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四川省 重大 地质灾害 治理 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 重大 地质灾害 治理 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经费, 及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 重大 地质灾害 治理 工程项目。 第三条 在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 重大 地质灾害 治理 工程项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
2、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政策和相关技术要求;建立、更新省 重大 地质灾害 治理 工程项目 库; 依法确定勘查单位, 组织实施和审批纳入省 重大 地质灾害 治理 工程项目 库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工作;根据审查后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确定并下达治理项目任务; 负责 确定 施工图设计审核 单位 和 组织 工程竣工最终验收。 委托厅直属事 业单位 承担 重大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立项 和 实施 的相关 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2 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
3、监管单位,负责入库项目的申报; 依法确定施工图设计单位, 组织编制 和审批 施工图设计;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最终验收申请;终验合格后报送最终验收报告。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依法确定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 , 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后的治理效果监测;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在 重大 地质灾害 治理 工程项目 管理工作中,应充分依靠当地人民政府,以 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为主建立强有力的工程指挥机构。 第五条 重大 地质灾害 治理 工程项目 实行资质认证制度。 承担项目的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 、监理 等工作的
4、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六条 重大 地质灾害 治理 工程项目 的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 第七条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技术 审查专家 原则上应 在“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专家库”中抽取 ,经济审查专家 原则上应 在“四川省国土资源项目概(预)算审查专家库”中抽取 。 第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除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 外,各级政府应多渠道、多方面筹资,以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入库 第九条 项目的来源主要包括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以及纳入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规划的项目。
5、 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3 主管部门报送立项申报书和相关文件,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危害状况、危险程度、已开展的防灾措施、工程投资初步概算等。 根据立项申请书 或相关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现场踏勘核实,根据专家现场踏勘核实 情况, 经初步论证、审核,将符合 重大 地质灾害 治理 工程 要求且属国土资源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省 重大 地质灾害 治理 工程项目库,并结合年度资金落实情况, 分轻重缓急 安排开展勘查工作。 第十条 对突发性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点,可直接纳入省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 工程项目库。 第三章 项
6、目 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的实施分为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勘查工作应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提出 治理 工程方案建议。勘查成果报告应完成 勘查工作部署方案 提出的任务。勘查工作程度应满足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 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勘查工作成果、项目概算进行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负责组织勘查工作成果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负责组织项目概算审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的勘查工作成果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审查结论以及治理工程实施的紧迫程度,结
7、合 治理 工作需要和年度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分轻重缓急,下达治理工程项目任务4 书。 第十五条 由市(州)、县(市、区)自行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符 合有关要求的,可纳入省 重大 地质灾害 治理 工程项目 库,并依照相关程序,直接转入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任务书下达后,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 依法 确定施工图设计单位, 并 应将 施工图设计书 及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确定 的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进行审核。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意见对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 进行批复, 并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图设计作为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的
8、 重要 依据。 第十七条 重大 地质灾害 治理 工程项目 实行项目监理制。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 依法 确定具有 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具体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报送 工作进展报告,接受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检查。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确需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的,应由原设计单位编 制变更设计 报告 并经监理单位认可, 由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 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核
9、单位审核 合格 后 批准 。 其中,对类变更 要按程序经相关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对类变更要按程序经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 审同意后转报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5 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见附件。 第四 章 项目 招投标及比选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勘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 、 比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 二十 一 条 项目 监管和 组织实施单位必 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及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 或 比选 的方式确定地质灾害治理工
10、程施工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续作项目除外)。 承担项目前期勘查、施工图设计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施工、监理等阶段的工作。 第二十 二 条 地质灾害应急 治理 工程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确定方式参照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二十 三 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施工单位 招投标 ( 比选 )方案的核准。 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监理单位招投标 ( 比选 ) 方案的核准。 招投标 ( 比选 ) 方案未经核准,不得进 入招投标 ( 比选 ) 程序。已经核准的内容,招标人 ( 比选人 )不 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 须报 原核准单位 批准。 第
11、二十 四 条 招 标 ( 比选 )公告应 同时 在四川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发布;招标人 ( 比选人 ) 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 ( 比选 ) 公告,其公告内容应当与在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发布的公告内容一致。 第二十 五 条 招标 ( 比选 ) 过程中,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应 邀请6 县(市、区)级以上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 到场监督、指导。在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 施工单位 招投标(比选)结果、 施工 合同及相关批复文件等报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审定后转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项目开工。 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
12、责施工图设计、监理单位招投标(比选)结果的备案工作。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 六 条 治理工程完成后,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初验,下同),并出具工程初验意见书;初验合格后的 15 日内,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初验总结报告;经不少于一个汛期的治理效果监测后, 由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工程竣工最终验收(终验,下同), 出具工程终验意见书。终验合格后的 30 日内,市(州)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含工程终验意见书在内的工程终验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技术专家必须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
13、十 七 条 验收依据 1、经批准或备案的勘查与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及其设计、预算变更等有关文件; 2、现行国家、省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十 八 条 验收内容 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在工程终验前,治理工程施工单位须根据监测资料,编制工程运7 行效果评估报告。 第 二 十九 条 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竣工验收申请; 2竣工报告; 3监理报告; 4工程结算书(项目财务决算)及相应的审核报告; 5终验资料还应包括工程运行效果评估报告。 竣工验收资料的格式、清单及编制 的具体 要求
14、 另行规定。 第三十 条 终验合格后,工程结余资金必须用于同一项目的工程及配套设施的管护或当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禁私占挪用。 第三十 一 条 终验合格后,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会同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工程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移交;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 地质资料 管理 条例 的规定进行档案资料的汇交。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 二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预算的,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实施项目弄虚作假的,无故不按工期完工的,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视问题严重程度分别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年终目标考核降低档次、暂停申报项目资格。 第三十 三 条 违反本办法
15、规定,有关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机构、施工企业、监理机构等在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设计、项目预算、施工、监理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 5 年内不得受理其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申请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建议 有关部门取消相关资质。 8 第三十 四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和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 五 条 因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过失造成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工程质量或者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应当
16、按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 三十 六 条 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 七 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 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1: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 工程 项目施工图 设计变更分为 类 设计变更和 类 设计变更 两种类型 。 类设计变更 是指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的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设计修改行为和对核定投资的较大调整。同时具备下列技术方案变更
17、情形之一和工程投资变更情况的 属于 类 设计变更: (一)技 术方案变更 1工程类型、结构和数量的调整: 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而引起的治理工程主体结构或尺寸的调整,且超过原设计工况受力条件,对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需要重新复核论证的。 2工程位置调整: 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为确保治理效果需要从治理思路上对治理工程位置作较大调整的。 3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 因保护对象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 4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 原勘查工作范围内,因治理灾害体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 (二)工程投资变更 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大于经财政部门核 定的治理工10 程预算建
18、安工程费的 10(含 10)或增减费用大于 30 万元(含30 万元)的。 类设计变更 是指除类设计变更之外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工程进行局部轻微的设计修改行为或工程投资增减额度较小的。按照技术方案和工程投资变更幅度不同,划分为 -1 和-2 类 设计变更 。 (一) -1 类设计变更 技术方案变更情形符合类 设计变更 条件,且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小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 10或增减费用小于 30 万元的。 (二) -2 类设计变更 除类和 -1 类 设计变更 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情形。主要是 指: 1因征地拆迁协调困难或其他工程已占用拟建治理工程位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构筑物局部位置移动避让,移动距离较小且不影响或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 2抗滑工程埋深根据开挖揭露的滑动面位置适当增减,且经复核满足治理要求的。 3排水沟在实施中,遵循顺应地形和有利于汇水排水的原则,对其走向、长度、断面进行的局部调整,在过乡村道路处增设简易排水管涵。 4针对危岩清除、滚石清理、凹腔封填、裂缝充填等,据实际地形地质条件情况,本着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安全施工