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超载超速入刑研究摘 要 刑法修正案九将在从事客运业务中超载超速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同醉酒驾驶相类似,这一做法也引起法学界的热议,从刑法的谦抑性角度应当限制刑法的肆意发动,但鉴于近年来超载超速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政手段的无力性,入刑是必要和紧迫的,然而需要我们做好制度配套设计、处理好“刑法万能论”思维以及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 关键词 超载超速 刑法 谦抑性 危险驾驶罪 基金项目:该文系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与实践项目(2015cxsj107)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周传保,安徽师范大学,在读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刘鎏,安徽师范大学,在读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方庆凯,安徽师范大学,
2、在读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74-02 一、刑法的谦抑性 关于刑法的谦抑性,平野龙一有过如下论述“第一是刑法的补充性。即使是有关市民安全的事项,也只有其他手段如习惯的、道德的制裁即地域社会的非正式的控制或民事的规则不充分时,才能发动刑法。第二是刑法的不完整性。如果像上面那样认为刑法具有补充的性质,那2么,发动刑法的情况自然是不完整的。第三是刑法的宽容性,或者可以说是自由尊重性。即使市民的安全受到侵犯,其他控制手段没有充分发挥效果,刑法也没有必要无遗漏的处罚” 。 二、刑法的谦抑性与超载超速入刑之思考 刑
3、法的谦抑性要求要更少的发动刑罚权, 修九将在从事客运业务中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基于我国“酒文化”的传统和饮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频发,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将醉酒驾驶入刑,超载超速驾驶成为继醉酒驾驶后又一具体化的危险驾驶罪罪名。 醉酒驾驶入刑的效果,我们可以列举一系列数据,2011 年 5 月 1 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的一年内,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 35.4 万件,同比下降 41.7%,其中醉酒驾驶 5.4 万件,同比下降 44.1%。 数据显示,醉酒驾驶后起到了非常明显的效果,可以认为,醉驾入刑确实起到了预期所达到的目的。 有了醉驾入刑的探索, 修九草案
4、拟将在从事客运业务中,对于严重超过核定载客量的,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刑法的补充性与超载超速入刑思考 刑法的补充性我们认为刑法得在其他部门法难以调整时发动,现行法律体系下,超载超速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法调整的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3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在行政法下效果不甚理想,以罚代管现象严重,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注重管理的目的,把罚款作为管理的手段,以“犯错就罚款”的心理警戒违法者,而违法者上缴罚款后就了事,起不到预期效果。 (二)刑法的不
5、完整性与超载超速入刑思考 “刑法只是保护最为重要的社会利益,只有当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用其他部门法已不足以规制这种违法行为时,才可以动用刑法。 ”超载超速究竟有无违反民主主义和保障人权,即形式上该不该入刑的问题。 首先,超载超速的危险性大,司机对于超过本车核定人数而驾驶会造成交通事故有着清醒的认识,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之下不管不顾乘客的安全仍决意上路的,有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可能性,所以要严格打击超载的行为。车辆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的行为,会在遇到前方有紧急时刻时延长制动距离,紧急刹车来不及的情况下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其次,假使不在“危险驾驶罪”中增
6、加超载超速行为,能否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调整。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以其他危险方法则必须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相类似,即其他行为的破坏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危害性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但是由于超载超速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及放火、决水等危害行为,行4为发生危害结果的紧迫程度相对较低,而一般情况下超载超速并不必然会发生危害公众安全的危害结果。 另外在主观恶性方面,一般实施超载超速的行为人是主观方面为获取运输经济效益或追求早点下班,而不是为了危害公众安全,即
7、使行为人预见到超载超速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但是其主观方面只是放任,而不是积极追求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并不愿意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众安全,所以其主观恶性远小于放火等危害行为。因而,将超载超速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一款是合适的。 (三)刑法的宽容性、自由尊重性与超载超速入刑 自由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法通过设定义务的形式保障人们的自由,不得杀人、不得盗窃、不得抢劫,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当今西方发达国家实现刑法的谦抑性主要的途径是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即取消不必要罪名和以违警罪代替之,我国刑法学者也曾提出过轻刑化,包括轻犯罪化和轻刑化。 “无论是非犯罪化还是非刑罚化,
8、都不能脱离中国的国情。就非犯罪化而言,中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虽然有个别可以废除,但主要的问题还不是非犯罪化,而是犯罪化。 ” 也就是说,有的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还没有列入犯罪圈,应当收紧“法网” 。基于客运业务中超载超速行为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危险,只要司售人员有超载超速的行为就可将其以危险犯对待,本罪的客体是公共交通秩序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搭载乘客时严重超过核定人数或在运输乘客时严重超速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过失超速也是存在犯罪的可能。 综上所述,尽管刑法的谦抑性表现为5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唯有在民事和行政手段难以抗制时才运用刑法,但我们认为,超载超速的行为具有严重的
9、社会危害性,且多年的行政手段未能有效遏制这一顽疾,因而有犯罪化的必要。 三、超载超速入刑的反思考 修九将在从事客运运输中超载超速的行为入刑,必将会极大减少超速超速行为的发生,但可能会开启新一轮“入刑潮” ,因而应当注重入刑的适当性,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一)制度配套设计问题 我们在将超载超速入刑首先要考虑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超载超速的问题,难道仅仅是个别司机为了获取利益而宁可牺牲个人和他人安危。 其实不然,绝大部分超载的原因在于以核定载客量或载重量运输根本收不回成本,交通运输的收费太多太重,也增加了个体运输业务人的税费负担,所以铤而走险运输超载车辆。 “从乌鲁木齐到喀什,运费每吨也就 150 元
10、,其中过路费 1000 多元,油费要 3000 多元,其中还不包括每个月交的上千元养路费。 ”孟子的“无恒产”论认为志士在高尚品德的支配下能控制自己不犯错误,但百姓却难以因为贫困而遵从行为规范。“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 ”他把社会治理的好坏归咎于君主,君主倘若能保护百姓的私有财产和社会公共的秩序,那么就不会有作奸犯科的事件发生。 因而我们在立法时要明晰其根源所在,毕竟,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6(二)刑法万能论的思维问题 在山西太原、浙江温岭和湖北武汉等地发生的幼师打骂、体罚甚至虐待小学生事件,触及了大众的敏感神经,因
11、此就有呼吁“虐童罪”入刑的声音,为了保证政府工作部门人员的廉洁性,就拟将“收受礼金罪”加入到刑法典中,这样的刑事政策考虑不无道理,但一方面现行的刑法典通过解释学或者稍作修改是可以调整这些犯罪的,比如不增设虐童罪,可以通过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调整,不增设收受礼金罪,可以修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另一方面基于保障人权的目的,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一旦入刑就会对个人的未来生活产生极大的伤害和不便,比如工作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读书就职受限制,这些都会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 西方近代刑法领域出现了旧派与新派之争,即行为刑法和目的刑法。旧派从客观的危害性方面评价犯罪人的刑
12、事责任,单纯的危害性大小是旧派关注的对象,新派批判旧派的行为刑法,认为目的刑法并未解决近代以来犯罪率上升、恶性事件频发的危机,因而刑事人类学代表人物龙布罗梭则认为评价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仅要看客观危害性大小,还要关注犯罪人的个人因素以及社会因素,经过刑法学者菲利、李斯特的继承和发展,刑事学家将研究的重点转向犯罪人。报应刑来自原始社会野蛮的同态复仇,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被保留下来,而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下,百姓的以恶制恶的心理和君主巩固江山社稷的心理相契合,因而报应观念始终在社会观念中占据主导地位。但人类文明进程7的发展演进表明,目的刑论更加符合时代潮流,我们不应当以一个恶去制止另一个恶去
13、体现两者价值轻重,因而报应刑论应当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当下只要出现某个恶性事件,触及社会公众的神经和底线就会引发我们的强烈关注,即采用刑法制止之,这与长期存在于人们心中的“报复”思想密不可分。 立法者在立法时必定要倾听公民的声音,但更重要的是常怀刑法的谦抑性思想,毕竟刑法是剥夺人身自由、财产的法律规范,社会控制手段多样,刑法只是其一而非唯一,用之不好则国家和个人两者都受其害。参考文献: 1马克昌.刑罚通论.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2何勤华、严存生.西方法理学史.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3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5刘邦明.论入刑思维在刑事司法中的影响和运用.政治与法律.2012(7). 6宋淑一.对醉驾的入刑再思考.法制与社会.2012(3). 7余秋莉.超载超限的入刑理由与路径.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6). 8李凯.交通犯罪的刑法规制.西南财经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