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反恐背景下新疆民警生存状态的调查及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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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对当前刑事抗诉现状的分析及对策【摘要】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主要方式和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目前刑事抗诉工作开展难、数量少的现状依然不同程度在各地存在。现以宜城市检察院 2014 年至今的刑事抗诉情况为切入点,对当前刑事抗诉工作现状进行分析,以期找到对策,改进工作。 【关键词】刑事抗诉;工作机制 一、当前刑事抗诉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抗诉案件数量较少 2014 年收到判决 152 件,提起抗诉 2 件。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数与法院审结的刑事一审案件数之间的比例没有达到预期的平衡程度,而从各地交流的情况来看,其他院的抗诉率还要低,有的甚至没有

2、一件抗诉案件,检察机关刑事抗诉案件数量之少可见一斑。 (二)刑事抗诉工作法律效果不够理想 尽管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数量少,但就是这少量的抗诉案件,其直接改判率也并不高。对确有错误的判决,二审法院往往也会通过发回重审以规避相关难题和矛盾。 (三)刑事抗诉工作社会效果不好 刑事审判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而刑事审判监督是确保刑事2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一方面是社会公众对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判决不公的质疑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却是刑事抗诉比率小、改判率低的现状,这也就导致公众对检察机关监督力度、监督能力的质疑。 二、对当前刑事抗诉工作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 (一)检察人员自身在思想认识等方面存在问题

3、一是对抗诉权的行使漠不关心,不想抗诉。认为抗诉工作是领导决定的事,与己无关,是否提起抗诉以及抗诉是否成功都不会对自己产生多大影响。许多案件承办人满足于有罪判决,认为只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作有罪判决,不管判轻判重,也不管是否改变定性,审判监督的任务都算完成了,不必再启动抗诉程序。 二是怕行使抗诉权会影响检法工作,不提起抗诉。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抗诉必然触及到检法两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利益、工作考核等一系列问题。一些检察人员担心抗诉会影响双方工作关系,不利于今后案件的起诉。实践中检法两家工作上及时沟通相互协调,通过变通处理风险救济,也确实使双方都减少了很多“麻烦” 。一方面法院则认为检察机关提起

4、的公诉案件应当作无罪判决的,可能不会作无罪判决,而是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而检察机关在认为案件可以提起抗诉的,为了不影响两家的关系,往往也不轻易提起抗诉。 (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是人民法院内部的请示制度,使得判决从上而下呈现出“一体化”特征,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被化解、削弱。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 ,强化了合议庭和独任审判的职能,案件重大、复杂的也3只能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上级院对下级院仅仅是业务指导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敏感的、可能引起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下级院事先通过内部请示、汇报、内审等,在与上级院达成默契后再下判决。这样,既使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改判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5、使二审终审变成了一审终审,使司法系统的自我纠错机制变成了行政系统的机制。这就极大削弱了检察机关对审判的法律监督功能,打击了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积极性。 二是地方行政干预,难于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但现行机制的运作方式决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办案经费及干警的工资、人事和政治生活待遇等都受当地政府管理和支配,受其制约。这一现状的存在,为行政干预创造了条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能力大打折扣,也增大了检察机关的抗诉难度? 三是检察机关内部比较复杂的抗诉启动程序及比较严格的法定抗

6、诉标准影响制约了抗诉职能的发辉。 (三)法律制度层面的问题 一是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制约着抗诉权的有效发挥。如我国刑法条文中大量出现的“情节较轻” “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 “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规定,由于比较模糊,容易造成检、法两家理解不一,从而导致对同一案件得出不同的处理结论。又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六种可以抗诉的情形,但是其对刑事审判中大量存在的是4否属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的判决裁定,却没有一个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在较大程度上制约着抗诉权的有效发挥。 二是审判人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增大了刑事抗诉的难度。由于自由裁量权是法官享有的一种无可争辩的法定权力,而

7、目前刑法具体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过宽,又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从理论上讲,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导致审判人员过度以自己的刑罚价值观或个人意志来定罪量刑。因为对审判人员而言,只要是在量刑幅度内判罚,怎么判都难以否定其合法性,检察人员也难以界定和把握是否应当抗诉,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为司法不公提供温床的同时,也增大了刑事抗诉的难度。 三是法院具有最终裁决权,导致抗诉权缺乏必要的刚性。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都会将检察机关的抗诉视为对自己审判独立权的干预。因为一经检察院抗诉,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就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人力和物力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而且一旦改判意味着下级法院的判决有误,从维护

8、法院系统的整体利益出发,有的上级法院明知一审法院的判决错误也不改判。抗诉成功与否,依赖于审判机关是否支持,也就是说审判机关作为被监督者却决定着监督者的监督正确与否,从而必然导致检察机关纠错力度的有限性。 三、加强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的建议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抗诉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刑事抗诉权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把其纳入公诉工作的整体范畴。公5诉工作既要做好审查起诉工作,有要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还要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应把三项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既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搞“单打一” 。特别是,审判工作处于整个刑

9、事诉讼活动的终端,决定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结果,更应加强监督。 2.准确把握刑事抗诉案件的标准和范围。要准确把握刑事抗诉案件的标准和范围,就必须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主要就是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程序法主要就是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由此可见,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刑事抗诉的标准是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七条,对第二审程序的抗诉标准又作了具体规定,即对“确有错误”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

10、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的,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6)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诉讼规则是执行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理应把这些规定做为刑事抗诉工作的法律依据。依据此,做到有法可依,我们就能增强做好抗诉工作的针对性,6减少盲目性,就会得到上级院的支持,也就容易被二审法院采纳。 3.确立衡量刑

11、事抗诉工作质量的正确标准。如何评定基层院抗诉工作的成效至关重要,关系到能否调动基层院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一种意见认为衡量抗诉工作的标准是法院的改判率,只有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才表明抗诉成功了,抗诉正确了。第二种意见认为是以抗诉理由是否确实充分作为依据,只要理由确实充分,抗诉就正确。第三种意见认为抗诉得到了上级检察院的支持就表明抗诉正确了。 第一种意见显然把“改判率”和“正确率”混为一谈,把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搁置一边,这样做就会挫伤基层院的抗诉热情。第二种意见从理论上讲是正确的,但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强,执行起来非常困难。衡量抗诉的标准到底如何定,笔者认为,从检察机关的体制看,检察机关一体化,

12、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从属的关系,所以,把第二种意见和第三种意见结合起来,既要抗诉的理由要确实充分,又要得到上级检察院的认同和支持。我们树立了这样的衡量抗诉工作的标准,不把法院是否改判作为依据,我们的抗诉工作在上级院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进行,不受审判机关的左右,基层院认识到抗诉工作能得到上级院的大力支持,就有了积极性,打消顾虑,就能克服他们的畏难情绪。 4.建立适当的考评激励机制,增强基层院工作责任感,充分调动其工作主动性。建议上级院把抗诉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基层院的一项工作考评指标,或者单独就抗诉工作进行评比,做到有奖有惩。基层院也把检察人员发现确有错误判决、裁定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考评其工作成绩,明

13、确责任,谁办理的案件,谁就是第一责任人。对发现确有错误判决、7裁定者,进行表彰,对消极失职者予以惩戒。 5.研究基层院的检察人员如何参与刑事抗诉的庭审工作。让他们在庭审中担负起一定的职责,如协助出庭人员制作审查报告、出庭预案等。6.拓宽发现确有错误判决、裁定的渠道和途径。目前,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还有不足的地方。 一是自诉案件基本上脱离了检察院的监督范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所规定的“无罪判有罪” ,主要就是指自诉案件。目前,自诉案件的刑事判决、裁定书,法院不送达检察院,对其监督无从谈起。如何对自诉案件的判决进行监督,是值得考虑的问题,笔者建议对自诉案件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将自诉案件的自诉

14、状和判决、裁定书送达检察院,指定专人审查,按照刑事判决、裁定编号逐案审查,以便发现问题。 二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监督不力。被告人是否上诉,往往基层检察院不知,上一级法院改判的案件,基层院认为与己无关,是二审改判的,有的基层院连见不到二审判决、裁定书。二审法院在审理时,相当多的不开庭审理,上一级检察院不派员参加,也不知判决情况,监督也无从谈起。 笔者建议加强对被告人上诉案件的跟踪监督,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与法院沟通,加强对被告人上诉案件的流程管理,使被告人上诉案件的审判在检察院的有效监督下进行。 7.加强公诉部门与控申、反贪、渎职侵犯等职能部门的联系与配合。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服的,往往到控申部门申诉控告,控申部8门是发现确有错误判决、裁定的重要关口。反贪部门侦查行贿受贿案件,渎职侵权部门侦查徇私枉法案件。刑诉法规定,发现案件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有受贿、徇私枉法行为,就应当抗诉。所以,公诉部门应加强与内部部门的联系与配合,这样做也可以拓展抗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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