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原因与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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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原因与对策摘 要 法院案多人少有着深刻的社会影响,一方面会导致法院办案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也会导致法官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立案登记制的实行导致法院受案数量的大幅增加。法院内部编制不尽合理、法官人才大量流失使得法院人数相对不足。欲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应当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简易程序。 关键词 案多人少 繁简分流 审判资源 法官管理 作者简介:陶永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2015 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20-02 “诉讼爆炸”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普遍

2、现象,它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导致纠纷增加、法律法规的修改以及司法机关采取的有关措施密切相关。法院正常功能的发挥依赖于适当的案件负担,案多人少问题的存在使得法院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影响,法院负担加重,法官压力增加,法院系统面临严峻考验。 一、法院“案多人少”及由此引发的问题 法院案件数量多,法官人数少。一方面,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本身成为一大问题,而且该问题表现出多种形式;另一方面,法院“案多人少”也会引发一系列其他的问题。 2(一)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的具体表现 1.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 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11210件,审结 9882 件,比 2013 年分别上升 1.8%和 1

3、.7%;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1565.1 万件,审结、执结 1379.7 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0.1%、6.6%。 2015 年,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15985 件,审结 14135件,比 2014 年分别上升 42.6%和 4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951.1 万件,审结、执结 1671.4 万件,结案标的额 4 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 24.7%、21.1%和 54.5%。 与此同时,目前我国法官人数约为 22 万名,法官人均结案约为 89 件。持续增加的案件数量和基本保持稳定的法官人数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现阶段法院面对的一大难题。 2.经济发达地区案多人少问题严重。首先,从

4、全国范围内来看,东部发达地区案多人少问题严重。例如,江苏法院有 8000 多名法官,每年审理的案件都在 90 万件以上。河南省有 1.3 万名法官,每年审理 50 万案件。 其次,从各地区情况来看,各地区经济发达地方案多人少问题严重。由于发达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纠纷频发,案件数量相应增加。以浙江省为例,杭州、宁波、温州、金华、台州、绍兴、嘉兴等 7 个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法院案件数量较多,上述地区的收案数量占到全省法院收案总数的 80%以上。 (二)法院案多人少引发的问题 1.办案效率和质量受到严重影响。首先,法官办案效率严重下降。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增加、法官人数缓慢增长以及案件审理期限

5、的要求三者间存在巨大矛盾,这必然导致法官单位时间内审理案件数量的3增加,在法官精力一定的情况下,案件数量的增加必然导致工作效率的降低和办案周期的延长,以及法官办理案件的效率严重下降。其次,法官办案质量下降。案件数量整体大幅增加导致法官在案件审理之前的准备不足,甚至部分非主审法官在正式庭审之前才会审阅案卷材料,庭审效果大幅度下降。 2.法官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激增,而法官人数增加缓慢,办案法官的增速远跟上案件的增速。于是,法官不得不通过加班加点的方式来完成结案任务, “白加黑” 、 “五加二”的模式已经成为多数法官工作的常态,审判压力几乎接近或者超过了其审判工作极限。繁忙的工作

6、任务使基层一线法官难以获得正常的休息休假,身体过度透支,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二、导致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的原因分析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导致纠纷的数量激增,在缺少外部有效解决机制的情况下纠纷便以诉讼的形式涌入法院。而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无疑需要积极采取措施解决社会纠纷,以维护公平正义。但法院的人力资源却没有得到相匹配的发展,审判资源不足以应对快速增加的案件数量,这就加剧了案件数量和审判资源之间的矛盾。 (一)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的原因 1.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加。首先,由于社会发展方式发生改变,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因而导致利益冲突频发,矛盾纠纷随之大量发生。其次,社会多元化利益差异、公民权利意识逐渐增

7、强以及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新的具有时代特点纠纷增加,例如知识产权纠纷便是适应时代发4展而产生的新类型纠纷。 2.立案登记制的实行。2014 年 10 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并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贯彻。各级法院积极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出台了具体可操作的措施, “立案难”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同时也导致了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度增加。据统计,在2015 年 5 月 1 日开始实施立案登记制到 6 月 9 日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 113.27 万件,同比增长 29.0%,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0%。 3.法院受案范围的扩大。2014 年 11 月 1 日,十二届全

8、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 。与修改之前的行政诉讼法相比,新行政诉讼法采取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扩大了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拘留、暂扣许可证和执照、行政强制执行、拒绝行政许可等。除具体行政行为外,法院还可以对行政诉讼原告提起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性审查。法院受案范围的扩大,直接导致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增加。2015 年 1 月至 9 月,各级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 40 万件,同比上升 47.6%,仅 5 月份一个月就受理 2.6 万件,同比上升221.0%。 (二)法官人数相对不足的原因 1.法院内部人力资源配置不尽合理。一方面,我国法院目前的人员配置不尽合理,法

9、院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人员配置失衡,一些优秀的法官被配置在综合管理部门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审判业务部门力量不足,现有的审判人员难以应对大幅增加的案件数量。另一方面,5审判业务与审判事务的分工不到位。法院需要审判工作,同时,法院需要审判辅助工作,如记录、填写传票、送达、调查、装订案卷等。不同的工作类型需要配置不同的人力资源,然而整齐划一的公务员招考方式使得层次化的人力资源配置无法实行,大量法官仍需要忙于事务性的工作,这些工作消耗了法官大量的精力,进而难以保证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 2.法院人才大量流失。目前我国法官的办案数量成为业绩考核的主要参考标准,在高数量的办案要求下,法官承受着巨大的

10、压力。而且,大幅增加的案件数量使得法官无法顾及到所有细节问题,法官的业务活动难以到达当事人完全满意的程度。此外,法官还面临责任追究、人身危险等一系列的风险。在业绩考核、当事人不满意和司法责任制等多种压力影响下,许多法官选择离职,法院人才大量流失。 三、解决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的对策建议 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已经阻碍了法院审判职能的发挥,不利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实现。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 (一)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类型的社会纠纷的不断产生,现代社会的纠纷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趋势。因此,有必要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具体如下:

11、1.完善案外调解制度。法院可以将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委托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再由法院对调解协议加以确认。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矛盾纠纷中,法院可以委托专业组织进行调解,以有利于提高纠纷各方的信任度和调解协议的可履行6性。 2.完善仲裁制度。在标的额较小的简单仲裁案件中,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直接选定仲裁员。同时,可以通过放宽仲裁协议的认定条件等方式完善仲裁机制。还可以实现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即仲裁和调解互为依托,共同解决案件。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案件处理的过程是法院运用司法资源实现审判权、解决纠纷的过程。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对实现法院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

12、我国法院系统内部资源配置不合理,严重阻碍了法院审判职能的实现。欲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1.进行分案均衡化改革。法院在对各审判庭合理配置法官数量的基础上,应当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在指定分案的制度下,各法官受理案件的数量和难易程度不均衡,长期以往,在各法官待遇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受案数量较多的法官会就不满意现状,寻求其他出路,进而造成法官的流失。案件随机分配制度则能保持受案数量和案件难易程度的相对均衡,缓解法院内部矛盾。在实现案件随机分配的基础上建立分案情况内部公示制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分案情况予以公开,即有利于监督法院内部的分案情况,防止腐败的

13、发生,也有利于保证审判责任制的落实。 2.建立部门援助制度。欲防止各审判庭受案不均,除进行分案均衡化改革外,还可以设置专门的综合援助部门,为各审判庭为提供援助。具体而言:在受援部门人均办案数量超过一定的比例时,由援助部门向7受援部门派出法官办理案件,共同完成审判任务。除设置专门的综合援助部门外,还可以在各审判庭之间建立内部援助制度,即由受案较多的审判庭将其受理的案件中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或者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交由受理案件较少的审判庭审理,以优化法院内部审判资源的配置。 (三)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1.实行法官职务终身制。在没有法律规定的事由、法官年龄达不到退休标准的情况下,法官可以终身保留自己职

14、务。实行法官职务终身制,有利于保障法官的职业稳定性。法官只有在没有职业岗位困扰的情况下,才能将主要精力集中于案件审理,从而有效地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2.终止法官权力须依正当理由和程序。对法官职业的保障还体现在法官权力终止的制度上。在法官主动辞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等情况下才可以免去法官职务。同时,在终止法官的权力时还要遵守法定程序,如将法官权力终止的决定需获得上级机关的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等。 注释: 新华社.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法院报.2015-03-13(2). 林娜.案多人少:法官的时间去哪儿了.人民法院报.2014-03-16(2). 裘凯斌.关于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的思考.新西部(下旬刊).2014(5). 罗书臻.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首月情况.人民法院报.2015-06-10(1). 8荆龙.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五年行政审判工作时表示坚持严格公正司法 监督支持依法行政 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人民法院报.2015-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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