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红寺堡区财政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职权名称序号 职权类型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1 行政处罚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与供应商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 年修正)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 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
2、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 书发出后不与中 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 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3、(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 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 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 销毁应当保存的采 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 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 年 财政部令第 19 号)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4、(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 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 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 在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 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5、审查,提出 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区财
6、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 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区财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财政行政
7、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 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 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 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 培训、 调离工作 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 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 进资格、通 报 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区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区财政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 过
8、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 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 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 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9、(二) 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2 行政处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行为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 年修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 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
10、诋毁、排挤 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 应商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 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 年)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 财政部门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
11、查。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 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12、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区财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违反法定的
13、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 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区财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财政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 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 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 比先进资格、 暂 扣行政执 法证件、离 岗培 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 执法资格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
14、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 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 进资格、通 报 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区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区财政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 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3 行政处罚投诉人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15、府采购法(2014 年修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 年财政部令第 20 号)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 诉, 财政部门应 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16、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 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区财政局及相关工
17、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区财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财政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 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 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 比先进资格、 暂 扣行政执 法证件、离 岗培 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 执
18、法资格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 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 进资格、通 报 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 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
1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区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区财政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 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4 行政处罚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等行为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 年修正) 第
20、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 年财政部令第 18 号)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 位不予退还其交 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 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 报 (一)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 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 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
21、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 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
22、,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区财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
23、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 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区财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财政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 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 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 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 培训、 调离工作 岗位、取消行政执法
24、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 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 进资格、通 报 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区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区财政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 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25、子项5 行政处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 方法和 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 评审 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等行为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 年修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 年国务院令第 658 号)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 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 门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6、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 购评审专 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 购评审专家收受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 应商贿赂或者获 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 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 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 年
27、财政部令第 18 号)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 在知道自己为评标 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 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
28、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 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 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 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29、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
30、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区财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 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
31、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区财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财政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 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 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 比先进资格、 暂 扣行政执 法证件、离 岗培 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 执法资格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 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 进资格、通 报 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区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区财政局依
32、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 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6 行政处罚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以虚报、冒 领 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 际金融 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7 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
33、法对财政违法 行为作出处理、 处罚决定。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 缴应 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 缴财政收入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 调 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 资金,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 骗取有关资金 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
34、有关资金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 领等手段骗取 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 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 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 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第十五条 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
35、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 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
36、、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区财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37、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 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区财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财政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 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 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
38、教育、取消年度评 比先进资格、 暂 扣行政执 法证件、离 岗培 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 执法资格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 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 进资格、通 报 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区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区财政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 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
39、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7 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违反 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7 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 行为作出处理、 处罚决定。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 整有关会 计账 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 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40、,(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 领、关 联交易等手段 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 造、 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 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 监(印)制章;(五)其
41、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 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 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第 70 号令)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财 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 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经营 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 法所得的, 处以 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30
42、000 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 财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 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
43、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4、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区财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 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对不履
45、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区财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财政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 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 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 比先进资格、 暂 扣行政执 法证件、离 岗培 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 执法资格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 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 进资格、通 报 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 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区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区财
46、政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 令有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 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8 行政处罚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等行为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
47、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 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 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 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
48、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 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法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 287 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 业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
49、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 则和方法的;(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的;(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 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 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 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