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把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摘 要:文章浅析了坚持党的领导、发扬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我们党对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三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根本要求。 关键词: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一)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力量。在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必须防止各种干扰,特别是不能把西方的所谓“民主” 、 “自由” 、 “人权” 、价值观等不加分析地照搬
2、过来,更不能照搬所谓“三权分立”式的西方模式,而只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法制是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存在而存在的,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人民群众成为国家的主人,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行使自己的权利,并自觉守法,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要求。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办事。只有在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得到全社会的普遍服从和遵守,成为2一切行为的准则和国家管理活动的依据时,才称得上依法治国。只有真正做到依法办事
3、,才能促使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普遍的遵守,才能为实现依法治国提供切实可靠的保证。 (二) 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统一于依法治国这项伟大事业,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标志。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也就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而这种体现是通过党的领导作用来实现的。 从依法治国的手段上看,是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的统一。党的政策是党在政治生活中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作出的政治决策。党的领导作用实现的基本方式之一就是制定和实施政策,以指导国家的活动。国家活动的基本方式是制定和执行法律。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发展和完善,党把对国家和
4、社会事务的领导从主要依靠政策转变到主要依靠法律上来,就更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 从依法治国的形式上看,是发扬民主与依法办事的统一。从某种意义上说,民主加法制等于法治;实行依法治国,目的是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 “民主的法制化” ,就是将人民的民主权利以及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民主生活、民主形式、民主程序,运用法律和制度加以确认和保障,使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保障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性和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和破坏。 “ (三) 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是我3们党在新形势下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重大发展和进步。我们必须通过贯彻实施依法
5、治国的方略,改善党的领导。一是转变我们党的领导。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就是通过依靠人民群众和人民代表大会、依靠社会组织和各种社会力量,运用人民的权力,支持和监督政府行使权力,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转变我们党的执政方式。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必须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三是转变党员干部的思想观念。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广大党员应当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以党的政策为指导,当党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之后,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观念,充分尊重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发扬
6、人民民主。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社会主义法治应当而且必须反映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需要。一要充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保持国家的性质不变。二要切实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准确、全面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促使其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三要促进立法的民主化。在法律起草、通过的过程中,必须有相应的民主程序,以保证征求和吸收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集思广益,保证人民代表能真正反映人民群众呼声,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履行自己的立法职责。四要加强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克服权力腐败,防止权力滥用,维护法律权威、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一环。五要加强普法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六要发展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 在我国,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所以依法行政和4公正司法是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具体表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依法行政必须做到:(1)有限行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该管什么,该做什么,该怎样管、怎样做,这些都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加以明确,并用法律予以规范。政府只管政府应该管的事情,对市场的事情不能什么都管。 (2)规范行政。要在行政机关当中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用法律规范政府行为;法律规定的政府行为,不仅要符合实体法,而且要符合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