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与公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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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P2P 网络借贷与公证摘 要 P2P 网络借贷是在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在该模式下,借贷双方的认证、谈判、签约、清算、交割等过程都是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实现的。由于其快速、便捷等优势,P2P 网络借贷自诞生之日起迅猛发展。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解决了很多个人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也使金融竞争格局有了新的变化。本文首先阐述了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产生与发展、中国 P2P 网络贷款平台运营模式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公证机构介入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路径选择。关键词 P2P 网络借贷平台 公证 提存 强制执行 民间借贷服务登记中心 作者简介:张游美,哈尔滨公证处。

2、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35-02 一、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产生与发展 2005 年,第一家 P2P 网络借贷平台 zoPa 在英国出现。这是一种全新的借贷模式,即出借人根据平台上公布的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金额等借款信息做出贷款决定,借贷双方均有选择贷款利率的权利。在整个交易中,P2P 网络借贷平台代替银行成为中间人,负责处理借贷双方交易中的一切事务:法律文件的归集、借款人的信用认证、雇佣代理机构为2出借人追讨欠账等。 P2P 网络借贷平台于 2007 年传入我国,并于 2008 年在全国范围内快速发展,其影响范围不断扩大,

3、交易数额日益增长。在过去的几年里,凭借行业经营者的不懈努力以及广大用户的大力支持,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规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 二、中国 P2P 网络贷款平台运营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外部存在的问题 1.相关立法不健全,监管缺失:对于 P2P 网络借贷平台,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立法,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只能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2.P2P 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混乱,良莠不齐:目前,国内的 P2P 网络借贷平台出现了三没有:即没有准入门槛,又没有监管机构,更没有行业标准,P2P 网络借贷平台遍地开花,各借贷平台发展水平极不均衡,行业发展极为混乱。 3.没有相关信

4、用评级体系,信用风险极高:P2P 网络借贷平台最主要的风险来自于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不解决信用评级体系问题和信用风险管理问题,P2P 网络借贷平台即使快速发展,也难以可持续性发展关键。 (二)内部存在的问题 1.信息极度不对称的问题:P2P 网络借贷平台,最大的难题在于信息不对称,出借人无法确认核实交易对象,也就是借款人的身份问题,对于那些恶意诈骗的人来说,身份、财产等造假并不困难,甚至经常出现借款人冒用他人信息,或一人在多个网络借贷平台注册多个账户骗取贷3款的情况。 2.信用风险导致出借人利益难以保证:借款人借款后不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无疑是 P2P 网络借贷平台最大的风险,即来自借款人的信用风

5、险。即便采取了审核、调查等措施,因为其行业发展模式的特殊性,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风险仍然常常导致出借人利益受损。 3.特殊金融身份增加其市场风险:作为正规金融的影子银行,P2P 公司对利率的波动其实非常敏感。因此,对于 P2P 网络借贷平台来说,借款利率的变动是一把双刃剑,在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中,只有对市场风险掌控能力较强的 P2P 公司才能存活并发展下去。 4.资金无处托管致使平台资金缺乏安全保障:P2P 网络借贷平台为了避免资金池,一直渴望将资金托管到商业银行或第三方托管机构并定期出具监管报告,但由于其平台的特殊性,一直很难实现。而由于资金无处托管,致使平台建立了巨大的资金池,为平台挪

6、用资金、携款逃跑埋下了隐患。 三、公证机构参与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路径选择 (一)提存 在美国,P2P 网络借贷平台是和银行合作的,著名的 Prosper 和Lending Ctub 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都存放在 Wells Farg 银行里。但是在我国,一方面由于托管资金总额不高,而审核和监管程序和成本又比较高,因此,尽管比较正规的 P2P 网络借贷平台为了避免资金池希望托管资金,但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托管机构却不愿意接受。另一方面,P2P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新生事物,由于缺乏立法依据和政策定位,其托管资金的4意愿一直难以实现。2011 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对人人贷涉及

7、的业务风险发出了七大警示,各银行为避免风险,纷纷与人人贷划清界限。这使 P2P 网络借贷平台更是陷入了托管无门的困境,结果发生了大量的 P2P 网络借贷平台老板携款潜逃的事件。 在此,P2P 网络平台可以与公证机构合作办理提存业务,将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出借方的借贷资金不直接转入 P2P 自身平台的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而是直接转入公证机构的专用提存账户,由公证机构对其资金进行监管,以达到与其网贷平台自有的资金分割开来的目的。这就避免了平台或第三方接触借贷资金,从而改变了大量借贷资金会在流入、流出或滞留在 P2P 网络借贷平台或第三方平台的局面,将其资金滞留的账户由平台或第三方的托管账

8、户变成了公证机构的提存账户,从而避免了资金池的出现,改变了 P2P 网络借贷平台能轻易将出借人的资金挪用缺陷,维护了资金的安全,携款潜逃的风险就会减少或彻底消失,避免和杜绝资金风险事件的发生。从而也改变了用第三方托管机构账户代理结算的方式,这也避免了第三方托管机构赚“利息差”的可能。 同时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的给付条件给付提存标的。在以对待给付为提存生效条件的情况下,在提存受领人没有进行对待给付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向对方给付提存标的物。提存受领人在领取提存标的物的时候,还应当提供身份证、提存受领通知书或公告和相关债权的凭证,并承担由于提存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在提存

9、受领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情况下,提存受领人还应当提供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相关凭证。委托第三人代为受领时,还应提供经公5证的委托书。基于债权转让、冲抵等原因需要由第三人代为受领提存标的物的,该第三人应当提供已取得提存之债债权的判决、裁定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该提存公证规则还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挪用提存标的物。公证机构或公证机构相关人员挪用提存标的物,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外,对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提存期间,提存标的物毁损和灭失的风险也由提存受领人承担;由于公证机构的过错导致提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骗取提存标的物,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

10、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公证机构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给付提存标的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需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条件应当给付的,公证机构拒绝给付的,可以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公证机构限期给付;延迟或拒绝给付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予以给付的,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负有给付义务的公证机构承担。这些都对提存中资金的安全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提存业务对于弥补信用缺失,增强借贷双方之间的交易信心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为保障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安全加了一把“安全锁

11、” ,会顺其自然的成为 P2P 网络借贷的“必需品” 。目前我们应当抓住这一有利的时机,不断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努力寻求突破口,尽快完善该领域中的提存业务,尽早进入 P2P 网络借贷市场。 (二)赋予借款抵押合同、借款质押合同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6在传统的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一般是朋友、同事或亲属等,而在P2P 网络借贷平台中,借贷双方往往互不相识,这使出借人完全不了解借款人的身份、资信等情况,如果仅是信用担保,风险巨大,必须通过担保、质押等控制风险,而赋予借款担保合同和借款质押合同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有效地控制 P2P 网络借贷中的风险,主要表现为: 1.规范 P2P 网络借贷平台:当事人申

12、请办理赋予 P2P 网络借贷平台中的发生的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机构可以对该借款合同的主体资格、借款利率、抵押担保物等合同中的条款进行审查,并指导当事人完善其借款合同,使其合同条款真实、合法、有效,从而规范 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借贷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2.固定证据效力:在 P2P 网络借贷平台中,借款人出具的借条,或者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然也能起到证据效力,但这些证据往往很随意,规范性和完整性不够,双方容易因为产生分歧而发生纠纷。而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而且公证机构往往会建议借贷双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实现借贷行为,这将大大地预防和有利于借贷双方纠纷的解决

13、。 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P2P 网络借贷中借款合同经过公证但没有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该公证的债权文书只具有证据效力,而在发生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不能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财产。借贷纠纷案件诉至法院,往往经过诉讼的持久战,诉讼过程中经常出现借款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致使出借人即使胜诉其债权也难以实现。但如果在 P2P 网络借贷中该借款合同经公证并赋予其强7制执行效力,在实现债权时,就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后直接到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出借人就可以快速的实现债权。 (三)公证机构建立 P2P 网络借贷平台并同时建立民间借贷服务登记中心 1.法律依

14、据: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和第十二条规定。从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证机构建立民间借贷服务登记中心既符合公证法,又具有着天然的公信力的优势。 2.审批手续: (1)建立 P2P 网络借贷平台所需审批手续。P2P 网络借贷平台本质上来说属于普通的互联网公司,申请成立 P2P 网络借贷平台只需要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部门注册个公司,再根据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通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即可。截止到 2014 年 9 月,互联网金融管理政策标准还未出台落地,暂时与普通公司注册无太大差异。P2P 借贷平台属于软件类公司,注册 P2P 平台公司时需要进行计算机软件专项审批,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会涉及到。 (2)建立民间借贷服务登记中心所需审批手续。所谓的民间借贷服务登记中心,是指聚集了民间融资中介服务、备案管理及监测体系等功能,不以盈利为目,带有公益色彩的对民间借贷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备案纯服务机构。根据温州建立民间借贷服务登记中心的程序,它只需要经过市、区两级政府批准后即可成立。 8(3)登记流程: 参考文献: 1谢平、周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2012. 2艾金娣.P2P 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防范.观察思考.2012(14). 3莱?威?钱德勒、斯?姆?哥尔特菲尔特.货币银行学(上).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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