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证据的公证保全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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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网络证据的公证保全研究摘 要:2013 年 1 月 1 日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第 1 款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并在法律层面予以确立。电子数据的保全,除要遵循普通证据的保全规则之外,其所具备的科技属性令其保全方法具有一定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公证保全上。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于电子数据的公证保全可以借助于网络公证中心来进行,从而为网络证据的公证保全提供了条件。然而,对于网络证据在公证保全中应该从操作主体、操作环境、操作过程及方法上进行规范。 关键词:网络证据;网络公证;证据保全;问题研究 证据保全的公证行为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特定主体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

2、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活动。电子数据的保全除要遵循普通证据的保全规则之外,其所具备的科技属性令其保全方法具有一定特殊性。在电子数据独立性已明确的前提下,其公证保全的性质和程序则是亟待明确的重要课题,而作为电子数据重要类型的网络证据的公证保全则更是摆在当前的突出难题。 1 电子数据公证保全的效力 在公证保全效力上,尽管公证与诉讼证据保全在法律属性、启动时间、方式、范围和对象等方面存在本质不同,但公证也可以对有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某一证据进行采集、收存和保管。首先,公证保全可提2升电子数据的证明力。电子数据具有不稳定性和依赖性,当事人往往质疑其内容的可变性及其载体的可

3、靠性,从而否定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同时,与普通证据相比,当事人自己收集的电子数据在某种程度上难以满足证据认定中对原件的要求,而经公证后,公证机关会保留一份经过加密的电子数据复本,此复本效力与原件相同。特别是在网络证据保全中,公证的价值尤为突出。网络的即时性决定了网络上的信息一般都是动态更新的,这就使得当事人对网络证据获取的时机应具有高度敏感性和紧迫性。此时,当事人个人对网络证据的保存无论是机会把握还是方式选择抑或是效果确定上,较公证保全均相去甚远。其次,公证保全电子数据的效力高于当事人自行搜集证据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9 条的规定,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

4、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可见,公证证据保全的效果虽不能与由法院采取的证据保全相比,但一般要强于当事人自己收集的证据的效力,这就可以缓解法院在证据保全上的压力。 2 电子数据公证保全程序的特殊性 由于电子数据的整个运行过程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这就使得在没有外界蓄意破坏或重大差错影响的情况下,电子数据可以较为准确地存储并反映案件真实情况而不受人为因素的干扰。只要记录对象正确、记录方法得当、记录设备正常、电子设备在生成、存储与传输电子数据的过程中一般不会发生错误、输入与固定的内容一致,且保存得当时数据亦不会受外界环境影响。电子数据所含信息不要求具有固定的物理位置,不再

5、要求必须获取原记录载体,而可以从一载体转移到其他载体且内容3不发生变化,甚至还可通过网络传输给确定或不确定的一个或多个接收者。良好的保全体系要求电子数据从被获取到诉讼中被展示整个过程中均可在记录中随时确定其情况,同时,对电子设备和电磁介质必须按科学方法进行保全,避免因电子设备和电磁介质数据丢失而破坏线索和证据。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采取现场勘验和当场提取证据的方式,并将相关的情况制作工作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勘验的时间、地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及在场的相关人员的人数、姓名、保全对象的基本情况、保全的方式、方法、证据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或者证据的存放方式、地点、现状、取得

6、的证据数量、种类、形式等。 3 网络证据公证保全的程序 根据公证指导意见的规定,网络证据的公证保全,应当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计算机进行。应当按照操作顺序记录登录网络、进入相关网址、网页、下载、打印(或者刻录光盘)等整个过程和所使用的操作软件的名称与版本、并要注意审核下载的内容是否与网页内容相符,必要时可以对保全过程进行录像。 (1)网络证据公证保全的操作主体 公证指导意见对网络证据保全操作主体的界定过于宽泛,不利于该类公证事务的顺利开展。因为当事人与证据有直接利害关系,由其操作计算机难免有瓜田李下之嫌。如果公证员不能有效予以监督,则公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很难得到保证。

7、公证员在办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时,应当掌握计算机和网络相关知识,在公证员凭自身技能无法完成4保全任务的情况下,可由公证机构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操作计算机进行证据保全。但要保证实际操作人员与被保全事项之间无利害关系,且要对该操作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要求实际操作人员保守秘密。 (2)网络证据公证保全操作环境 为防止特定计算机上的操作环境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不当影响,公证操作程序应当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计算机进行。公证机构应高度重视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的操作环境安全,及时检测网络保全公证计算机、打印机、光盘刻录以及网络链接等设备及录音、录像、拍照等记录设备和应用程序的运行是否正常,

8、检查保全环境是否对保全行为有不客观的影响因素。 (3)网络证据公证保全操作过程 在操作上,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保全网络证据过程中,不同的操作软件可能会引起保全结果产生差异,请当事人自行采取必要措施。公证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应当着重记录申请网络保全证据的原因、用途或目的、申请网络保全证据的内容、名称、数量或显示状况以及网络保全证据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对操作细则上,要注意网络信息的收发过程和收发时间;与网络证据有关的设备是否正常;操作程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被剪辑;加工或伪造的迹象;原件和复制件要明确区分,尤其要注意复制件的完整性,涉及网络身份验证的,应由当事人录入相应验证密码或出示验证证明;取证人员在收集和保全电子数据时一定要及时,防止证据被毁灭;拷贝时应现场检查拷贝介质质量,防止因拷贝介质因物理损坏或中毒等原因不能顺利拷贝;要收集和保全数5据运行时间方面的证据,确认该数据是否被修改过;及时固定收集该电子数据的现场,存放和使用存有拷贝证据的存储介质时应注意安全,远离危险环境,并注意进行系统安全检测。 参考文献 1 李扬.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对策J.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2). 2 张晶辉.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J. 法制与社会. 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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