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公司及分公司的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 名称:公司设立登记。 (二)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5 年 10 月 27 日主席令第 42 号发布、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三次修订、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的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1994 年 6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 号发布,根据 2005 年 12 月 18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 2014 年 2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设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龙州县工商行政管理 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放权限:登记 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具有管辖权的上级 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可以登记冠以上级行政区划的有限责2 任公司;经具有管辖权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可以登记冠以同级行政
3、区划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
4、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3 六、申请材料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 请书; 2. 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
5、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5.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6.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7. 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
6、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 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4 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
7、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 1.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 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
8、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 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5 2. 股 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
9、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 董事、监事和经 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6.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7. 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
10、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 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法律、
11、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 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1.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 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 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
12、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 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二条规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 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机构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公司章
13、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公章); 4.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6. 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
14、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
15、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 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1.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8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 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
16、当注明“与 原件一致”,并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
17、的提交); 4. 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 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
18、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于第 3 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7.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任职文件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 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 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9、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 核准通知书; 10.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10 2.公
20、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 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签署,或者由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4. 以上涉及发起人签署的,自然人发起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发起人加盖公章。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 11 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 5 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 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税 2014 101 号) 规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 , 暂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企业注册登记费 ”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1-8811199、投诉电话: 0771-8831251。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