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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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广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 ( 征求意见稿 6.1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六章 法律 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快建设人才强省, 引领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更好地建设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和粤港澳大湾区,为广东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结合 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 本 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 、

2、管理 等工作。 - 2 -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劳动者 ,是人力资源中能力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党对人才工作 集中统一 领导,健全党管人才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加强政治引领吸纳,团结引导服务人才,为人才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第四条 【 人才优先发展 】 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打造创新人才高地,实现人才发展规模、质量和结构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人才发展与经 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 第五条 【 市场导向 】 人才工作应当 突出

3、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保障和落实用人 主体 自主权。 第六条 【 扩大人才开放 】 扩大人才开放,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充分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人才资源,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第七条 【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规划】 县 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 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并将人才发展列为经济社会 发展 综合评价指标。 产业、科 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项规划和各类重大- 3 - 科研或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应 当 将人才发展指标作为重要内容。 第八条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省、市、县(

4、市、区)应当 设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 二 )研究部署年度人才工作,协调推进重大人才工程和重点人才工作,协调解决人才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 三 )研究决定有关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人才发展有关工作和本行业系统内的人才队伍建设。 第九条 【 综合主管 部门职责 】 省、市、县( 市、 区) 应当 设立 或者明确 人才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履行 下列职责: (一 ) 对本行政区域 内人才工作 和各类 人才队伍建设 进行统筹协调、 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 ;

5、(二 ) 组织 实施人才发展 促进重大 政策 以及 重大工程 ; (三 ) 定期对 人才发展 促进重大 政策 以及 重大工程 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四 )推进各支人才队伍建设和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人才发展 ; - 4 - (五 )具体 落实本级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 其他部署 和决定 。 第十条 【社会力量参与】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人民 团体和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服务各类人才,开展相关领域的人才工作。 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培训机构、中介 机构 以及从事国际人才交流的民间机构等社会组织,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

6、化服务。 第十一条 【考核督查】 县级以上人才工作机构负责实施人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 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保证人才优先投入, 用于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服务、保障等方面,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第十三条 【人才管理改革试验 区】 支持 广州南沙新区、深圳前海合作区、珠海横琴新区共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发挥 其作为 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建省人才发展改革试验区,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造可复制、- 5 - 可推广的经验。

7、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开发原则】 人才培养与开发应当 坚持德才兼备, 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提升综合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为核心, 注重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培养造就规模大、素质高、结构优、效能好的人才队伍。 第十五条 【 发挥 教育 培养 人才 的基础 性作用 】 鼓励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到我省合作建设特色学科、学校和研究平台。 支持高水平大学、高水平理工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推动省市共建本科高等学校。 第十六条 【 加强 创新平台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 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推动形成大科学装置集群 。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 建设国家 、

8、 省实验室 和重点 实验室 , 设立 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孵化基地,建立创新联盟和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共同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及联合开展科研攻关,联合培养研究生 , 推 进产学研结合。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依法享受进口科技研发设备或教学科研用品免税政策, 采购进口仪器实行备案制管理。 - 6 - 第十七条 【 加强 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开发】 实施广东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重点在 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 培养 一批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 鼓励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科研人

9、员 自主选择科研方向、自主组建科研团队 ,加强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 培养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带动新兴学科、发展高新产业的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对 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等需要长期积累领 域的优秀人才 ,可以 给予 十 年以上 的 稳定支持。 第十八条 【 加强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开发】 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机制,选送省内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重大人才工程创业人才到国内外学习培训,培养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人才队伍。 第十九条 【 加强技术 技能人才培养 开发 】 鼓励 建设高水平职业院校和技师学院, 支持 设立技能大师

10、工作室、技师工作站 ,建立 实训平台, 构 建与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体系,加强校企合作,培养 技术 技能人才队伍。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 , 独立、联合 创办职业院校,或者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实习、 实训、 就业等服- 7 - 务。 本省 开展 “ 南粤技术能手奖 ” 评选表彰和职业技能竞赛 。 支持企业自主评定聘用首席技师 。 支持用人单位引进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获得者,以及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 第二十条 【 加强 乡村振兴人才培养开发】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 加大政策扶持和激励力度,建立和完善乡村振兴人才教育培训

11、体系,培养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人才和农村基层管理人才、种养能手、农民企业家。 鼓励 高等院校、科研院 所与市、县共建培训基地,开展各类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与 农业企业共建研究院, 选派农业科技人员 到农村 一线服务 。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 第二十一条 【 加强 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人才开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工作、政法、知识产权、防震减灾、宣传思想文化等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人才培养开发。 第二十二条 【 加强 现代产业人才培养开发】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 预测产业人才需求,统筹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开发规

12、划,推动人才工程项目与产业发展相衔接, 培养现代产- 8 - 业人才队伍。 第二十三条 【 加强 青年 人才培养开发】 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实施的各类 人才工程应 当 设立青年人才项目 ; 实施对博士、博士后人才普惠性支持政策, 支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工作站建设,培养 中青年拔尖人才。 本省 实施青年优秀科研人才国际培养计划,资助 优秀博士、博士后到国外(境外)开展博士后研究、短期培训、学术交流、访问进修、合作研究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 加强 粤东西北人才培养 开发 】 省人民政府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对粤东西北地区各类人才的培养,通过短

13、期业务培训、中长期专业培训、继续教育、访问进修、跟 班学习、实践训练、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提升粤东西北地区人才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水平。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二十五 条 【 人才引进与 流动 原则 】 人才引进应当坚持 经济社会发展 需求导向,重点面向海外,加强精准引才 , 优先引进 高层次 创新性 科技人才 ;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 注重 柔性引才。 建立 人才跨所有制、跨区域、跨 行业 流动 机制 ,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 提高人才 使用 效益。 第二十 六 条 【实施引才计划】 本省 实施珠江人才计划,- 9 - 在全球范围内大力引进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战略科学家、科技

14、领军人才、 高端 企业 经营管理人才 、高端金 融人才、博士和博士后人才,以及其他紧缺急需人才。对引进战略科学家和具有颠覆性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一事一议 ,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 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人才引进计划,实行人才优惠政策。 第二十 七 条 【 拓宽 引才 渠道 】 人才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发挥用人单位的引才主体作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 培育和引进猎头机构, 举办各类国际人才交流会和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 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人才引进,拓宽人才引进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 通过购买服务、后资助等办法,支持海外人才工作站、驻外机构 、华人社团

15、、行业协会、欧美同学会等举荐海外人才。 第二十 八 条 【加强柔性引才】 支 持高层次人才来粤短期工作服务 ,短期来粤工作的外国专家,免办工作许可手续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 布 核心 技术 攻关项目 ,面向全球 有奖 征集原创思想和解决方案 。 支持企业在国(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分支 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 10 - 第二十 九 条 【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 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申请永久居留、延长居留期限、办理人才签证、出入境、过境免签、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 三 十条 【畅通人才流动渠道】 县级以上

16、人民政府 应当制定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先落户制度 , 简化 人才及家属落户程序,推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跨地区、跨行业流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 一 条 【支持科技人员创业兼职】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等事业单位的 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 可以离岗或兼职 创办科技型企业 ; 离岗创业的期限以三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期间保留原有身份和职称。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的 科技人员可以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等事业单位可以聘请 具有创新 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 研和技术技能 人才 担任 兼职 教师或兼职研究员 。 第三十 二 条 【 深化粤港澳人才合作交流 】 支持 粤港澳大湾区 联合开展招才引智和技术攻关 , 联合申报国家重点项目 ,联合推动科研成果转化 , 加强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衔接 , 促进人才往来便利化和跨境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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