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的冗余性及其翻译策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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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英语的冗余性及其翻译策略摘 要 “冗余” ,指在信息传递过程中,交际者使用的目的语信息符号明显多于源语的一种语言现象。究其原因,按照香农的观点,是因传递信息的信道的“噪音” ,使得原信息无法完整架构。为有效的避免信息的偏差,适度的冗余拥有了存在的必要。尤其在力求精准与严谨的法律英语中,更离不开冗余的帮衬。本文将列举法律英语中常见的冗余现象,分析冗余产生的原因,并探讨冗余的翻译策略。 关键词 冗余现象 冗余原因 翻译策略 作者简介:江霞,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 2014 级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英语翻译理论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2、编号:1009-0592(2016)05-249-02 一、法律英语的冗余现象 英美法律工作者故弄玄虚的妙法之一就是舍简就繁, “冗余”成为了法律英语中最常见的现象,其常见的表现形式如下: 1.双联词和三联词,指用二个或三个意思相近或相同的词构成一个短语以表达法律上本来只需要一个词就能表达的概念。如法律英语文本中常见的“null and void” ; “give, devise and bequest”等。2.重复,即指为了表达的需要,反复使用同一词语、句子、段落。2汉语往往不嫌同一名词的反复出现,而英语在同样的场合往往好用代词,以达到简洁之效。然而,法律英语不同于普通的英语,大部分情况下,

3、会舍简求真。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个法律文本中,所有的名称和概念必须确保前后一致,以避免含糊与歧义。 3.正式词汇,贯穿于法律英语的表达,具体表现在重长轻短,重复杂轻简单,从而在视觉效果上反映出法律英语的正式性与严谨性。如 “prior to”代替“before” , “approach the bench”代替“come here”, “in witness thereof”等。正式词汇的使用在未来均不会随意改变,而且职业律师出于对精准性与专业性的考量,会更倾向于使用此类词汇。 4.复杂长句,指成百上千个单词堆砌而成的高难度复杂句,是信息传递过程中最“嘈杂”的声音。即使是未受过教育的人也能轻易发

4、觉,法律英语的句子盘根错节,信息冗余,缺乏足够的标点符号,不易梳理。这种趋势一方面受制于法律英语规范性句法原则,另一方面源自于法律起草者习惯于运用一个句子来表达特定的法律规定,以维护法律语言的完整性和神秘感。 二、冗余现象产生的原因 冗余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时是为了精确,有时是为了强调,有时是为了清晰。然而,总的来说,冗余的原因可以总结如下: (一) 专业导向性是产生冗余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律师认为日常普通词汇可能会导致法律英语产生歧义,失去原本清晰确定的优点,因此仍然倾向于沿袭数百年前原有的法律术语,3不愿意轻易做出语义改变或者舍弃。另一方面,外行人眼中的一系列日常词汇,在法律英语这

5、种特定的文本中,有时会衍生出完全不同的意义。以“without prejudice to”为例,律师等专业人士能轻易捕捉词组的意义,然而外行人却百思不得其解,因为其普通意义“对不产生偏见”与法律意义“不损害的原则下”相差甚远。 (二)法律语言对精准性的要求,使得冗余承担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律师在选词时比外行人更精准谨慎,目的是希望通过巧妙发挥词的优势,减少歧义与误解,以摆脱不必要责任。在这一点上,律师通常倾向于在牺牲简洁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冗余信息。 例如:No person shall be a Representive who shall not have attained to the ag

6、e of twenty-five years(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显然这个句子包含了冗余信息, “who shall not have attained to the age of twenty-five years”可简化为“ who under the age of twenty-five”这种包含了冗余信息的句子在日常用语中用之甚少,在法律英语中却比比皆是。然而,并不能将它们视作多余。相反,从某种程度上,它们不仅自然而恰当,而且反映了法律英语的正式性与严谨性。 (二) 论字付费,是冗余产生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

7、律师往往通过玩文字游戏以及频繁使用从句等策略,借机获取外在商业目的。此外,律师认为立法语言涉及到自己的权利游戏,因此不愿意使用会导致其丧失神秘感的简洁用语。例如: after fulfilling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laws and the 4agreement and the contractmay其实是可以简化为after fulfilling its statutory and contractual obligationsmay, 并且在简化之后并不影响其准确性的表达。 无疑,在法律英语中,冗余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但也不能盲目或过度使用,应合理分析,看准

8、时机,使其得以适当的运用。 三、冗余现象的翻译策略 源语言和目标语言之间不可逾越的文化与结构鸿沟,导致了信息再构与解码的困难,必须借助不同的翻译策略来保持冗余信息的等效翻译。冗余现象在不同的层面会有不同的翻译策略。但有一点需牢记于心,这些不同的翻译策略并不是相互排斥的。 (一)词汇层面的翻译策略 1.省略。又称删除,指在翻译过程中省略掉目标语中一些无用的、多余的词汇,即使这些词汇是源语言中极其自然或者必不可少的成分;其目的是使目标语译本能为读者所接受。例如:“rest, residue and remainder”译为“剩余的”诸如此类的三联词,只需翻译其中最普通的一个词,其他二个词可以在译文

9、中省略;“the public place available to other residents”译为“公共场所”省略掉后面的冗余信息“available to other residents”,因为其他租客不可涉足之地就不是公寓的公共场所。 2.扩充。又称增译,指在源语言中补充必要的词汇,帮助不熟悉源语言的目标读者准确理解。该策略经常通过增加必要的词汇或使抽象单词具体化两种方式,来调整中西方不同法律系5统中的专业词汇差异,减少目标语读者在理解上的难度。 例 1:fidelity insurance(职工忠诚保险) ;riot law(反暴乱法) ;例 2:Prejudice to the

10、 generality of Rule 1, a will shall not be affected if(Laws of HongKong) 本例中“generality”是由其形容词形式派生出来的抽象名词 ,其中文译本采用扩大解释将其具化为“一般性原则” ,不仅真实的传达了愿意,而且更容易为目标语读者所接受。 3.注释。指运用目标语来解释那些阻碍源语可译性的词汇,从而有效避免歧义与含混,使源语的最初意义为目标语读者所充分理解。以“Falconer Error”为例: 如果只是按照字面意思将其翻译成“福尔科纳误判原则” ,目标语读者无疑会因为源语中信息不够充分而感到困惑。此时可采用注释策略

11、,如 “福尔科纳误判原则” (指法官如果不对陪审团说明非谋杀裁决必须建立在谋杀指控无罪之基础上,其所作出的判决则为误审,该原则源于1990 年的 Falconer v. Lane 一案)既能真实表达原意,又能有效避免目标语读者的困惑。 (二)句法层面的翻译策略 英语句子多呈现静态,汉语句子多呈现动态;英语句子多被动语态,汉语句子多主动语态。万变不离其宗,法律语言亦是如此,在翻译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中西方在文化及思维方式上的差异,适度转化。转化,又称零派生,指将现存的词汇转化为一种新的词汇范畴的语言过程。 61.名词转化为动词。名词化现象便于表达较为复杂的思想内容,使造句更加灵活,因此受到律师的偏

12、爱,导致法律文本中存在大量的名词化现象,尤其是从动词派生而来的名词化现象。 例如:No failure or delay on the part of any of the parties to this agreement relating to the exercise of any right, power, privilege or remedy provided under this agreement shall operate as a waiver of such right, power, privilege. 本协议所涉及的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未行使或者延迟行使本协议相关的任

13、何权利、权力、特权或者本协议提供的补救方法,其行为不得视为放弃该等权利、权力、特权或补救方法。 显然 “failure”, “delay”, “exercise” and “waiver” 是动词的名词化现象, 不仅使表达更加客观灵活,而且符合目标语地道的表达习惯。法律翻译时,需考虑译文的风格,虽不是完全提倡异化,但鉴于静态对等的要求,也须做到风格对等。 2.被动语态转化为主动语态。被动语态符合西方人物化倾向的思维方式,在英语中一直是一种常见的语法现象;汉语则相反,注重人称,往往运用主动语态,因此在翻译时译者应考虑中西方之间的思维差异。 然而,法律英语倾向于被动语态,有其自身特殊的考虑,一方面

14、,它能使文章更加正式;另一方面,它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官或者陪审团忽略掉一些原本重要的信息,为行为人创造减轻责罚的潜在机会。 例 1:用被动语态“The Agreement is executed”替代主动语态“We execute the Agreement” or “Party A and Party B execute 7the Agreement” 能使表达更具权威性与客观性。如果将其译为 “协议被签署” ,不免在听觉上产生尴尬之感,也无法符合汉语的日常表达习惯。例 2:“A crime was committed in the accident.”相比于“The defendent c

15、ommited a crime in the accident.”明显弱化了行为主体的主观性,帮助转移了注意力重心。 四、结语 中西方法律语言文化及思维方式的差异促使了冗余的产生;准确传达源语信息,照顾目标语读者的理解能力,确保信息的成功传递构成了冗余的目的。 因此,在法律翻译的过程中,译者应合理看待及运用冗余,既不能完全摒弃,也不能完全依赖。 注释: 李克兴. 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8-39. 李定坤. 汉英修辞对比与翻译.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532. 陈忠诚. 法窗译话.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8.16-26. 宋莹. 法律英语的冗余性及其汉译技巧.西南政法大学.2012.47. 连淑能. 英汉对比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30-34. 李克兴、张新红.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6.358-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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