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权力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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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莆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权力清单表一:行政许可(共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

2、,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二)新建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第二项规定中,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修建。其中设区的市所辖的市、区按照上限要求修建,所辖的县按照下限要求修建。第十六条: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第

3、十七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3) 【部门规章】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中发20019号)第九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

4、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关于省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099号)规定:省属单位和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含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学校等组织,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福州市以外的地区,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当地市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单位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核准(1) 【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四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属于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可以

5、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二)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一百四十平方米的。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上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十五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

6、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第十六条: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不得批准免交、减交或者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 【部门规章】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中共福建省

7、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闽委发200117号)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要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就地自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所在地建设不同防护级别地下室每平方米的实际造价计价收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1) 【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九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文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符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标准的,及时出具认可文件,对不符合标准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8、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2) 【部门规章】 国家国动委、发展计划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的通知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零星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审批(1) 【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类分级审批制度;建设管理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9、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管理。 (2) 【部门规章】 国家国动委、发展计划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的通知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二十二条: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申请(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

10、效能。 (2) 【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三条:投资建设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平时使用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使用。人防工程使用证变更申请(3) 【部门规章】 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布的通知 (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2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备案登记人防工程使用证(年检)审核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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