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法治改革的重中之重摘 要 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法治改革是中国社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民主浪潮的推动下,中国社会法治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各种各样的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主要表现为我国法治本土资源与西方的法治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相冲突。另外,民间道德缺失及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权力者违法乱纪等现象也亟待解决。其中,我国现代监督制度的缺失是造成上述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建立监督制度,完善监督体制,是中国法治改革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 法治改革 腐败问题 法治建设 监督 作者简介:傅嫱,云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
2、19387/ki.1009-0592.2016.06.359 一、中国法治改革的社会背景 (一)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 1992 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讲话中提出“转型”概念后,这个词语便开始盛行于世,在政治领域的各方讲话之中均有所涉及。 “转型”最早的含义是“体制转型,即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 ,最后发展到“全面的、整体性的社会结构变革” 。中国传统形式下的社会改革在最初均由权力阶级主导,但是随着改革的推进,权力阶级逐渐丧失领导2权,让社会改革愈发不受控制。作为既得利益阶层的当权者缺乏改革的动力,改革的动力来源于社会底层,而改革又依赖于当权者来进行。 中国现处在社会变革的中后期,经济的
3、发展,物质生活的丰富,让人们有了新的社会需求。当执政者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能从根本上满足人民的新需求,人们开始对执政者逐渐丧失信心,导致执政者公信力下降,引起新的利益纠纷,进而引发社会变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平衡执政者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冲突,为了维护社会的平稳发展与公共安全,为了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而使其在制度内能够充分表达诉求,法治改革这一举措既是执政者迫于现实而做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转型中后期其本身的必然要求。 (二)互联网时代日益增高的观念水位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速度加快,社会公众的权利观念也逐渐加强。公众借助网络等媒体,可以快速了解各种社会现象,关注并讨论社会热点问题,这其中既包
4、括刑讯逼供、违法拆迁、暴力执法等违法现象,也包括废除“劳教” 、取缔“嫖宿幼女罪” 、扩大司法公开、推进审判独立等法治改革主张。公众对于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升,一方面表明了在互联网时代公民的权利观念得到加强,其积极为法治改革提建议、出谋划策的态度也体现了公民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与民主观念。但另一方面,这也可能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需要完备的社会规范进行规制。因此,公民观念水位的提高不仅是法治改革的驱动力,反过来又受到法治改革的影响,需要完备的法治环境来进行规范。这两者辩证统一又互相推动的关系,使得法治改革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3二、中国法治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习近平同志在 2012 年 12
5、 月 4 日的讲话中指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们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治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 上述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内容将我国法治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全面、高度概括。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忽略与冲突 “法治”这一用语是在近代才由西方传入中国,在中国的历
6、史中,并没有关于“法治”的明确定义。虽然西方国家对于“法治”进行了充分的实践并取得了瞩目的成果。但是,法治本身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地域性,将西方对“法治”内涵直接应用于中国社会,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冲突。正是因此,我国根据具体国情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不过这其中仍然存在对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忽略,从而产生许多矛盾与冲突。 例如,在一些乡土文化较为突出的地方的司法环节上,其社会效果仍令人不太满意。比如苏力老师经常提到的秋菊打官司 ,在这部电影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可以说切实履行了职责,让相关法律规范得到了充分的适用,帮助秋菊讨了说法,所谓的“公平与正义”也得以实现。4但这种完全遵循法律规范而
7、产生的“公平与正义”却得不到村民们的认同,从前秋菊和村长之间会互相帮助并且和谐的生活在一起,尽管吵架村长也帮助关心难产的秋菊,但此事一出,两人之间的裂痕大概再也不能得到修复,其社会效果引人思考。 在立法与法律解释论上,中国法学家尤其是民法学家往往过度关注于民法体系的构建与外国法律制度的介绍。但法学的基础不是逻辑而是价值,即使法律体系的链条如凯尔森所讲是一种效力性的链条,但其根源仍然不可避免的是价值,典型表现就是在所谓逻辑严密的法律体系中,“特例规定”随处可见。若法学家与立法者继续忽略本土社会,进行论证时继续无视社会学的方法,那就意味着法学研究与立法终沦为一种自娱自乐的“捏泥巴式”的“玄学”或“
8、美学” ,如此,法治社会的构建自然无从谈起了。 (二)法律与道德规范的脱节 法律和社会道德的脱节往往由于重大的社会变革。我国的这种脱节现象源于 19 世纪初,清政府大量移植外国的“先进”法律,并要求法律人“适用新法” 。这种情况类似于给一个长期高速行驶的汽车来了一个急转弯,由于惯性,汽车必然失控的道理一样,历史和传统社会道德的惯性使得社会无法适应这种过于猛烈的变革。随着我国法治改革的推进,法律逐步完善,这种矛盾会不断的出现并深化。直至今日,法律和社会大众所持有的社会道德之间发生冲突仍十分常见,而且范围并不仅仅在农村社会,大城市中亦时常发生。 著名的南京徐老太事件,2006 年 11 月 20 日上午,南京市民徐寿兰5女士在某公交车站等车,据其称被正在下车的市民彭宇撞倒,而彭宇则称下车时候见老人摔倒,所以扶至旁边,并且在其亲属到来以后一起送该老人到医院,其中还垫付了 200 元的医药费。当好心的彭宇离开以后,却被告知要赔偿医药费用。2007 年 1 月 4 日,徐老太将彭宇告上了法庭,9 月 3 日,判决的结果是彭宇应该赔偿 40%的损失费计 45876.36 元。此案一出,见义勇为、出手相助等社会道德中的典型美德被人们所质疑,大家都不愿再去做这种不被法律所保护的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