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防工作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保障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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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边防工作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保障问题研究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以下简称宪法 )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边防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但因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法律规定无法得到切实的执行。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舆论监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加强对此问题的研究,对维护边防执法执勤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 边防 执法执勤 少数民族 语言文字权利 保障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

2、9-0592.2016.06.222 公安边防作为一支重要的执法队伍,主要分布在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其中西藏、新疆、内蒙古尤为明显,此类地区执法执勤环境特殊,形势日趋复杂。作为窗口执法单位,在少数民族居住区的执法执勤活动中能否依法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直接反映着官兵执法执勤水平和群众工作能力,执法执勤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影响到中国法律的威信及当事人的权益保障。 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保障的法律文本依据 (一)国际法依据 目前,中国已加入 26 项国际人权公约,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2权利国际公约对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言,可以免费获得译员的援助的专门性规定。这些国际法精神在国

3、内法中通过不同形式加以吸收,形成了国际法依据。 (二)国内法依据 1.宪法及宪法性法律规范的规定。我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从不同角度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保障问题作了相关的规定,构成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保障的宪法及宪法性法律依据。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从不同角度来保障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利益,构成较为全面的法律依据。 3.行政法规及部委规章关于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分布比较分散、庞杂 ,与边防执法执勤相关的主要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保障进行了规定。

4、4.地方法关于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主要有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这些规定较为具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述的相关依据从法理层面消除了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障碍,保证了平等地行使权利,维护了合法权益。但规定的原则性强,缺乏具体保障程序和保障措施。 (一)现有边防法律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保障不够 3边防部队作为一支武装执法力量,承担着大量的执法办案任务,既有边境管理治安案件、也有边防行政案件,同时对公安边防部队“三类六种”案件具有刑事管辖权。加之边防工作环境的特殊性,案件当事人中少数民族成分占很大的比例,特别是西藏、新疆、内蒙、云南、广西等边境地区更是如此

5、。以本人所在的西藏边防总队为例,近几年来处理的案(事)件中需用双(多)语的案(事)件占受理案(事)件总数的98%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审判,用当地通用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法律文书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与之相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作为边防检查工作法律依据中位阶最高的一部法律,对此类问题没有任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对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讯)问或者提供翻译进行原则性的规定,但缺乏用当地通用文字制作法律文书、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6、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这些规定一是从法律层面就缺乏运用少数民族文字进行记录、发布相关规定,出现了空白,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执法办案人员缺乏保障当事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意识,进而损害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二是对翻译人员的主体资格、条件无任何法律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依据,这也就造成了日常4工作中缺乏对使用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翻译的意识,将翻译工作简单化、随意化,边防部门作为窗口执法单位,其一言一行直接影响到中国的国际形象,影响到中国法律

7、的威信及当事人的权益保障。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舆论监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翻译工作的简单化、随意化做法必将给边防工作乃至国家工作带来被动局面。 程序公正可以提供一种特殊的自由讨论、沟通的场合和方式。作为一种内在价值,体现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现代法治文明。以这种法理为基础,我们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双方均能听懂、看懂的语言文字履行告知、回避等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但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兼具双语翻译、法律专业队伍,边防执法办案人员因不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而只能习惯用自己所熟悉的语言文字开展执法执勤活动,即便我们做到“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8、,实现实体意义上的公正,但是由于语言障碍,缺乏与当事人的充分沟通(包括语言沟通和文字记录) ,而失去了法律应有的内在价值,无法保障当事人民族语言文字权利。 (二)警务公开缺乏少数民族文字内容 警务公开制度作为民众对警察执法权力运行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意义在于保障民众知情权。作为一种语义上抽象概括的制度规定,在无法做到人人理解,特别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因语言文字障碍,更难实现。本人认为在少数民族居住地区真正实现警务公开,需要通过使用本民族语言对文本内容进行翻译和解释使当事人充分知晓、理解警务公开的具5体内容。实际工作中执勤现场、办案场所的警务公开栏中公开了大量的内容,但因缺乏少数民族语言翻译或相关

9、解释而使当事人无法真正知晓所公开内容,无法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无法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开作用。一项制度的价值不在于它制定的内容有多么丰富全面,而在于制度的落实,在于公众的理解和认可度,否则只是停留在纸张上的黑墨而已。(三)翻译工作实现专业化面临重多现实困难 从国际法到国内法,从宪法到普通法均从不同角度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提供翻译的进行了规定。边防工作中翻译工作应贯穿边防执法执勤各个领域,但鉴于边防执法执勤工作具有政策性强、专业性强、时效性强、涉密性强等特点,加之法律语言本来的严谨性,要求翻译工作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边防执法执勤工作的特点。 2.精通双(多)语。 3.具有较好

10、的法律素养。 4.了解边境地区民族政策及风俗习惯。 边防工作实践中,翻译人员的选任不规范并且素质无法保证,在很多单位普遍存在参与执法办案的民族同志兼任译员的情况,他们的翻译资质、文化水平、法律素养等能否满足现实的要求,能否达到当事人的期待值都是未知数。翻译人员非专业化的缺陷直接导致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变质” ,因此难以保证翻译的质量,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公正、公开化,很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边防部门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执法的必要性 6(一)执法执勤规范化建设的需要 随着边防执法执勤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对边防执法执勤人员的执法理念、职业道德、执法水平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执法窗口单位和国

11、家执法力量,边防执法执勤工作应适应中国法治化进程,努力提高执法公信力,进而推动公安边防工作和加强队伍建设。 特殊的执法执勤环境、生活地域对我们运用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执法执勤的需求也越来越高,这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对法治意识、舆论监督不断增强的背景下,保护执法执勤人员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将起到积极作用。从国际法到国内法,从宪法到单行条例从不同的领域、不同法律层面、对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权利作了详细的规定,构成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保障的基础和根据,可见其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提高边检服务水平的需要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高边检服务水平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12、出台,要求全国边防部门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总体要求,以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准,以服务为工作中心尊重和体恤每一名出入境人员,为每一名出入境人员提供同样优质的服务。 ” 由此我们可以筛选几个关键字:人民满意、服务、人本、尊重、体恤等等,无处不体现以服务为中心的理念。我们的工作环境大多在少数民族居住区的边境地区,在这一特殊地区要实现边防工作和群众意见所说“尊重和体恤每一名出入境人员,为每一名出入境人员提供同样优质的服务” ,必须以保障出入境人员语言文字使用权为基础,这是出入境7边防检查机关所处的特殊工作环境所决定的。做到这一点,我们需要了解服务对象、倾听他们的诉求,这样边检服务水平才能提高

13、。语言是人类思维活动的重要载体,前提条件就是服务者和服务对象之间消除在语言层面的沟通交流障碍,提高边检服务水平工作应建立在充分交流、积极参与、良性互动的基础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熟悉并保障出入境人员的语言权利。 (三)边防群众工作的需要 群众工作在边境管控、情报调研、打击犯罪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群众工作是边境稳定和部队发展基础。和谐的警民关系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显得尤为重要和敏感。随着爱民固边战略的深入开展,边境地区警民关系日趋和谐,但离群众期待仍有很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一是群众工作方式方法简单;二是工作流于形式;三是由于语言沟通上的障碍,致使与群众的沟通交流不够深入等等,

14、因此深入开展边防群众工作,促进警民和谐关系必须掌握当地的语言和风俗习惯,必须从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权利入手。公安部在深化爱民固边战略三年规划纲要将“全面提升群众工作本领。推动群众工作进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要注重培养一批熟悉民族政策、懂民族语言、维护民族团结的工作能手”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措施。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将“边防派出所民警 三懂四会达标率不低于 80%能够熟练使用群众语言报告工作,通晓当地民俗风情”作为目标任务,可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边防群众工作中的重要性。 四、完善边防执法执勤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途径 8(一)完善边防工作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障机制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和发展权在宪法 、

15、 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得到充分肯定,但现有边防法律法规中有关民族语言文字权利保障范围有限,内容相对单一,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加大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对基层执法执勤工作的指导具有积极意义,也有利于推动法律层面切实保护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一是明确执法主体资格。边防执法执勤工作具有政策性强、专业性强、时效性强、涉密性强等特点,因此对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的执法执勤主体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翻译队伍帮助外,执法执勤主体本身也应具备相应的素质,因此有必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主体资格。二是完善配套边防法律法规体系。除了现有的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讯)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

16、字的当事人提供翻译等规定外,在与边防工作密切相关的爱民固边战略、执法执勤、提高边检服务水平等领域的法律文书制作、布告发布、信息公开等方面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为载体做出具体规定。三是完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相关程序性规定,真正实现程序公正。四是对边防工作翻译人员的资格、招收程序、权利与义务、责任承担等方面实现法制化,确保翻译队伍的质量和稳定。(二)提高执法执勤人员法治意识 边防工作中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主体是执法执勤官兵,他们的法治意识、服务意识强弱直接决定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程度。因9此除了建立健全边防法律法规体系外

17、还要加强执法执勤官兵的执法执勤理念教育。一是克服重业务轻理念的思想。除了学习业务法律知识,最重要的还是加强理念层面的教育,熟悉边防法律法规中的法理精神,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二是加强形势政策教育。通过教育使官兵熟悉国家对不同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正确把握和使用相关政策,促进警民和谐关系。三是处理好服务与管理的关系。在执法执勤中克服官本主义思想。在依法严格管理的同时注重方式方法,做到有理有节。逐步实现管理中体现服务,服务中实施管理。 (三)加强执法翻译队伍建设 加强边防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对保障执法执勤工作中保障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利具有直接影响,因此使用和培养上把掌握本

18、民族语言文字作为一项具体要求是非常有必要的。因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翻译队伍建设: 1.招收翻译人员时把好质量关。根据不同单位对执法岗位翻译队伍的需求现状,侧重招入精通双语(多语) 、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可着重从民族院校招收本民族语言研究专业人才。西藏边防总队 2015 年度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简章中将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语)专业作为单独的招收对象,这种做法利于队伍的综合发展,可供借鉴。 2.基层单位要根据单位实际,确保这类人员能安排在执法翻译岗位上,不能以业务量少等为由挪用人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3.把好培训关,根据边防执法执勤工作具有政策性强、专业性强、时效性强、涉密性强等特

19、点,通过集中培训,到当地公安机关跟班学习10等形式,着力提升民警综合执法能力素质。 五、结语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的边防工作中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对依法治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对深入推进边防部队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边检服务水平和全面实施爱民固边战略具有深远影响。 注释: 张保平.边防法律制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高边检服务水平的意见.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2王国良、李耕耘.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案件办理.河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2012. 3公安部政治部.边境管理学.北京:群众出版社.2011. 4窦梅、林蕾、田应斌.论少数民族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之权利的司法保障.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 5黄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述要.民族翻译.2013(3). 6杜社会.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真实意蕴.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7陈鹤.浅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法律保护.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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