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行政权力清单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办公室 2015 年 4 月 9 日 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事实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彼标准备注行政许可 1200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和重新审核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审批科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 12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2 号公布,2014 年 4 月 24 日修订)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
2、除或者闲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7 号公布,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0 价文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年 11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 号发布
4、施行)第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60 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30 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 15 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5、,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 5 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 10 日内,将审核意
6、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项目建设单位 法定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 60 个工作 日;环境影响报告表 30 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 15 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重新审核 10个工作日。 否 行政许可 1200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审批科、监管科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
7、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 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 否 行政许可 12003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固体)危险废物转移、医疗废物转移、经营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污控科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8、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九条:“转移
9、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 年 5 月 19 日国务院第50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10、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对公众意见,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废弃电器电子
11、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1 号)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第二十四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产生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单位 法定时限:收到外省、市函件后 20 个工作日 否
12、 行政许可 12007 跨设区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监察大队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 第二十五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27 号) 放射源使用单位 法定时限:15 个工作日 否 行政许可 12008 设区市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放射源转让审批、备案 唐
13、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监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第十九条“申请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二)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三)转让双方已经签
14、订书面转让协议。” 第二十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 20 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41 号) 转让放射源单位 法
15、定时限:30 个工作日 否 行政 许可 12009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大气、水)核发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污控科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
16、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4、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5、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6、
17、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4第 12 号政府令) 7、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唐政函2014183 号) 排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 否 行政许可 12010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审批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26 条第 2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12 条第 2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21 条第 2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1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 34 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否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
18、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处罚 12100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 监管科、监察大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1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0、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 5 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项目建设单位 3 个月 否 行政处罚 121002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处罚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监察大队、监控中心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1、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
22、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
23、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项目建设单位 3 个月 否 行政处罚 121002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 第四十七
24、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1003 违反建设项目“试生产”规定的处
25、罚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监察大队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二十四条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
26、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 3 个月 否 行政处罚 121004 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及其他登记制度的处罚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监控中心、大气办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27、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二项等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28、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 19 号)第十七条“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或者登记情况不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 个月 否 行政处罚 121004 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及其他登记制度的处罚 6、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 22 号)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
29、企业,在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生产使用登记证或者获得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撤销其生产使用登记证或者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生产使用登记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生产使用登记证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21005 报告编制机构工作
30、失职、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处罚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监控中心、监察大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评价、监测等有关环境服务机构 3 个月 否 行政处罚 121006 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监察大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
31、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
32、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二十二条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 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4、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17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排污者拒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 个月 否 行政处罚 121007 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监察大队、污控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4、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3、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 30 条“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35、款。”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 个月 否 行政处罚 121008 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的处罚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监控中心、监察大队、大气办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36、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 19 号)第十八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37、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一)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二)不配合进行仪器标定等现场测试的;(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四)不如实回答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询问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违法企、
38、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 个月 否 行政处罚 121008 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的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39、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行政处罚 121009 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处罚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监控中心、监察大队、大气办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40、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 个月 否 行政处罚 121010 擅自拆除、闲置或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处罚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监察大队、监控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41、,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42、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第七十五条第(三)项“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
43、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 个月 否 行政处罚 121011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罚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监察大队、监控中心、大气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44、府批准,责令关闭。”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3、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 个月 否 行政处罚 121012 对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理,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监察大队、大气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45、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受到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 个月 否 行政处罚 121013 违反污染事故管理规定的处罚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监察大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46、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
47、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
48、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 个月 否 行政处罚 121013 违反污染事故管理规定的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
49、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121014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