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物价局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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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青阳县物价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 权力类 型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1 行政许可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中发199714 号)第 4 项第二款: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依法征税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2、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 第 43 号)第十九条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登记证制度。 安徽省收

2、费许可证 、 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单位应当在经办场所或者营业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实行亮证收费。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经营者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窗口首席代表审批,作出审批决定并向收费单位核发收费许可证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收费许可证 ,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督促收费单位依法公示、按规收费,做出资质延续、变更或者注销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

3、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发放收费许可证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发放收费许可证的;3.不严格审查,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未及时纠正收费单位违规乱收费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4.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2 行政许可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收费标准审核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主席令 8 届第 92 号)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

4、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建议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定价则无受理阶段。2.审核阶段责任:承办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应当审核申报材料,开展市场调查,收集有关数据,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能一次性告知2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

5、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2、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4 号)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确定,具体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准。定价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3、 安徽省定价目录 (2010 版)依据安徽省定价目录设定的具体目录内容、按照国家发改委令第 44

6、 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 7 条规定的“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的,依据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 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规定的项目内容,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 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要求进行价格听证和成本监审。根据需要开展成本监审、组织价格听证或专家论证,拟定定价方案;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需要制定价格、需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或不需要制定价格的决定(不需要制定价格的,承办业务处应在审议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建议人) ;4.送达阶段责任

7、:需要制定价格的由承办业务处起草制定价格的决定(文件) ,报局领导签发后,制定价格卷宗,并通过报刊、价格网站等媒体对外公示,有建议人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议人;5.事后监督责任:制定价格决定实施期满 1 年,承办业务处开展价格执行情况调查,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开展事后评估;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他应履行的责任。和说明所需材料;2.审核环节违规审查,徇私谋利,审查超时;未开展市场调查;应进行成本监审的未进行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未按照一般技术规范和相关成本监审规定开展,为被监审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应组织价格听证的未组织价格或听证暗箱操作;应组织专家论证的未组织专家论证,或专家论证流于形式

8、,上述行为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3.决定环节违背集体审议原则决定或超时决定的;4.公开及送达环节擅自改动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不及时办结, 不及时或不公开定价结果的, 送达环节不及时或不按要求送达文件的;5.事后监督环节未开展价格执行情况调查;应开展后评估项目而未开展的;6.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3 行政许可 辖区内省级授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1、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 第 43 号)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9、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3核 能的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对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的管理和监督而收取的费用属行政性收费。第五条 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行政性收费标准,应按行政管理行为的合理开支,兼顾社会承受能力核定。第七条 行政机关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所需的费用,应从行政经费中开支。不得借口经费不足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将正常的行政工作转移到所属事业单位而借机收费。第八条

10、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提供特定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属事业性收费。第九条 设立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外,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批。重要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事业性收费标准,应根据提供服务所需的合理费用和服务质量、数量核定。收费单位属全额预算管理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的项目外,不得收费;属差额预算管理的,本着“适当补差”的原则核定;属自收自支的,本着“合理开支,以收抵支”的原则核定。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不得向社会收费。2、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

11、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 号)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审查收费单位申请的收费标准与其履行职能需要是否相适应;对实施收费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 ;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收费标准可进行专家论证) ;审核申请的收费标准;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如收费年审)和定期审核;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对

12、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而予以审核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核程序或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已审核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5.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核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4第四条 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4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不当价格行为的处罚(操纵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主席令 8 届第 92 号)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

13、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

14、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15、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

16、行阶段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8.检查人员泄

17、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5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5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主席令 8 届第 92 号)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国务院令第585 号)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

18、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6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

19、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

20、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6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主席令 8 届第 92 号)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2000 第 8 号)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

21、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7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7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 8 届第 92号)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

22、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令 2007第 199 号)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8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主席令 8 届第 92 号)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

23、的,可以处以罚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主席令第 68 号)第五十二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8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省政府令 2007 第199 号)第二十五条 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24、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拒绝提供成本监审资料或提供虚假成本监审资料的处罚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省政府令2008 第 215 号)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 3000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10 行政处罚 经营者达成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主席令第 68 号) 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 因不履

25、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9格垄断协议的处罚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11 行政处罚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挤、限制竞争的处罚中华

26、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主席令第 68 号)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12 行政处罚 不执行政府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主席令 8 届第 92 号)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

27、、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

28、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程序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

2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3 行政处罚 对乱收费行为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2012 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10的处罚 第 43 号)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乱收费行为:(一)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二)无安徽省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三)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无票据而收费的;(四)不

30、按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五)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六)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安徽省收费许可证而继续收费的;(七)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而收费的;(八)其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收费行为。第三十条 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责令停止和纠正乱收费行为;(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被收费单位和个人,不能退还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四)对有乱收费行为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五)吊销其安徽省收费许可证 ;(六)建议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

31、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罚没收入,由物价主管部门缴同级财政。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

32、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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