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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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事务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 要 在我国当前的监狱和看守所的管理中,不同程度的存在“牢头狱霸”恃强凌弱、横行霸道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监狱的正常管理秩序,对服刑改造人员的改造会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可能造成他们的二次犯罪。因此,为了更好地使服刑人员得到改造,应该不断地加强监管秩序的法律法规的推进。 关键词 事务犯 牢头狱霸 存在的问题 作者简介:封立正,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201-02 一、 “事务犯”概述 “事务犯” ,是指经监狱的有关

2、部门批准,协助监狱民警从事监狱内部的事务性活动的罪犯,较长时间从事监狱的图书馆的各种管理人员,帮助民警对服刑人员进行文化技术方面的教育,使得他们能够得到物质和精神双向的改造,以及对监狱服刑人员进行监督,使得他们在监狱的人身安全和重新改造更有保障的罪犯。 由于现在监狱干警的缺乏,导致监狱的大量事务职能分派给通过监狱有关部门认可的服刑人员来代办,他们的职责具体如下:协助干警管理服刑人员的生产劳动和安全,帮助他们在生产劳动中解决在劳动过程2中发生的纠纷和保障他们的生产劳动的安全;带头模范学习监规纪律,并且协助干警维护服刑人员之间的和平相处和学习监规纪律;组织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其中的知识分子可

3、以对其他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并且组织他们进行文化思想教育的考试,提高他们的精神文明,能够帮助他们在服刑期满后更好的重新做人;组织服刑人员进行业余文体活动,使得他们能够在监狱得到德、智、体全面发展。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事务犯的职责不仅涉及到服刑人员的监管、生活、劳动、娱乐和学习各个方面,还直接和他们的行政奖励和刑事奖励相关,直接和他们的减刑、假释挂钩。 二、当前监狱对“事务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往往和想象的所背道而驰,在监管实践中,这些“事务犯”中的相当一部分在得到监狱赋予其一定的权力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和减少了一定的警惕性,他们中有的就直接蜕变成监狱霸头,即牢头狱霸” ,破坏正常的监管秩

4、序。当前我国监狱系统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 “事物犯”问题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下面就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利用手中特权,形成“牢头狱霸” ,严重干扰监狱管理秩序 在监狱秩序方面, “事务犯”的大量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监狱干警进行日常管理和提高服刑人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同时他也给我们带来了不可预测的严重后果,近年来,不断地报道监狱管理秩序的混乱,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服刑人员由违反监规演变为再次犯罪,这些犯罪的一个重要的归结点就是它们基本都和监狱中的“事务犯”在日常的管理活动有一定的关系。如近日就出现了一则“监狱服刑人员为得到3关照向牢头狱霸行贿”的新闻:王某初入监狱,所谓的一个李

5、哥令其交存“管理费” ,否则不能保证其安全,王某开始不服也不信,第一天晚上睡觉时,半夜懵懵懂懂中,觉得有一种液体洒在自己的被子和脸上,睁开眼睛,发现同宿舍的服刑人员小二(李哥的手下)正在向自己撒尿,他当时准备和小二讲道理,却被白天的李哥带了一帮子兄弟围住,准备朝其拳打脚踢,王某当即被吓得钻进被窝并且答应其给其进贡,第二天,王某把家人给其的 350 元生活费赶快给李哥进贡,此后的几个月连续进贡。 (二)对“事务犯”的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现在的监狱“事务犯”虽然掌握一定的权力,但是他们在法律上和社会上是得不到承认的,赋予他们权力的仅仅是监狱的某些干警,他们通过自己粗略的主管判断,然后把属于自己

6、的部分工作交由这些“事务犯”进行管理, “事务犯”行使自己所谓的权力的依据仅仅是监狱的规章制度,没有较权威的法源,因此即使他们没有发展成牢头狱霸,由于没有安全保障,他们很有可能遭到报复,这样他们为了自己的安全,也会想要发展自己在监狱的群体势力,以代替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若是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事务犯”的法定权利和义务,那么牢头狱霸的现象可能会出现的愈少。 (三) “事务犯”的特权现象严重,造成监管的严重不公 监狱里对服刑人员进行奖励的最直接和最受欢迎的方法就是加分,分数积累达到一定的高度,就可以对他们进行减刑或者假释的刑事奖励。我国立法对表现较好的服刑人员给予假释、减刑和缓刑制度的规定,减4刑

7、指由于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但是“表现较好”最为直接的依据就是他们在日常改造劳动中的积分, “事务犯”凭借着在监狱拥有的特权,并且基于干警对自己的信任,随意为自己加分,以期望得到减刑或者假释。 三、关于“事务犯”管理的一些建议 在我国当前的监狱和看守所的管理中,不同程度的存在“牢头狱霸”恃强凌弱、横行霸道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监狱的正常管理秩序,对服刑改

8、造人员的改造会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可能造成他们的二次犯罪。因此,为了更好地使服刑人员得到改造,应该不断地加强监管秩序的法律法规的推进。下面我们就监狱的“事务犯”管理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1在我国的监狱管理中,监狱的有关部门须严格执行各类狱政管理制度,更应强调监狱干警的现场直接管理和直接操作工作,不能放任“事务犯”胡作非为,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管理,同时建立健全与“事务犯”进行监狱管理相应的问责制度,对发生问题甚至犯罪行为的所属管理区域或者部门的干警,追究干警的失职、失责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乃至刑事责任。同时,驻住监狱的相关检察人员务必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深入“三大现场” ,即教学

9、楼、监狱宿舍和服刑人员劳动改造的场所,安排干警亲身监督,对现场监督加大力度,方便干警掌握第一5手资料,及时对犯罪具体情节进行深入了解,并且督促监狱秩序管理的干警到岗履职,采取一些监督干警到岗的管理措施,例如进行指纹签到,这个只有本人才可以签到,任何人都无法替代自己签到。 2我国虽然对我国的监狱制度有了相关的立法法律,但是还不够具体到深入各个监狱的日常管理当中,就像我国虽然有了宪法、刑法、民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具体到各个少数民族和经济特区,又结合当地的具体经济发展和风俗习惯,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所以监狱法具体实施到各个地方,又要在总的原则不变的情况下,具体细化适合各地方监管场所规范“事务犯”的管理制

10、度,同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各个地方监狱的实际情况和所狱驻人员的犯罪情节和人身危害性的大小,具体制定各个地方的监狱管理章程;严格“事务犯”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譬如使用那些具有较高教育文化水平、具有某项技能的、并且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意识的服刑人员协助干警管理;设定“事务犯”的适用时限和使用范围,例如对那些刑期较长的罪犯可以进行“岗”前培训,更加有助于协助干警进行日常管理,并且规定一定的任期,对于期间届满的,由广大服刑人员进行选举,结合民警的日常考察,最终决定下一届人选,不得连选连任。加强对“事务犯”的管理和考核,对他们进行考核,要结合民警的日常观察和深入服刑人员中去得到他们对“事务犯”的反映。监

11、狱的派驻检察室也要参与日常管理中去,对“事务犯”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档案,方便及时掌握各个部门的“事务犯”工作种类的变化和调整、行政形式奖励和惩罚的具体情况,以及干警对“事务犯”的任用、信用程度和日常管理情况,把重点放在工作种类无变化、任期时间长、民警信任度高的6“事务犯” ,防止他们演变为“牢头狱霸” 。 3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加强监狱的基础设施的建设,使得民警可以从服刑人员中获取更深层次的认识。监狱有关部门应该向上申请拨付建立监狱犯人的举报、控告和申诉平台,更好的防止牢头狱霸的形成,防止监狱内部出现向“事务犯”行贿、 “事务犯”带头聚众闹事等不法行为。建立罪犯和干警或者外界安全有效的沟通的平台

12、,拓宽有关“事务犯”的信息和情报的搜集渠道,通过网络或者信件的来往,帮助服刑人员解惑或者帮助他们伸张正义,最大化的保障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派驻监狱的检察人员应当深入监狱宿舍,监狱的科、教、文、卫各个场所,和监狱的劳动改造场地,勤走、勤看并且勤于和服刑人员进行沟通,向他们传递健康的和最新的外界消息;通过在监狱设立检察信箱,并且在信箱上方安装电视监控,以防被不法人员半途劫去,得不到真正的公平正义;建立检察官和服刑人员沟通的制度,更好的了解案情,使得案件的真相能够最大限度的呈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和民主,制定检察官约见制度体现我国的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等等;以上几种方法可以更好地畅通罪犯申控、信访、

13、信息通道,方便我国的司法主体主动掌握监管信息。 4我国的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法非法拘禁、报复陷害、暴力取证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和监督,所以我国的检察机关充分利用自己的检察职能,严格审查民警的失职、渎职乃至发展为贪污、受贿等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罪犯精神世界,营造更加良好的改造环境,减7少“牢头狱霸”产生的空间。一个方面检察机关对监狱干警交予事务犯行使自己的部分职权进行严格审查,使得他们行使职权的过程和结果透明化,保障事务犯在行使职权的安全的同时,也要确保他们在具体行使职权时不得藉以报复其他服刑人员,或者对其他服刑人员加以精

14、神或者身体上的伤害;另一方面,严格检查干警是否存在舞弊的职责行为,在干警之间制定相互监督的制度,并且严格审查干警的财产情况,防止存在受贿行为,造成监狱队伍的不纯洁,对职务犯安排人情工作,更好的体现我国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四、结语 我通过与服刑人员的交流与沟通,深刻地体会到他们的忏悔和对自己家人的思念,所以监狱中的公平正义显得尤为重要。在此,真诚地希望我的拙见能够有利于公平正义在监狱内最大化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刘华关于短期自由刑服刑罪犯的调查报告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6) 2王风对罪犯考核奖惩制度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0(15) 3靳绥东服刑罪犯医疗费用保障研究当代经济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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