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权力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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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怀化市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权力清单(共 43项)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 注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按照 规定的职责分工,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 规 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

2、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2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 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 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 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6 号)第四条 第一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

3、意见、节能登记表及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 批、核准或开工建 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 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固定 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 展 改 革 委 核 报 国 务 院 审 批 或 核 准 的 项 目 以 及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审 批 或 核 准 的 项 目 ,其节 能 审 查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负 责 :由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审 批 、核 准 、备 案 或 核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核 准 的 项 目 ,其 节 能 审 查 由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发 展 改 革

4、 部 门 负 责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 28 号)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 资产投 资项日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区发展和改革局2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 注3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国发201347 号)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须按照规定 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 外的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

5、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56 号)第三条 企业投 资建设实施核准制的 项目,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 目核准机关。区发展和改革局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 第二款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中华人民共和

6、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的 用 能 设 备 或 者 生 产 工 艺 的 ,由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部 门 责 令 停 止 使 用 ,没 收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的 用 能 设 备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以 由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部 门 提 出 意 见 ,报 请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关 闭 。区发展和改革局5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规避招标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

7、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 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 六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招 标 人 不 按 照 规 定 发 布 资 格预 审 公 告 或 者 招 标 公 告 ,构 成 规 避 招 标 的 ,依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四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处 罚 。区发展和改革局3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

8、体 备 注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责 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区发展和改革局7工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泄密、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以及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9、或者与招标 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 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 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六十五条 招 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 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 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 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

10、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 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区发展和改革局8工业项目招标人透露招投标相关情况及泄露标底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 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 果的,中标无效。区发展和改革局4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 注9工业项目投标人串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

11、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

12、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

13、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 标的,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 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 年内 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区发展和改革局5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

14、 注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业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与中标人不按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 标人违反本法 规定,与投 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 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 标结果的,中 标无效。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责 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15、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 监督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区发展和改革局1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 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 罚

16、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区发展和改革局12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 任。区发展和改革局6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 注13工业项目的招标人擅自邀标,违规发布招投标文件,违规接受投标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

17、务院令第 613 号)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 年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 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发布招标公告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

18、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未发布招标公告而招标的,招 标无效,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区发展和改革局14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七十条 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 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

19、新进行评审 。区发展和改革局15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工 业项 目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由 不 发 中 标 通 知 书 ,不 按 规 定 确 定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改 变 中 标结 果 或 不 与 中 标 人 订立 合 同 ,在 订 立 合 同时 向 中 标 人 提 出 附 加条 件 的 处 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 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20、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区发展和改革局7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 注16工业项目中标人违法转让分包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 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 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 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1、;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 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 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 标人不按照与招 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 定。中华人民其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七十六条 中 标人将中标项 目转让给他人

22、的,将中 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 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 处转让 、分包项目金额 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第七十四条 中 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 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区发展和改革局17工业项目投标人串标或

23、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 年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 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布招标公告不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发布招标公告而招标的,招 标 无效,并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存国家或者省发展和改革部 门指定的媒介发布。区发展和改革局8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

24、主体 备 注18工业项目投标中,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 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区发展和改革局19工业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与评标相关工作人员评标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评标 委员会成员 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

25、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 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 说明的, 应当书面通知 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而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 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 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谠明。 第七十一条 评标 委员会成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

26、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 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 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 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 提出的澄清、 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 的行为。区发展和改革局20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省级工业项目招标业务的处罚行政

27、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笫 613 号)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区发展和改革局9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 注21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 号)第三条 第五 项 完善政府投 资体制, 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 资资金计划。加 强政府投资项

28、 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 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 选择专业化的项日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 资、 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 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41 号) 第六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 3 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 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

29、同 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保留、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与使用 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与勘察 设汁、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 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四) 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五)转让代建业务的。区发展和改革局22 不配合价格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 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 销毁 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

30、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 585 号)第十四条 拒 绝 提 供 价 格 监 督 检 查 所 需 资 料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的 ,责 令 改 正 ,给予 警 告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可 以 处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湖 南 省 价 格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湖 南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4 号 )第十七条 第(二)项 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定价

31、成本监审、价格监测和其他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予以配合,提供有关 帐簿、 单据、凭证、文件电子信息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项 规 定 ,拒 绝 提 供 价 格 监 督 检 查 所 需 资 料或 者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不 改 正的 ,处 以 二 千 元 以 上 二 万 以 下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以 二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区发展和改革局(原区物价局)10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32、 实施主体 备 注23 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 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 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 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 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 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

33、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变相提高或者 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 为。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 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条 第一款 经营 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 之一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

34、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 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 585 号)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 价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 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 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 8 号)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区发展和改革局(原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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