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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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循化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清单一、基本情况根据中共海东市委办公室、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循化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东办发201561 号) ,设立循化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县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政策建议。(二)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和上报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县财政性建设项目资

2、金安排计划,并负责项目管理。(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价格政策,负责价格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县级管理的重要商品及价格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场价格监测、成本监测和动态监测。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四)负责经济运行监测和经济发展趋势预测、预警和形势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经济信息;负责汇总分析其他部门经济2社会发展情况;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五)负责全县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的研究、谋划、储备、分析、调度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县项目资金争取工作,组织、协调、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推进工作。(六)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

3、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七)负责城镇化发展建设的牵总工作,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城镇化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提出城镇化建设项目建议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建设资金安排及年度计划的下达等投资管理工作。(八)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统计和全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承担粮食价格监测预警和应急任务,制定完善全县粮食应急预案。负责全县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批和核查工作,做好军队用粮的供应和协调工作。(九)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第一、二

4、、三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工作。协调重大产业基地建设、重大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和铁路规划、建设等方面的相关问题。拟订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3(十)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扶贫开发和以工代赈政策及建设规划,提出农牧县经济发展、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经济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利用及重大项目建设建议,组织生态文明建设重大规划、重点任务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十一)分析提出全县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县能源产业长期规划、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提出能源节约和发

5、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拟订县域性新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管理重大能源项目,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十二)承担县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十三)承担县委财经领导小组、县重大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装备动员办公室、县生态文明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及工程办公室等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一)行政许可(共 8 项)1.公司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407 号 2004.5.26)第 9条

6、 取得粮食收购资 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4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2. 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政府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投资补助,总投资额不足 1000 万元的项目;使用省级资金,总投资额不足 1000万元,且省级资金比例低于 50%的项目;各市、州使用本级资金且总投资在 5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

7、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依据: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建设2012 702 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 101 号 2014.4.23)第 1 项。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市政府令第 3 号)第 1 项。3.各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研批复总投资额不足 500 万元的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政府投资项目,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可直接根据可研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依据: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

8、计及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建设2012 702 号。5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 101 号 2014.4.23)第 3 项。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市政府令第 3 号)第 2 项。4.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下的小型水利项目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 317 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 101 号 2014.4.23)第 4 项。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9、市政府令第 3 号)第 3 项。5.企业投资非跨区总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下的农村公路、资源开发性公路建设项目核准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 19 号 2004.9.15)。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 101 号 2014.4.23)第 7 项。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市政府令第 3 号)第 4 项。6.企业投资农村公路独立桥梁中属于小桥(8 米多孔跨径总长 30 米或 5 米 单 孔 20 米)项目核准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6第 19 号 2004.9.15)。青海省人民政府

10、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 101 号 2014.4.23)第 9 项。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市政府令第 3 号)第 5 项。7.企业投资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下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核准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 19 号 2004.9.15)。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 101 号 2014.4.23)第 10 项。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市政府令第 3 号)第 6 项。8、各类培训班、学前教育、城镇居民生活垃圾费、城镇污水处理费、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城镇公交车票

11、价、出租车票价、城镇住宅物业收费审批依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班收费管理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04 276 号)第 3 条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青计价格 2002940 号)(二)行政处罚(共 48 项)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 92 号 997.12.29)第 39 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7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12、顿。2.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3.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处罚4.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处罚(2-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 92 1997.12.29)第40 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13、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 585 号 2010.11.29)第 4 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8单位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5.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用

14、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 92 号 1997.12.29)第 40 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 585 号 10.11.29)第 6 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15、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第 7 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处罚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 92 号公布1997.12.29)第 40 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1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 585 号 2010.11.29)第 8 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7.经营者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处罚8.经营者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处罚9.经营者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处罚10.经营者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11.经营

17、者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处罚12.经营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13.经营者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处罚14.经营者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处罚15.经营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处罚16.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处罚10(7-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 92 号 1997.12.29)第 39 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

18、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 585 号2010.11.29)第 9 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7.经营者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处罚18.经营者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处罚19.经营者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处罚20.经营者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处罚21.经营者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处罚(17-2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 92 号 1997.12.29) 第 39 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 585 号2010.11.29)第 10 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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