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慎遗失医疗收据能否报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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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慎遗失医疗收据能否报销患者:发票原件遗失报销遭拒 云南省永仁县的李大妈,退休前是当地地方税务局职工,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14 年 9 月,李大妈因病从县医院按程序转院至邻省四川条件较好的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 2.3 万余元。因为在外省就医,李大妈家人自行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 当年 9 月 16 日,李大妈病愈出院,同月 18 日就早早拿着医院出具的相关票据到县医保中心(以下称医保中心) ,她提供的报销费用资料经工作人员审核并通过,医保中心收取一联留存后,在李大妈报销联上加盖了医保中心财务专用章,告知她在 10 月 14 日至 20 日凭相关医疗费单据并提交银行卡信息

2、报账。 2014 年 10 月 14 日,李大妈到医保中心财务科提交报账资料,财务室告知必须提供医院发票原件。反复回忆并回家查找,李大妈发现发票原件不知遗失在哪儿了,而自己手上只有加盖医保中心财务章的复印件,财务室遂以原件遗失为由拒绝支付。 医保中心的答复让李大妈很是烦恼。当时,她的亲属劝她:丢了就丢了,去医院补一下有效证明,到医保部门重新申报报销不就得了。但是,这么一件貌似简单的事,最终把李大妈一家折腾得精疲力竭 抱着试一试的想法,李大妈返回攀枝花市中心医院,在主治医生帮2助下对医院票据存根联采集取证,随后在医院财务科协助下取得存根票据复印件,加盖了医院财务科公章,上明确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3、,原件存我处”字样。 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满心欢喜的李大妈重新提交了医保费用报销申请 ,然而医保中心还是给她泼了一瓢冷水。工作人员明确答复按照云南省、楚雄州和县关于医保费用报销的规定,该复印医疗票据证明也不可以报销,必须是医疗发票原件。 “作为一名医保参与者,一名患者,发生重大疾病时依法依规报销医疗费用是唯一能想到的。 ” 提起往事,李大妈还是十分不解。因身体不好,李大妈的医疗费用开支巨大,仅 2014 年她就先后 4 次住院,在本地住院治疗的都按照规定在医院核销了应该报销的部分。外地就医的 2万多元接近其一年的退休工资,给其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带来了极大的负担,医保中心不报销医疗费用的决定剥夺了

4、她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心里实在难受。 医保中心:政策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在疾病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医保中心以未能提供住院原始收据拒绝核准报销医疗费,属不作为的不当行政行为。 ”经多次协商,李大妈在外省就医的相关费用还是没有得到核销。 为此,按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的规定,她一纸诉状投寄到试点法院元谋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医3保中心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给予按规定比例报销相应的费用。 那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加人因医疗费发票原件丢失,其持加盖医院印章的医疗费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报销医疗费用

5、是否符合规定呢?当地医保部门表示,他们也是按法律规定和政策办事。 据医保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李大妈出院后,请求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即住院医疗费核销,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后受理了她的申请。 当年 10 月,医保中心通知李大妈办理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手续时,其不能按照省、州文件规定提交相关的原始凭证,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因而没有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即住院医疗费。 2014 年 12 月 19 日,李大妈再次提出医保费用报销申请,医保中心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对其报销申请作出明确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第十四条的规定:“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6、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李大妈没有原始凭证(收费收据) ,医保中心无法办理费用报销。 法院:责令报销医疗费用 2015 年 10 月 16 日,无奈的李大妈抱着再次试试看的想法,将诉状寄送到邻县元谋法院。 作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全省法院仅有的两家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试点法院之一,元谋法院立足行政审判的“试点”和“特点” ,通过召开座谈交流、倡导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机制等举措大胆探索,4集中管辖武定、永仁、姚安等六县区域行政诉讼案件。 在行政案件收案倍增的情形下,元谋法院试行邮寄立案、送达机制,改变行政相对人以往

7、遭遇的“难告官、告官难”的局面,以实现其合理诉求“从访到诉”的跨越。诉讼中坚持调查走访、就地开庭等落实到位,达到便民、降低行政相对人诉讼成本和庭审法制教育的效果。 2015 年 12 月 7 日,云南省云谋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直接赶赴永仁县,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审理中,为证实自己主张,李大妈提交了当地医院转院证明复印件、攀枝花中心医院住院费用票据复印件、攀枝花中心医院入院证复印件及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出院证明复印件、医保费用报销申请原件、医保中心对费用报销申请的答复原件等证据。 法庭上,李大妈的代理人明确指出,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五)项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

8、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 李大妈通过医疗费用报销审核后,住院费用结算票据报销联原件丢失,后到就医医院取得了盖有公章的证明。这份证明和其他材料能够真实地反映出其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情况,这些材料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可以作为医保部门记账的凭证。故5请求报销医疗费用的请求依法有据,希望法庭予以支持。 医保

9、部门辩称,李大妈不能按照省、州文件规定提交相关的原始凭证,要求支付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法定形式,医保部门也对此进行过多次答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元谋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大妈因不慎丢失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就治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印章,符合国务院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复印件经审核后可代作原始凭证,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最大限度的司法救济,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元谋县人民法院遂判决责令医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为李大妈报销医疗费用。 2016 年 5 月 12 日,经了解,法院判决生效后,李大妈凭生效判决,已按照规定到医保部门核报了相关费用。可喜的是,当地医保部门针对像李大妈这样的老年人保管报销单据不善的问题,已采取审核相关报销票据同时收取符合报销条件票据的方式,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编辑:黄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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