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侵权行为及其赔偿责任研究.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895555 上传时间:2019-03-2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06.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人的侵权行为及其赔偿责任研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法人的侵权行为及其赔偿责任研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法人的侵权行为及其赔偿责任研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法人的侵权行为及其赔偿责任研究.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法人的侵权行为及其赔偿责任研究.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1法人的侵权行为及其赔偿责任研究【摘 要】 法人作为相对于自然人的另一类民事主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法人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得以彰显和巩固,与法人相关的各类侵权案件纠纷屡屡发生,损害赔偿的问题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为此,有必要深入研究,并完善法人侵权制度。 【关键词】 法人 侵权 责任 一、法人资格的认定 法人制度是民法认定、确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参与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重要制度。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规定于民法通则第三章第二节第 41 至第 49 条)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规定于民法通则第三节第 50 条)两大类共四种法人。 二、侵权行为

2、的概念、性质和要件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或损害他人(法人或自然人)权益的行为。法国民法称为犯罪或准犯罪;德国民法称为不许行为;日本民法称为违法行为;英美法称为侵权行为;我国习惯上也称为侵权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性质 法律行为与违法行为都可产生法律后果。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2它是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原因。 (三)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 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行为的违法性; 有损害的事实。 三、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 (一)侵权行为能力的概念 侵权行为能力也称责任能力。这种能力以有意思能力为前提,即要有识别能力,有使负担因侵权行为发

3、生损害的赔偿责任的能力。法律行为也须有识别能力,所以识别能力是法律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共同要件。但法律行为能力的有无,在民法上规定了行为能力的制度(即定有“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两种情况) ,所以没有必要就个别行为审查或举证;而一般侵权行为能力则不然,这是两者不同之处。 (二)法人有无侵权行为能力 1.否定说: (1)法人无意思能力,故没有侵权行为能力; (2)董事为法人的代理人,侵权行为应由董事负责,故法人无侵权行为能力。 2.肯定说: (1)法人代表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故法人有侵权行为能力; (2)法人的能力由法律明文规定,故有侵权行为能力。 3四、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侵权

4、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对于被害人所受损害给予补偿的一种民事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与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可能并存,形成双重责任,也可能形成民事、行政、刑事三重责任。 2.区别:(1)刑事以惩戒并防卫社会安全为主;民事侵权责任以赔偿为主,重在保护被害人,填补过去的损失;(2)刑事责任应区别故意或过失;民事侵权责任不问是过失还是故意,甚至虽无过失也要负赔偿责任,如特别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3)刑事责任重在行为人的主观犯意;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则必须有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三)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与合同违约的损害赔偿的区别

5、 1.前者原无法律关系,因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而产生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后者是合同行为的后果,是合同中原有法律责任的延伸。 2.前者只补偿损失;后者违约金有惩罚性质,在受害一方实际损害超过违约金,要加付赔偿金时,才有赔偿性质。 3.前者如果是一般侵权行为,须有故意或者过失,才负赔偿责任;后者在合同不履行时,不问是否故意或过失,除不可抗力外,都应赔偿,即使是上级指挥失误,也应由违约方偿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然后再由上级机关负责处理。 (四)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与特殊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的区别 4一般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必须有侵权行为能力才负赔偿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则不问行为人有无侵权能力,或者也不问是否有过错,

6、只就行为的后果责令承担赔偿。 五、法人的侵权赔偿责任 (一)法人有无侵权能力,即应否负担赔偿责任,学说不一。但实际上立法例几乎一致定有赔偿责任。日本学说还定有“企业犯罪、经营犯罪”的名称。有关立法例为: 德国民法第 31 条:对董事及其他代理人的职务行为,社团应负责任。 瑞士民法第 55 条:法人因其机关的法律行为而负担义务,行为人也负责任。 日本民法第 44 条与德国民法第 31 条规定类同。 (二)法人对某代表机关及职员在职务上的侵权行为要负连带责任,但刑事判刑为例外。对其非职务行为则法人一般不代为负担责任(是否职务行为应从客观外表和内在主观意识来区别) 。 (三)机关的行为与辅助机关的行

7、为(如职员或雇员的行为适用雇佣合同的法律关系处理) 。 (四)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与行政法上的侵权行为的区别。在大陆法系因企业法人与事业法人不同,而分别适用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程序解决。在英美法则都适用普通法解决。 六、企业对消费者的民事责任 (一)对内的责任 51.对投资者的责任(盈亏问题) 2.对员工的责任(福利待遇问题) (二)对外的责任 对于非消费者的责任(对于因该企业的活动而受害者的责任)一一公害问题对于消费者的责任(对于因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而受害者的责任) 。 对于与该企业有合同关系者: 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如合同履行迟延) 瑕疵担保责任(如因罐头食品质量低劣而中毒) 合同关系以外的侵权行为责任(产品责任或其他侵权行为) 对于与企业无合同关系者一无合同关系的侵权行为责任(如贩卖商转销该企业的产品给其他人而遭受食物中毒者,或因有合同关系转赠或转让给其他人而受害者) 【参考文献】 1 黄野秋.试论法人侵权行为能力制度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07(02). 2 曹科斗.法人侵权行为能力研究D.吉林大学 2006. 3 侯静.法人侵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 2008. 作者简介:苏丽平(1986 年) ,女,汉族,甘肃庆阳人,法学硕士,任职于上海朗旭教育,研究方向:民商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