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秀峰区统计局权力清单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 备注1 行政处罚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009 年 6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1 届第 15 号公布,自 2010 年 1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
2、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桂林市秀峰区统计局2 行政处罚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管理资料来源的统计违法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 年
3、6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1 届第 15 号公布,自 2010 年 1 月1 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桂林市秀峰区统计局23 行政处罚经济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 415 号
4、)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经济普查对象桂林市秀峰区统计局4 行
5、政处罚农业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 473 号,2006 年 8 月 23 日公布施行)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
6、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农业普查对象桂林市秀峰区统计局5 行政处罚污染源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行政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 508 号,2007 年 10 月 9 日公布施行)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
7、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8、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污染源普查对象桂林市秀峰区统计局36 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部门规章】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 7 号,2004 年 10 月 13 日公布实施)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
9、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 38 号,2013 年 1 月 1 日施行)处理。任何单位桂林市秀峰区统计局7 行政处罚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违法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第 10 号令,2007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10、;(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桂林市秀峰区统计局8 行政处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部门规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第 10 号令,2007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
11、桂林市秀峰区统计局49 行政处罚对拒报统计资料人员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2004 年 9 月 24 日自治区人大第十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二)拒报统计资料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广西第 10 届人大常委会第 64 号公告,2004 年 9 月 24 日公布施行)一、企业事业组织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九、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企事业组织桂林
12、市秀峰区统计局10 行政处罚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2004 年 9 月 24 日自治区人大第十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二)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一、企业事业组织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九、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企事业组织桂林市秀峰区统计局11 行政处罚利用统计调
13、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 年 6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1 届第 15 号公布,自 2010 年 1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性法规】2、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 (2004 年 9 月 24 日自治区人大第十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二、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14、下罚款。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人员桂林市秀峰区统计局512 行政处罚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自行编印、发布统计资料或者执法统计调查表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广西统计监督检查条例(2004 年 9 月 24 日自治区人大第十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四)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自行编印、发布统计资料或者执法统计调查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2004 年 9 月 24 日自治区人大第十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一、企业事业组织违反广西统
15、计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九、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桂林市秀峰区统计局13 行政处罚未办理统计管理登记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广西统计监督检查条例(2004 年 9 月 24 日自治区人大第十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三)未办理统计管理登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2004 年 9 月 24 日自治区人大第十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一、企业事业组织违反广西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九
16、、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桂林市秀峰区统计局14 行政处罚对检举、控告、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2004 年 9 月 24 日自治区人大第十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三)对检举、控告、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2004 年 9 月 24 日自治区人大第十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一、企业事业
17、组织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九、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企业事业组织桂林市秀峰区统计局615 行政处罚对不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的处罚【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规定(2004 年 9 月 24 日自治区人大第十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18、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桂林市秀峰区统计局16 行政奖励对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 年 6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1 届
19、第 15 号公布,自 2010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法规】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 453 号,2006 年 2 月 1 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三)
20、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行政法规】3、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 576 号,201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
21、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法规】4、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 473 号,2006 年 8 月 23 日施行)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行政法规】5、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 415 号,2004 年 9 月 5 日施行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性法规】6、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2004 年 9 月 24 日自治区人大第十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主管
22、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控告、检举、抵制统计违法行为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单位桂林市秀峰区统计局717 行政检查 统计监督检查【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 年 6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1 届第 15 号公布,自 2010 年 1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
23、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地方性法规】2、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2004 年 9 月 24 日自治区人大第十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统计违法行为。第九条 统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统计资料的提供是否准确、及时;(二)统计管理登记是否按规定进行;(三)统计报表的制发事发合法;(四)统计资料的管理、公布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五)统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六)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是否受到妨碍;(七)其他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
24、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监督检查制度。【部门规章】3、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国家统计局令第 9 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
25、合有关规定;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或者单位桂林市秀峰区统计局18 行政检查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 年 6
26、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1 届第 15 号公布,自 2010 年 1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
27、、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地方性法规】2、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2004 年 9 月 24 日自治区人大第十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十三条 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违法统计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会同
28、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查处;(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统计违法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成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查处;(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统计违法行为,由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查处;(四)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监察机关查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调查对象桂林市秀峰区统计局819 其他行政 权力违反人口普查资料收集及管理的行政处理【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 576 号,201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
2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四)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六)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第三十五条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0、,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执行普查方案的;(二)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三)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四)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普查机构桂林市秀峰区统计局20 其他行政 权力不配合人口普查资料收集行为的行政处理【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 576 号,201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人口普查对象桂林市秀峰区统计局说明:实行属地管理、共性权力类、非许可审批类事项分别列入附件 2、3、4 表,在此表中不再重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