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大学生非婚同居问题的法律探讨摘 要 伴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观念的开放,原本一些令人难以接受的事物慢慢的被具有前卫意识的在校大学生所接受并尝试,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校大学生群体当中有非婚同居现象,这属于高校中的亚文化。像校园里面的青年亚文化、同性恋亚文化一样,也应该受到关注和研究,保障涉及人群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 大学生 亚文化 非婚同居 作者简介:施兵,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179-02 伴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观念的开放,原本一些令人难以接受的事物慢慢的被具有前卫意识的在
2、校大学生所接受并尝试,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校大学生群体当中有非婚同居现象,这属于高校中的亚文化。像校园里面的青年亚文化、同性恋亚文化一样,也应该受到关注和研究,保障涉及人群的合法利益。由于在校大学生他们特殊的身份和所处的环境,很多人都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经济来源大多数都是靠父母及家里的供给,这决定了这种非婚同居的不稳定性以及可能带来的后果的复杂性。 一、高校大学生非婚同居的现象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 2非婚同居具有广义和狭义的界定之分,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狭义概念的非婚同居,即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没有完成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性关系为纽带的自愿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状态。而就在校大学生来说,他们的非婚
3、同居,理由各异形式多样,有恋爱型同居,有试婚型同居,有异地恋的间断型同居,有陪伴型同居,甚至还有与校外人员同居。他们同居具有的共同特点是双方之间没有形成受保护的法律关系,他们的关系具有不确定性,对于一些后果也没有法律上的保障。 这种非婚同居的生活状态是基于现实的考虑,在可以接受的低廉的成本之下就可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同时也反映了高校的婚育观教育以及后勤服务的发展没有跟上。 (二)校园亚文化的概念 高校的校园文化一直在继承与发展中流传,主流的氛围是传道授业,学习知识培养能力,但每一个时代都有其自身的特征,校园文化也一样会有新的元素和一些非主流、局部的文化。这些现象受到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各种
4、思维甚至国外流行文化的渗透影响。两性文化不仅在社会上以多元化的方式呈现,在大学校园里同样也一直在滋生发展。 高校大学生在校外的非婚同居相对于其他学生来说,就属于一种非主流的生活模式,他们居住甚至交往的圈子往往都游离于宿舍集体生活的主流群体之外,他们有着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笔者将他们的模式称为校园文化的亚文化。亚文化(subculture):又称集体文化或副文化,指与主文化相对应的那些非主流的、局部的文化现象,指在主文化或综合文化的背景下,属于某一区域或某个集体所特有的观念和生活方3式,一种亚文化不仅包含着与主文化相通的价值与观念,也有属于自己的独特的价值与观念,并构成亚文化等都是这种亚文化。
5、亚文化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二、高校大学生非婚同居的原因分析 在校大学生非婚同居的原因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说法,但不少说法都是把它们简单归类为社会原因、学校原因和个人原因,这样说法不无道理,但有点为赋新词强说愁的感觉。 笔者认为,原因有三。第一,正常人本身的生理心理需求。从大自然走出来的人类同样具有与其它动物相同的本能,他们也有自身的各种需求。人类的第一需求就是生理需求,包括寻求食物和求偶繁衍下代。对于生理和心理都基本成熟的年轻大学生来说他们也不例外,他们也是正常人。部分学生认为只要双方之间感情成熟,双方自愿,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他们会通过同居的方式满足各自的生理和心理需求。第二,社会和校园在性道德层面
6、的宽容。随着学生们身体的发育成熟,他们内心的萌动也逐渐产生。在性意识的觉醒之下,他们会尝试着通过不公开或半公开的方式,实现自己在性方面的自由。由于整个社会在性观念方面,从保守到逐步放开,加上人们自我个体意识的苏醒膨胀,于是性自由便伴随着人身自由逐步发展开放了。作为易于接受新思想的大学生群体,更容易作为行动的先锋,率先突破,当周边以及社会并没有从道德方面给与他们实质性的压力,这就默认和促成了他们的行为,并给其他人起到了示范的作用。社会上的贞操观也发生着变化,由“失贞可耻”到将生育和性剥离开来的发展转变。这直接从大环境的因素上影响了他们当4初激情之下的决定,一发不可收拾。第三,法律规定层面的放宽。
7、国家自 2005 年和 2007 年分别从法律和政策上明确规定了在校大学生有婚育权之后,学校里面颁布的规章制度自然不能与法律相冲突,虽不鼓励,但也基本是默认了在校学生只要满足了婚姻法上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就可以实现自己婚姻的权利,学校不会干涉,使得大学生非婚同居在校园里具有了自由生长的土壤。第四,经济条件的允许。随着众多家庭的独生子女以及双子女入读大学高潮的到来,一大波经济条件较好的学生随之而来,他们在前述各项条件满足之下,又有着较好的经济条件,可以比较自由的选择生活方式,当然,校外非婚同居也是他们的选择之一。他们在感情成熟,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相对比较自由的在宿舍外选择同居生活。这一点
8、我们可以从全国众多高校周边的出租房的租赁情况看出。对于一些感情好,又不具备在校期间直接结婚条件的在校大学生来说,非婚同居是一项方便又经济的结合方式。 三、非婚同居的后果及应对措施的法律探讨 大学生非婚同居有几个特征,首先他们是在校的未婚的男女学生,其次是以性为纽带的男女稳定的同居关系,再次是双方自愿的,最后是他们的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正是基于这些特征,才可能产生如下后果,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考虑,对这些后果做一个探讨。 对于从非婚同居顺利走向领证结婚,这类群体算是比较顺利,一般来说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负面作用对双方作用较小,但需要考虑的是还有许多并未走向婚姻殿堂的群体,他们会或多或少的因同居关系而产生
9、一些影响,但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概括: 5(一)财产关系 同居期间男女双方并没有形成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他们所拥有的财产以及同居期间的收入并不属于二人的共同所有,以社会分工的正常情况来看,一般的男性收入所占比例较高,女性因为“家庭”贡献较多,收入所占比例必然相对较少。一旦同居关系结束,按照各人收入归各人的分法,女性必然要吃亏,因为为“家庭”的付出很难以财产计算清楚。在校大学生本身经济能力就比较弱,一般的都没有经济收入,即使有兼职或者奖助学金的收入,也依然比较弱,对于生活成本和非婚同居期间的意外开支,原则上是由他们自己负责,但现实还是由大学生的家长来帮助承担。 (二)人身关系 目前我国还
10、没有法律法规明确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调整,导致男女之间这种关系没有法律上的保障,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女方在同居期间因怀孕、流产、生孩子造成的身体损害就难以得到补偿。在同居期间,一旦产生非婚生子女,如果男女双方没有补证追认,必然给非婚生小孩带来无穷无尽的后患,例如出生证明、户口等,甚至影响到他们将来的上学、就业等事项。虽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当中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权利相等,但是在实践当中还是困难重重。 “对于非婚同居期间已生有子女,转化成婚生子女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另一种是通过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来认定。这种途径主要是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 (三)社
11、会关系 6没有法律保障的非婚同居通常流行于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当中,在这个欲望横行的时代,非婚同居和谐的关系大多数情况只能靠男女双方的道德和情感来约束,一旦双方发生冲突,可能意味着这种关系就结束了,轻则分手,重则发生恶性案件。在这种不稳定关系的维系期间,法律又没法加以提前予以规范,因为这纯属于个人的人身自由。 四、结语 大学校园的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校园的亚文化,这些年来一直存在着,暗中还有发展的趋势,但作为社会和学校,不能回避其中存在的风险,在校大学生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依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是法律实现自己社会职能的要求,也是我国立法与国外接轨的必然要求。 注释: 施兵.未婚同居法律问题研究.今日南国.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