期6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的通知高府规20174 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高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十六届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高州市人民政府2017 年 11 月 16 日 高州市人民府公报 2017 年第 4 期7高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消化闲置土地,盘活存量用地,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用地,促进

11、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高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闲置土地的处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 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25%,中止开发建设满 1 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四条 闲置土地处置坚持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在市

12、国土资源局成立闲置土地处置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提供保障。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地税局、市城管局、市房产局等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实施本办法。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进行巡查,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 30 日内高州市人民府公报 2017 年第 4 期8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

13、一,属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七)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的。第八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九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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